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江川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川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單位:江川縣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06年7月25日
  • 地區:江川縣
總則,組織體系,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玉溪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1.3.1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3.2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我縣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3.3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按國務院《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執行,見附屬檔案7.1;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等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政府制定下發後,再行執行。
1.4 適用範圍
1.4.1 在本縣範圍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縣外,但對我縣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預案。
1.4.2 縣政府依照本預案組織管理全縣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是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的依據。
1.5 工作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反應及時、規範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斷,平戰結合、軍民結合的原則。
1.6 應急預案體系
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是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政府應對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和批准,由縣政府公布實施。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圖見附屬檔案7.2。
(2)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就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是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議和批准後實施。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屬檔案7.4。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縣政府備案。
(4)鄉鎮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各鄉鎮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縣政府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該類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
(6)舉辦大型節慶、會展、遊園、燈會、民眾集會和文化旅遊、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縣人民政府是本縣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縣長的領導下,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縣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按照業務分工和在縣政府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縣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縣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縣政府辦公室主任作為應急管理總協調人,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協助總協調人開展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縣政府辦公室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江川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應急辦,該應急辦設在縣政府辦公室)。
縣政府應急辦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縣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縣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縣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縣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台建設;組織編制、修訂《江川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3 工作機構
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副縣長擔任。
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 鄉鎮機構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鄉鎮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2.5 專家諮詢機構
各級各部門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各級各部門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鎮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台;加強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建設。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流程示意圖見附屬檔案7.3。
3.1 預測與預警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縣政府應急辦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1.2 預警級別和發布
3.1.2.1 縣人民政府根據專業監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報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發布預警信息。
3.1.2.2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等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發布級別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可能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1)縣人民政府根據接報信息和專家分析,實地了解情況後,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發布藍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
(2)縣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部門和縣政府應急辦根據接報信息和專家分析,進一步核實情況,縣政府將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由市政府發布黃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
(3)縣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部門和縣政府應急辦根據接報信息和專家分析,並進一步核實情況,縣政府將情況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由省政府發布橙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
(4)縣政府根據接報信息和專家分析,進一步核實情況,將情況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再由省政府報請國務院應急辦同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政府發布紅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
3.1.2.3 預警信息的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1.2.4 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1.2.5 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和發布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1.1 報告責任主體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以政務值班系統為主渠道。各鄉鎮人民政府的應急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的監測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有密切關係的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
遇有緊急重大突發情況時,當地幹部民眾應當迅速向本地或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報告。
縣政府應急辦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縣政府領導同志作出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部門,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1)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縣政府應急辦報告先期處置情況和事件基本情況,縣政府應急辦在接報後1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採取的措施向市政府應急辦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抄報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2)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將先期處置採取的措施和事件基本情況報縣政府應急辦,縣政府應急辦在接報後1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級有關部門。同時抄報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3)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縣政府應急辦接到報告後,根據本預案和各專項預案,在30分鐘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並由縣政府在1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有關部門,同時抄報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4)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縣應急辦在15分鐘內提出啟動本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的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後,由縣政府在1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抄送縣有關部門,報告縣委、縣人大常委會,並向縣政協通報。
特殊情況下,事發地基層政權組織和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在向縣政府應急辦報告的同時,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報告。
3.2.1.2 信息報告責任追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上報的信息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可靠,不得虛報、瞞報、漏報、誤報;信息報告必須及時迅速,不得延誤。如因報告單位和個人上報信息不實、延誤等造成決策失誤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3.2.1.3 信息報告的內容
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事件種類、信息來源、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隱患、採取的措施、請求幫助解決的問題等。
信息報告分為基本情況報告和後續情況報告,基本情況報告要做到快速準確,後續情況報告要做到系統全面。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一般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辦理。
3.2.1.4 信息共享
(1)各鄉鎮、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共享系統,在可能發生或者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除另有保密要求規定的以外,要及時互通情況,通報所採取的措施和對策。
(2)如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相鄰鄉鎮,可能或已經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時,經縣政府批准後,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及時通報相鄰鄉鎮。
(3)如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相鄰縣區,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時,經市政府批准後,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及時通報相鄰縣區。
(4)如突發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員或港澳台同胞傷亡、失蹤、被困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向市外事辦、市台辦、市僑辦及時報告。
3.2.2 分級負責
3.2.2.1 縣內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以下規定分級負責處理。
(1)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縣政府啟動本級預案並負責處理,縣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指導。
(2)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縣政府接報後迅速啟動縣級預案進行處理,同時由縣政府應急辦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詳細情況,報請市政府啟動市專項預案。
(3)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前期處置工作,縣政府接報後迅速啟動縣級預案進行處理,同時由縣政府應急辦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詳細情況,報請市政府啟動市專項預案。
(4)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前期處置工作,縣政府接報後迅速啟動縣級預案進行處理,同時由縣政府應急辦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詳細情況,報請市政府啟動市專項預案。
3.2.2.2 上級預案啟動後,相關的下級預案隨之啟動。
3.2.3 先期處置
3.2.3.1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劃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之前,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3.2.3.2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接報後要立即趕赴現場,迅速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
(5)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或預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鄉鎮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3.2.3.3 在採取以上措施的同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迅速向縣政府應急辦報告。
3.2.4 應急回響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根據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或縣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縣政府應急辦提出處置建議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和協助分管的副主任報告,經縣政府領導同志批准後啟動相關預案,必要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3.2.4.1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情況,達到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由縣政府應急辦報請縣政府啟動本級預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理,同時向市政府應急辦詳細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縣專項預案或本預案啟動後,預案中規定的處置機制自動生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應迅速就位。縣政府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到縣政府應急辦集中辦公。
(2)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具體指示,責成縣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數民族語言的工作人員參加處置工作。
(5)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縣政府領導趕赴事發地靠前指揮。
(6)落實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及時將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傳達到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專項應急工作機構。保持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繫,跟蹤了解事件發展動態,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3.2.4.2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情況,達到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由縣政府應急辦報請縣政府啟動本級預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理,同時向市政府應急辦詳細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縣專項預案或本預案啟動後,預案中規定的處置機制自動生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應迅速就位。縣政府辦公室和政府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到縣政府應急辦集中辦公。
(2)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具體指示,責成縣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數民族語言的工作人員參加處置工作。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報請市政府,請求駐江部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縣政府領導趕赴事發地靠前指揮。
(7)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向周邊縣區通報情況。
(8)落實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及時將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傳達到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專項應急工作機構。保持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繫,跟蹤了解事件發展動態,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3.2.4.3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情況,達到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由縣政府應急辦報請縣政府決定啟動本級預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理,同時由縣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詳細情況,報請市政府啟動市專項預案。
3.2.4.4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情況,達到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由縣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進行處置,同時報請市政府啟動市專項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請求市政府報省政府,再轉報國務院依法決定我縣發生突發共公事件的地區進入緊急狀態。進入緊急狀態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處置結束後,報請市政府上報省政府,請示國務院依法決定解除緊急狀態。
3.2.5 現場指揮與協調
3.2.5.1 本預案或有關專項預案啟動後,縣政府和縣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立即組織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預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種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立即進入崗位,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3.2.5.2 縣政府和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到達事發地後,要認真了解先期處置的情況,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研究制定各種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1)對應急行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2)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
(3)組織指揮人群疏散、轉移和安置。
(4)組織協調有關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3.2.5.3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組:
(1)應急搶險救援組
組成單位:由公安、民兵、衛生、城建、民政、通訊等6個分隊和縣武裝部、駐江軍警部隊組成。
主要職責:由縣政府與駐江軍警部隊協調,駐江軍警部隊視情況派出救災部隊搶救被壓埋人員、搜尋失蹤人員;緊急搶救和轉移被困受災民眾;搶救國家財產、文物;運送救災急需物資;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修;幫助災區人民恢復生產生活。
(2)災情核查與災害損失評估組
組成單位:縣民政局、縣農業局、縣水利局、縣交通局、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供電公司、縣氣象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民宗局、縣建設局、縣防震減災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災情的了解、收集、匯總、核查和災害經濟損失評估;負責做好災害趨勢的會商與預測;負責防禦水患和汛期水情監測;做好土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防治以及次生災害的預防。
(3)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組
組成單位: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民宗局、縣教育局、縣交通局、縣建設局、縣經委、縣人防辦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人員緊急疏散、轉移和安置工作;處理死難者的善後事宜;發放救災款,調配救災物資,保證被疏散、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
(4)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
組成單位:縣衛生局、縣疾控中心、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屬各醫院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災區臨時醫院或醫療所,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衛生安全,幫助災區採取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做好其他衛生防疫工作。
(5)應急物資和經費保障組
組成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發改委、縣經委、縣商務局、縣衛生局、縣交通局、縣教育局、縣林業局、縣糧食局、縣供銷社、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人民保險公司、縣人壽保險公司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及時下撥救災經費,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工作;負責救災應急所需的交通、通訊、醫療救護等救援物資的分配和管理;負責對災區所需的糧食、藥品等重要商品價格加強監管,嚴防哄抬物價,確保市場供應;負責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和捐贈款物的接收與發放。
(6)基礎設施應急恢復組
組成單位:縣水利局、縣供電公司、縣交通局、縣建設局、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搶修被毀重要公路、橋樑,保障災區交通,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轉移、疏散;組織力量搶修災區損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災救災通信暢通;組織力量搶修重要水利、電力、城市供水,城鄉房屋搶險排險,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基本功能。
(7)綜合信息組
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8)社會動員組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宣傳、工會、共青團、婦聯、衛生院等部門和組織組成,負責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9)災後重建組
組成單位: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水利局、縣交通局、縣教育局、縣供電公司、縣農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扶貧辦、縣民宗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災區重建總體方案,安排好災後重建項目建設;負責災區災後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措、使用和管理;負責災區水利、通訊、交通、教育、電力設施的恢復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災民生活救濟工作。
(10)治安保衛組
組成單位:縣公安局、武警江川中隊和江川縣公安局消防大隊。
主要職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災區各機關、機要部門、金融、救災物資等安全和火災預防及撲救等。
(11)生活保障組: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2)新聞報導組
組成單位:縣政府辦公室、縣廣播電視局、江川電視台等部門和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新聞報導方案,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做好自救防護等知識宣傳。
(13)涉外工作組:
組成單位:縣政府辦公室、縣民宗局、縣公安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涉及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的有關事宜,接待外國及港澳台新聞媒體的採訪。
(14)審計監察組
組成單位: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安排的救災資金、物資進行審計、監督,及時糾正、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3.2.6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諮詢組的專家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測)、分析評估,認為應當結束本級應急狀態的,要及時向縣政府提出建議。縣政府接到建議後,要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應急狀態。決定結束的,由縣政府或委託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工作
(1)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啟用或者徵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給予適當補償。
(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清理工作,使事發現場恢復到相對穩定、安全的基本狀態,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必要時對潛在的隱患進行監測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民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鄉鎮財政安排,縣財政根據情況可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省、市財政補助。
3.3.2 調查與評估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要予以配合。重特大事故災難的調查,按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辦理。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責任,提出防範和改進的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3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3.4 總結
負責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將應急工作的全過程記錄整理後,形成系統的書面材料報縣政府和縣政府應急辦備案,為今後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積累經驗。
3.4 信息發布
縣政府或委託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可採用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統一向社會公布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應急處置等情況。但應當按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散布未經縣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和傳言。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導要及時、準確,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和公眾利益。廣播、電視和信息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工作,宣傳應急處置科學知識,消除社會恐慌心理,避免誤導和新聞炒作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
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江川縣承擔搶險救災具體工作的隊伍主要有:
4.1.1 江川縣緊急救援隊,由公安、民兵、衛生、城建、民政、通訊部門抽調縣屬相關部門人員和專業救援設備、必需物資組成6隻分隊。各分隊及專用救援設備和儲備物資列為常備力量,隊員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臨時通知組隊,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發揮第一時間迅速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開展救援生命工作。
4.1.1.1 江川縣緊急救援隊備戰要求:各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支持緊急救援工作,充分認識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緊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認真落實各項執勤制度,隨時確保江川縣緊急救援隊處於良好的備戰狀態。
(1)設備。所有列入縣緊急救援力量的車輛、設備,儲備的救援必需物資,存放地點相對集中,保持在崗在位。機械設備要保證油料、電池、零配件等補給充足,定期檢查運轉情況,保證準備充分、狀態良好。使用年限過半的車輛、重型機械設備,以及故障頻繁、運轉不良、陳舊過時的設備、器材要及時調整,不得列入緊急救援隊伍使用。所有設備詳細清單(數量、型號、牌號、功能、操作員、集合地點等)實行每年更新上報備案制度。
(2)人員。各組成單位在組織隊員時,要考慮緊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外,應避免高齡和女性隊員,同時保證一定數量的後備隊員(車輛駕駛員、專業機械操作員的後備隊員不應少於2人/組)。公安分隊、部隊分隊長以上負責人,衛生分隊、工程分隊、民政分隊、通信分隊的隊員(含後備隊員)必需配備移動通訊工具並保持暢通。隊員通訊表實行每年更新上報備案制度。
列入縣緊急救援力量的設備、人員要確保穩定,避免出現因設備、人員頻繁調整導致工作、職責脫節的情況出現。各組成單位確實需要對設備、人員進行調整的,必須及時報告,獲批准後報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3)標誌。江川縣緊急救援隊車輛、人員(含後備隊員)統一配發標誌牌。標誌牌在備戰狀態由各車輛、隊員自行妥善保管,緊急救援狀態下使用,以確保行動暢通、指揮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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