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31
  • 實施時間:1994.06.25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具體情況,決定將《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破壞選舉或阻礙他人正常行使選舉權的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修正)
(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在憲法、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進行活動,其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自治受憲法保護。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民主自治權利,對村民委員會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戶派代表參加。
第五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討論制定村規民約;
(五)選舉和撤換村民委員會的成員;
(六)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決定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第七條 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授予的職權。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一般按每十戶推選一名的比例產生,其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八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須經應參加會議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制定的村規民約需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定應保持其穩定。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名稱更換,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定必要的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有關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委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協商確定。不設定工作委員會的,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村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思想教育和科學文化教育,提高村民素質,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和支持村民進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經濟活動,組織本村生產經營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鼓勵個體、私營等多種經濟發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帶領村民致富;
(三)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財產,搞好土地的經營承包,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四)辦理本村農田水利、交通、供電、通訊、科技衛生、文化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村民破除迷信,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愛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共設施;
(六)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加強村民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保持社會穩定;
(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計畫生育、稅收、兵役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八)組織村民實施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和村規民約,向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必須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決定問題時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各項村務和經濟活動必須實行公開,收支賬目應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艱苦奮鬥,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選舉領導小組負責。
村選舉領導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協商產生。其職責是: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組織對候選人的提名和醞釀協商、公布候選人名單、確定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式及選舉日期、組織和主持選舉大會、公布選舉結果等。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提名推薦或十名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推薦,選舉領導小組集中後再提交各村民小組會議充分討論、反覆協商後確定。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有選舉權的全體村民通過選舉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因故不能參加的,可委託有選舉權的其他村民代為投票,每個受委託者代為投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對分散居住和行動不便的村民,可以設流動票箱投票。
在村民不易集中的地方,根據村民意願,可以由戶派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戶派代表應同時受本戶其他有選舉權的人的委託代為投票。戶派代表不得再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一般實行差額選舉。如果所提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也可實行等額選舉。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全體村民或戶派代表過半數參加的選舉為有效選舉。候選人獲得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從本村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黨的領導,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在村民中有的一定威信、有一定文化知識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培訓。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在任職期間,鄉、鎮不得任意變動他們的工作。確需變動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才能予以免職,並依法進行補選。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小組長的推選和變動,需經村民小組會議應到人數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對破壞選舉或阻礙他人正常行使選舉權的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和有關規定,給予村民委員會成員相應的報酬或補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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