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通知》意在為加快全省土地復墾工作的進程,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江蘇實際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6-15
  • 生效日期:1989-06-1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6-15
【生效日期】1989-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15日蘇政發〔1989〕78號)

具體內容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尖稅,制約著全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國家《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加強土地管理,依法控制耕地的占用,重視耕地的復墾開發,開始取得成效。為加快全省土地復墾工作的進程,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江蘇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土地復墾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
土地是人類不可再生的重要生產、生活資料。抓好土地的復墾工作,對於緩解我省日趨尖稅的人地矛盾,開發、利用耕地資源,具有戰略意義。歷年來,各地因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都占用和挖廢了一些耕地,尚未利用。這些土地雖然零星分散,但在一鄉或一縣範圍內,少則幾百畝,多則上千畝,是一份寶貴的耕地資源。這些耕地大多稍加復墾,就可以恢複種植或用來發展養殖業,投資少,收效快。各級政府必須把土地的復墾工作,列為整個土地開發利用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加強農業基礎,增強農業後勁的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務必抓出成效。
二、切實抓好土地復墾的規劃
復墾的具體含義是,對未利用的廢棄地和被破壞的土地,採取工程或其它措施,使其變為可利用的農用地,不包括對現有耕地的再開發。各地要對本地區歷年來因工礦企業、交通、水利、村莊等建設占而不用和挖廢耕地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制定今後一個時期本地區的土地復墾規劃以及分年度的復墾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土地復墾貫徹“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對國家、集體以及民眾因生產、生活建設而挖廢耕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要繳納復墾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要求負責復墾,並按要求如期完成。建設單位或個人無力復墾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完成復墾任務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由土地管理部門取消其土地使用權,並組織公開招標承包復墾。對拒絕復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經濟處罰。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涉及挖廢耕地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把土地復墾列入總體設計,同時落實復墾經費,實行施工建設與土地復墾同步進行。否則,不批准用地,不允許開工,不予驗收。
四、復墾的土地
“誰復墾、誰使用”,復墾單位或個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土地使用證。基本建設項目的復墾土地,其經費在基建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需復墾土地的經費,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復墾後用於種植糧棉作物和發展養殖業的,不增加糧棉的契約定購任務,按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或農林特產稅。用於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各市、縣都要相應制訂鼓勵土地復墾的評比獎勵辦法,以表彰先進。
五、為了支持和推動土地復墾工作
各級政府要本著“取之於土、用之於土”的原則,在耕地占用稅留成部分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復墾補助。黃淮海農業開發區以外的縣、鄉不少於50%,市不少於30%;省留成部分今年集中用於黃淮海農業開發的配套資金,以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作為復墾專項經費。此項復墾補助經費,作為農業發展基金的一個組成部分,由各級財政部門按先收後用的原則,每年年初經各級農業發展基金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由土地管理部門按項目定向投放。復墾工程補助,以縣、鄉為主,省、市只對少數示範性的項目予以酌情補助。補助經費凡用於復墾後發展多種經營項目的,均實行有償投放,到期收回,周轉使用,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年度復墾補助經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審計。
六、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並實施復墾規劃、計畫和復墾標準,檢查驗收復墾項目的進度、質量,組織復墾項目的招標承包,管理土地復墾補助經費,調解和仲裁復墾工作中的糾紛等等。鑒於土地復墾工作涉及面廣,各級計畫管理部門要做好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把工作抓細抓實。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土地復墾工作。復墾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以上通知,希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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