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企業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第一章 : 總  則
  • 第三章:申報材料及申報程式
  • 第二章 : 申報條件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第三章,第四條,第五條,企業申報的材料包括,第六條 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有如下要求,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四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章 附 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企業加速新產品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最佳化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構建和諧社會,堅持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省財政決定從省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中小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的補助。

第二條

為加強對省級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企業的新產品開發項目可申請省級新產品補助經費:
1、企業經營者素質較高,對企業的發展有明確的思路;
2、企業有相應的研究、開發機構,具有持續、不斷的技術創新機制;
3、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企業近兩年內經營及財務狀況較好,無潛在虧損,無虛盈實虧現象,並按規定使用技術開發經費;
5、所開發的新產品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顯著;
6、新產品開發經費基本落實;
7、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達到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水平和填補國內空白的新產品開發項目。

第三章

申報材料及申報程式

第四條

省級新產品補助經費由企業按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企業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企業部門進行審核,對同意上報的項目,由省轄市財政局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並附企業申報材料。

第五條

企業申報的材料包括

1、江蘇省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項目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2、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立項依據、研究開發內容及項目技術水平,試驗方法及技術路線或工藝路線,現有研究開發條件和工作基礎、計畫進度、市場前景及項目預期效益、承擔項目單位及分工、經費概算及來源、項目主要研究人員等;
3、新產品查新報告及專家意見;
4、企業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過的財務報表和當年一季度財務報表;
5、其他足以證明新產品項目前景的相關材料。

第六條 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有如下要求

1、對藥品和生物製品、醫療器械、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電力電器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必須提交行業規定的許可生產、銷售的檔案;
2、凡屬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許可權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契約或協定;
3、科技成果鑑定和新產品鑑定原則掌握在2年以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在1年以內;
4、專利技術必須附專利證書檔案。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對企業上報的新產品補助項目的可行性、市場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嚴格的論證,對技術問題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新產品開發經費的籌集落實情況要嚴格審查,開發經費不落實的項目不能申請省級新產品補助經費。

第八條

省級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在每年的4、5月份進行申報,截止期為每年5月30日。

第九條

省級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在每年的4、5月份進行申報,截止期為每年的5月30日。

第四章

補助經費的下達與管理

第十條

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新產品補助項目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估後,確定新產品補助項目,並下達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新產品開發經費下達檔案後,要嚴格按照《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及省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二條

新產品開發經費只能用於新產品的開發,經費如有結餘,結餘經費也可用於本項新產品的產業化。

第十三條

省財政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的使用和新產品開發情況進行查檢。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全額收回下達的新產品補助經費。

第十四條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要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將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及新產品開發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報告省財政廳。項目終了後,財政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驗收,並及時向財政廳報送包括經費決算的項目審計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批覆。報送情況與各市下年度新產品補助經費的安排掛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蘇財工(1999)21號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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