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3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6月1日
條例草案,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海洋強國戰略,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促進資源科學利用,實現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展海洋經濟,從事海洋經濟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包括海洋產業和海洋相關產業,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各類產業活動以及以各種投入產出為紐帶、與海洋產業構成技術經濟聯繫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發展海洋經濟,堅持統籌發展、創新驅動、生態優先、開放合作的原則,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提升海洋科技創新能力,強化海洋金融財稅支持,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經濟發展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規劃編制、重點產業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利用等重大決策,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統籌海洋經濟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海洋經濟發展情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海洋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並監督實施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事務。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力推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沿海、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區位特徵、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海洋經濟發展基礎與情況,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最佳化產業布局,明確產業發展重點和保障措施。
第八條省海洋主管部門會同統計等相關部門,健全海洋經濟統計制度,開展海洋經濟統計與核算,定期發布海洋經濟統計公報和海洋經濟發展報告,為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海洋經濟監測評估職能的部門,具體組織開展海洋經濟統計、監測、核算和評估工作。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統籌海洋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需求,構建平戰結合的海洋經濟發展格局,推進海洋經濟融合發展、海洋科技協同創新、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涉海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國際和區域涉海領域合作,對接全球海洋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物流鏈,推進開放型海洋經濟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海洋文化宣傳、海洋科技推廣和諮詢服務。
第二章經濟發展
第十二條發展海洋經濟,應當遵循陸海一體國土空間理念,推進海洋產業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集聚發展的格局。
發揮海洋資源和產業基礎優勢,加強深遠海資源開發利用,發展海洋新興產業,推進港產城聯動發展,提升沿海海洋產業核心帶。實施跨江融合發展,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集聚海洋創新要素,推進海洋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壯大沿江海洋產業支撐帶。推動海洋產業向內地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擴大海洋運輸腹地範圍和海洋經濟發展空間,拓展海洋經濟發展腹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加強港航服務一體化建設,促進臨港產業集聚發展,建設臨港海洋產業基地和特色小鎮,提升產業支撐、港口帶動和城鎮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推進海洋特色品牌和海洋經濟示範園區建設,鼓勵示範園區引進和培育海洋產業龍頭企業,明確海洋經濟示範園區單位土地、海域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提高土地、海域集約利用程度。
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由省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進入海洋經濟示範園區的項目,應當符合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的要求。
對達到規定標準的海洋經濟示範園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創業孵化、人才引進和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財政、人才等政策支持。海洋經濟示範園區內的海洋產業項目,優先保障用海、用地需求,優先列入省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和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及各類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範圍,鼓勵、引導金融機構給予信貸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鼓勵沿海地區根據各自比較優勢,利用臨海區位條件,建設臨港產業區,發展能源、石化、裝備製造等臨港產業。
臨港產業區應當嚴格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沿海、沿江港口資源,健全港口管理體制,完善港口集疏運體系,加強海江港口協作,提升大宗散貨海江中轉功能。
推動建立港口和航運企業聯盟,促進港航企業間協調與合作。
第十七條省海洋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需要,結合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情況,編制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列明鼓勵、限制以及淘汰的海洋產業類型,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淘汰類的海洋產業項目,不得投資再生產,並採取措施限期淘汰;列入限制類的海洋產業項目,除現有產能升級改造外,不得投資新增產能。
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定期調整,作為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項目審批、用地、用海、科技研發、人才配置、市場環境方面制定鼓勵政策,支持海洋裝備、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加快產業技術創新和關鍵技術突破。
加強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海上風電、海洋電子信息、海水淡化等海洋裝備自主研發和製造能力,推進產品的綠色化、智慧型化和高端化,提升產業配套能力。最佳化海上風電開發布局,發展離岸風電,加強波浪能、潮汐能、鹽差能等海洋能利用技術研發和儲備。加大海洋創新藥物研發力度,推動海洋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等提檔升級,促進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企業集聚發展。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調整最佳化海洋船舶、海洋漁業、灘涂農林業、海鹽化工等海洋傳統產業,推動產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產品技術、工藝裝備、能效標準,實現產業提質增效。
引導海洋船舶製造企業併購重組、強強聯合,提高船舶設計製造智慧型化、綠色化、集成化水平,提升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設備製造能力,淘汰低端無效產能。加強海洋牧場建設,扶持遠洋漁業發展,推進智慧漁場建設,推廣深水抗風浪網箱養殖和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提升海洋水產品精深加工能力和綜合高值化利用水平。適度發展灘涂農林業,改良和培育耐鹽農作物,推廣種植耐鹽蔬菜、苗木、特色經濟植物等農作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拓展提升海洋交通運輸、濱海旅遊等海洋傳統服務業,扶持海洋文化、涉海金融服務、涉海信息服務和法律服務等現代海洋服務業發展。
最佳化近遠洋航線與運力結構,開展保稅、國際中轉、國際採購和分銷、配送等業務,加快海、河、公、鐵聯運業務發展,採取減稅降費等措施降低物流成本,發展船舶交易、船舶和航運經紀、航運保險等現代航運服務。推進濱海旅遊度假區建設,開發特色濱海旅遊線路,發展生態濕地康養、郵輪遊艇觀光、海上運動、漁港休閒等旅遊新業態。強化海洋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推進海洋文化與裝備製造、醫養健康、旅遊等產業跨界融合,發展海洋文化創意產業。構建智慧海洋體系,推進海洋產業與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體系建設,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適應海洋經濟發展需要的交通、電力、水利、信息通訊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三章科技創新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涉海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組建海洋科技研發平台,構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海洋產業協同創新體系,加強海洋基礎研究,實現海洋產業技術重點跨越和產業鏈延伸。
第二十三條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能作用,推進海洋綜合研究機構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家級和知名境外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海洋科研基地,提高海洋綜合研究與自主研發能力。
引導涉海企業建立海洋科技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和實驗室,提高海洋科技創新能力。涉海企業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平台建設任務的,由相關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涉海公共研發投入,鼓勵和引導涉海企業、科研機構提高研發投入,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研發資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評估。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涉海科技成果轉化權益保障機制,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獎勵激勵制度,落實科研機構對其持有科技成果的自主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權利,支持建立專業化涉海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和技術孵化平台,推進涉海科技成果高效轉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目錄,優先支持海洋工程裝備、海洋高端船舶、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涉海學科和專業發展納入教育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整合涉海教育資源,完善海洋學科體系,建設海洋優勢學科,支持海洋類新興、交叉學科和專業建設。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善政府、用人單位和社會多元化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在科技研發、住房保障、安家落戶、教育就醫等方面制定鼓勵措施,建立健全人才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涉海科技創新人才。建立海洋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海洋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涉海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實行人才雙向流動。
第四章金融支持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採取組建國有海洋投資企業等措施,重點扶持海洋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發展,以及海洋關鍵技術研發、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二十九條海洋、金融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洋產業投融資服務平台,建立和完善涉海企業名錄和海洋產業投融資項目庫,引導金融扶持方向,推動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擔保機構建立海洋投貸保聯盟,拓展涉海企業融資渠道。
第三十條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定海洋經濟金融服務事業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設立海洋漁業、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特色專營機構或者在沿海地區設立專業分支機構,集中支持海洋經濟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設立航運保險事業專業機構或者在沿海地區設立航運保險專營網點,提高海洋領域保險覆蓋範圍和保障能力。
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大型船舶企業依法合規按程式發起設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
第三十一條鼓勵金融機構遵循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海域使用權、碼頭、船塢、船台、在建船舶以及海洋工程裝備平台、倉單提單抵押、質押貸款等符合海洋特點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大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信貸支持。
第三十二條拓寬涉海企業創新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發行債券和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第五章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落實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主體功能定位,實現海陸主體功能對接,加強海岸線功能管控,完善區域規劃政策,規範海域和海岸帶開發時序和強度,形成經濟社會發展與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海洋開發空間格局。
第三十四條實施生態紅線保護制度,實行海洋生態紅線分類管控,建立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制度。
生態脆弱和敏感區域、資源超載區域等限批區域,禁止新增除生態修復、污染治理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加強圍填海監督檢查,集約節約利用圍填海存量資源,提高單位岸線和用海面積投資強度,加強生態補償和修復。
第三十六條保護海島以及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建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約束機制,最佳化利用有居民海島,促進海島自然資源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生態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統籌陸海環境保護,加強陸源及海上污染控制,推進城鄉生活污水、垃圾和工業廢水處理,實施達標排放,加強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保護與修復近岸海域、灘涂濕地和自然岸線,健全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系統開展海岸線整治,恢復生態濕地,拓展公眾親水岸線岸灘。
第三十九條加強海洋災害預警報體系建設,完善海上安全生產和船舶應急救助預案,健全海上突發事故應急體系,提高航海保障、海洋污染應急處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務水平。
實施海堤補充完善工程,推進堤防保護和改造升級。推進沿海漁港建設,完善漁港配套設施,提升避風防災功能。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空間布局與產業體系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海洋強國戰略,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促進資源科學利用,實現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的海洋經濟活動及其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包括海洋產業和海洋相關產業,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各類產業活動以及以各種投入產出為紐帶、與海洋產業構成技術經濟聯繫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發展海洋經濟,堅持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生態優先、開放合作的原則,加強陸海統籌,推進江海聯動,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經濟發展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規劃編制、重點產業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利用等重大決策,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統籌海洋經濟發展。
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海洋經濟發展情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主管全省海洋經濟發展工作。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主管本地海洋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並監督實施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沿海、沿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區位特徵、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海洋經濟發展基礎與情況,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健全海洋經濟統計制度,開展海洋經濟統計與核算,定期發布海洋經濟統計公報和海洋經濟發展報告,省統計及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海洋經濟監測評估職能的部門,具體組織開展海洋經濟統計、監測、評估等工作。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海洋經濟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海洋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需求,加強軍民融合,堅持平戰結合,推進海洋經濟融合發展、海洋科技協同創新、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分區域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考核指標,並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體系。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科技學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等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開展海洋科技推廣和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加強海洋知識宣傳教育,推進海洋文化設施建設,保護海洋文化遺產,提高全民海洋意識。
第二章 空間布局與產業體系
第十三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遵循陸海一體國土空間理念,堅持江海聯動,推進海洋產業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集聚發展的格局,避免同質化競爭、低水平重複。
沿海地區應當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利用,推進港產城聯動發展,做強沿海海洋產業核心帶;沿江地區應當實施跨江融合發展,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壯大沿江海洋產業支撐帶;其他地區應當推動海洋產業向內地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
第十四條 鼓勵沿海地區根據各自比較優勢,利用臨海區位條件,建設臨港產業區,發展臨港產業。
臨港產業區應當嚴格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港口資源,健全港口管理體制,完善港口集疏運體系,加強海江港口協作,提升港口資源綜合利用效益。
推動建立港口和航運企業聯盟,促進港航企業間協調與合作。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洋特色品牌和海洋經濟示範區建設,鼓勵示範區引進和培育海洋產業龍頭企業,明確海洋經濟示範區單位土地、海域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提高土地、海域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由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需要,結合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情況,編制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列明鼓勵、限制以及淘汰的海洋產業類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淘汰類的海洋產業項目,不得投資再生產,並採取措施限期淘汰;列入限制類的海洋產業項目,不得投資新建,現有項目實施技術升級改造的,應當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定期調整,作為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海洋工程裝備、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加快產業技術創新和關鍵技術突破。
加強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海上風電、海洋電子信息、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裝備自主研發和製造,提升產業配套能力;最佳化海上風電開發布局,有序發展離岸風電;加大海洋創新藥物研發力度,推動海洋功能食品、化妝品等提檔升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調整最佳化海洋船舶、海洋漁業、灘涂農林業、海鹽化工等海洋傳統產業,推動產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產品技術、工藝裝備、能效標準,實現產業提質增效。
推進船舶設計製造的智慧型化、綠色化、集成化,提升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設備製造能力;加強海洋牧場建設,推進海水生態健康養殖,提升海洋水產品精深加工能力和綜合高值化利用水平,扶持遠洋漁業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拓展提升海洋交通運輸、濱海旅遊等傳統海洋服務業,扶持海洋文化、涉海信息服務和法律服務等現代海洋服務業發展。
最佳化近遠洋航線與運力結構,開展保稅、國際中轉、國際採購和分銷、配送等業務,發展船舶交易、船舶和航運經紀、航運保險等現代航運服務;開發濱海特色旅遊線路和產品,發展海洋旅遊新業態;發展海洋文化產業,推進海洋文化與裝備製造、醫養健康、旅遊等產業跨界融合;構建智慧海洋體系,推進海洋產業與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深度融合。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一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堅持科技創新驅動,加強海洋基礎研究,搭建科技創新載體,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構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海洋產業協同創新體系。
第二十二條 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能作用,推進海洋綜合研究機構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家級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海洋科教基地,促進產學研融合。
引導涉海企業建立海洋科技研發中心,提高海洋科技創新能力。涉海企業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平台建設任務的,由相關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支持。
沿海、沿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涉海開發區應當建設海洋經濟眾創空間,加快與網際網路融合創新,扶持培育新型創業創新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涉海公共研發投入,鼓勵和引導涉海企業、科研機構提高研發投入,加強對研發資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評估。
第二十四條 推進海洋產業關鍵技術突破,加強綠色環保船舶、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建造的基礎共性技術、核心技術、前瞻先導性技術研發,發展深遠海養殖裝備與技術,加強海洋候選藥物成藥技術研究,攻克海洋藥物先導化合物發現技術,實現海洋產業技術重點跨越和產業鏈延伸。
鼓勵企業引進國際涉海高端裝備技術,加強自主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支持涉海企業參與相關海洋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經濟轉型升級急需核心技術的產業化,支持建立專業化涉海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和技術孵化平台,促進海洋工程裝備、海洋高端船舶、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涉海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涉海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實行人才雙向流動,培養和引進海洋科技創新人才,支持海外人才離岸基地建設。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將海洋基礎研究、海洋產業關鍵技術、前沿技術研究等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加大對海洋科技創新的支持和指導力度。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部門應當將涉海院校納入教育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整合涉海教育資源,完善海洋學科體系,建設海洋優勢學科,支持海洋類新興、交叉學科和專業建設。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二十九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行生態保護紅線分類管控,建立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制度。
生態脆弱和敏感區域、資源超載區域等限批區域,禁止新增除生態修復、污染治理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主體功能定位,實現海陸主體功能對接,加強海岸線功能管控,完善區域規劃政策,規範海域和海岸帶開發時序和強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加強圍填海監督檢查,節約集約利用圍填海存量資源,提高單位岸線和用海面積投資強度,加強生態補償和修復。
第三十二條 保護海島以及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建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約束機制,最佳化利用有居民海島,促進海島自然資源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條 保護與修復近岸海域、灘涂濕地和自然岸線,健全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系統開展海岸線整治,恢復生態濕地,拓展公眾親水岸線岸灘。
第三十四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生態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統籌陸海環境保護,加強陸源及海上污染管控,合理控制近海養殖規模,加大入海河流及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力度,實現達標排放。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國際和區域涉海領域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對接全球海洋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物流鏈,構建高水平開放型海洋經濟體系。
第三十六條 推進海水養殖、海水淡化設備、海上風電等產業的產能合作和技術輸出,支持漁業企業在海外建立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物流基地,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深海、遠洋、極地等海洋資源開發,提升海洋產業國際合作水平。
最佳化海洋產業鏈分工布局,推動上下游產業鏈和關聯產業協同發展,鼓勵建立國際研發、生產和行銷體系,提升全球產業配套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 加強航運港口建設,拓展開發國際航線和出海通道,支持大型港航企業以多種方式參與沿海國家港口建設和運營,共建國際和區域性航運中心,推進海上互聯互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進海上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創新投資合作模式,構建多元化投資平台,鼓勵聯合建設中外海洋產業園區和境外經貿合作區。
第三十九條 支持涉海企業、科研機構與國外相關機構開展聯合設計與技術交流,加強海洋技術標準體系對接與技術轉讓合作。鼓勵有條件的涉海高等院校在海外建立合作機構或者與海外高校聯合培養海洋人才。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採取組建國有海洋投資企業等措施,重點扶持海洋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發展,以及海洋關鍵技術研發、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財政資金引導機制,綜合運用股權投資、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獎勵等方式,激勵海洋科技創新,培育海洋特色品牌,支持列入國家、省鼓勵發展的海洋產業項目,促進海洋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體系建設,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適應海洋經濟發展需要的交通、電力、水利、信息通訊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四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部門、金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洋產業投融資服務平台,建立和完善涉海企業名錄和海洋產業投融資項目庫,引導金融扶持方向,推動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擔保機構建立海洋投貸保聯盟,拓展涉海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定海洋經濟金融服務事業部,依法設立海洋漁業、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運、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特色專營機構或者在沿海地區設立專業分支機構,集中支持海洋經濟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設立航運保險事業專業機構或者在沿海地區設立航運保險專營網點,提高海洋領域保險覆蓋範圍和保障能力。
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大型船舶企業依法按程式發起設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遵循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提供海域使用權、碼頭、船塢、船台、在建船舶以及海洋工程裝備平台、倉單、提單抵押或者質押貸款等符合海洋特點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的信貸支持。
第四十六條 拓寬涉海企業創新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發行債券和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在項目審批、用地、用海、科技研發、人才配置、市場環境方面制定鼓勵政策。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海洋經濟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創業孵化、人才引進和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財政、人才等政策支持。海洋經濟示範區內的海洋產業項目,優先保障用海、用地需求,並列入省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扶持範圍,鼓勵、引導金融機構給予信貸優先支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海企業和海上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臨港產業區內的石油煉化、油氣儲運、危化品儲運、核電站等重點區域,開展風險源排查和綜合性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化解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災害預警報體系建設,完善船舶應急救助預案,健全海上突發事故應急體系,提高航海保障、海洋污染應急處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務水平。
實施海堤補充完善工程,推進堤防保護和改造升級。推進沿海漁港建設,完善漁港配套設施,提升避風防災功能。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人才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完善政府、用人單位和社會多元化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在科技研發、住房保障、安家落戶、教育就醫等方面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提升海洋經濟發展的人才競爭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由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本月起正式實施。作為全國首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旨在加快江蘇海洋經濟轉型升級,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開放合作中壯大海洋經濟
江蘇是海洋大省,2018年海洋生產總值達7619億元,同比增長9.8%,占全省GDP比重約為8.2%,海洋經濟已經成為全省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條例》的頒布實施,目的就是要落實海洋強國戰略,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促進資源科學利用,實現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5月24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國強在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上指出,《條例》的頒布和實施,著力點在加快“一帶一路”交匯點的建設,促進海洋經濟在開放合作中發展壯大;立足點在多方面保障涉海企業發展,夯實海洋經濟發展根基;關鍵點在加強海洋經濟發展統籌協調,形成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
有關人士表示,《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有利於落實“一帶一路”建設戰略規劃。《條例》設立“開放合作”專章,對推動海洋產業國際合作、加強航運港口建設、引進和利用外資、加強海洋科技教育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同時,為進一步保障涉海企業發展,《條例》從空間布局、科技創新、服務與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多項規定。
據了解,《條例》明確了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海洋經濟發展議事協調機構,並規定了自然資源、發改、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從而構建有效管理和運行機制,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最佳化空間布局推進產業升級
江蘇省副省長費高雲在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上,要求江蘇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堅持高效管理與深化改革相結合,探索建立滿足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的新體制新機制,堅持科學規劃與因地制宜相結合,著力形成各展所長的海洋經濟發展特色,堅持做大做強與確保全全生產相結合,堅定不移走好綠色發展道路。
在推進完善海洋經濟的有效管理和運行機制方面,《條例》除明確規定了各地海洋經濟發展的議事協調機構和主管部門外,還要求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考核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倒逼地方政府加強重視發展海洋經濟,加大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財政、科研、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同時對開展海洋規劃編制、統計核算和監測評估等工作內容也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最佳化海洋經濟空間布局,《條例》對沿海、沿江及其他地區海洋經濟發展重點作出了差別化規定,強調“沿海地區應當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利用,推進港產城聯動發展;沿江地區應當實施跨江融合發展,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其他地區推動海洋產業向內地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
江蘇省海洋經濟發展存在產業結構層次低、產業布局趨同的問題,為了持續推進海洋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條例》以海洋經濟示範區建設和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為重點,同時區分不同海洋產業類型,分別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規定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要以提高土地、海域節約集約利用程度,推進海洋特色品牌建設。實行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製度,通過差異化的政策措施,促進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此外,《條例》對發展壯大海洋裝備、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新興產業,轉型提升海洋船舶、海洋漁業等傳統產業,做強做大海洋文化、涉海信息服務等海洋服務業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與發展方向。
《條例》指出,要綜合運用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獎勵等方式,激勵海洋科技創新,培育海洋特色品牌。搭建銀企合作平台。要建立海洋產業投融資服務平台、涉海企業名錄和投融資項目庫,引導金融扶持方向,拓展涉海企業融資渠道。
海洋經濟發展需要全省參與
根據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數據顯示,江蘇省海洋生產總值大約一半來自沿海地區,一半來自沿江及其他地區。海洋經濟並非等同於沿海經濟,而是覆蓋全省的海洋及相關產業活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不能只是依靠沿海地區,而是需要全省各地的共同努力。
江蘇省副省長費高雲表示,要全力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和宣傳工作,做到四個“堅持”,即堅持高效管理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依法依規完善海洋經濟管理體系上下功夫,加快推進海洋經濟發展涉及的自然資源、科技、教育、金融等領域改革,探索建立滿足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的新體制新機制。
堅持科學規劃與因地制宜相結合。要以科學的規劃為指導,立足地方實際,充分發揮比較優勢,最佳化產業發展路徑,做強海洋主導產業,著力形成各展所長的海洋經濟發展特色。
堅持向內發展與對外合作相結合。各地要進一步推進海洋產業向內陸地區延伸,為內陸地區經濟發展增添“藍色動力”。要加強海洋經濟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向內發展和向外合作雙向牽引。
堅持做大做強與確保全全生產相結合。《條例》對江蘇涉海企業和海上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要求對臨港產業區內的石油煉化等重點區域開展風險源排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發展規律,堅定不移走好綠色發展道路,開闢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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