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高邑縣人民政府在2014年12月10日所發行的緊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適用地區:高邑縣
通知,內容,一、總則,(二)辦事機構,三、運行機制,四、應急保障,五、監督管理,六、附則,

通知

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高邑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高政〔2014〕19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高邑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內容

高邑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蔓延、減少損害、降低不良影響,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和政治穩定,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三)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
突發事件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鄉(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略)和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附屬檔案一)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當出現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涉及跨鄉鎮區域,或超出事發地所在鄉鎮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已制定相應專項預案的,啟動專項預案;尚未制定相應專項預案的,啟動本預案。
(五)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職責明確;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等。
(六)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2.專項應急預案。是縣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3.部門應急預案。是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本轄區突發事件,或與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對接的工作方案。
5.村(社區)應急預案。是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對,或協助縣政府及其部門處置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工作方案。
6.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企業、事業單位應對,或協助縣政府及其部門處置本企業(單位)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工作方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補充、完善。
二、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縣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縣應急委員會在應急預案啟動後,即轉為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為縣應急指揮部)。
應急委員會由縣長任主任(總指揮),有關副縣長、縣武裝部部長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副總指揮),辦公室、法制辦、人防辦、發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農牧局、衛生局、環保局、電視台、林業局、糧食局、氣象局、科技局、安監局以及武警縣中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和全轄區內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縣應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工作,研究確定全縣預防、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決策,制定、修訂縣總體應急預案,批准縣各專項應急預案,部署、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決定並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在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決定、發布預警信息;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啟動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指揮。

(二)辦事機構

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設在縣政府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縣應急辦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人防辦主任、公安局局長兼任。
縣應急辦主要職責是:傳達縣應急委員會的決定,並對預案和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負責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綜合協調及相關的工作;負責全縣日常監測、預測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建設,並向縣應急委員會建議;及時收集、匯總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信息,建立健全有關信息資料庫,並對信息進行綜合集成和分析處理後,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完成縣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需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依法做好本地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設立若干個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設在各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副縣長擔任。
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是: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時,立即指揮進入預警狀態;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工作;決定並公布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的具體工作方案;負責專項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
(四)工作機構
縣各主管部門是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準備工作,並在事件發生後作為專業應急指揮部的辦公室,按規定的職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善後工作。
(五)應急專家組
縣應急委員會和主管部門要成立專家諮詢組織。主要職責是:研究分析本縣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諮詢意見,並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的決策。建立應急專家庫,載明各類專業的應急處置專家的姓名、年齡、職務、職稱、專業特長、所在單位和聯繫方式等事項。建立健全專家決策諮詢、日常管理、考核、獎懲等機制。

三、運行機制

(一)監測
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專業監測與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維護監測環境,完善監測技術和手段,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以縣應急調度中心為核心,構建由各專業監測機構、社會監測點、縣政府辦公室總值班室、各新聞單位聯為一體的,覆蓋全縣的信息監測網路,實現監測信息共享。
利用現有設施,整合110、119、122、120通信資源,使用報警電話110,實現覆蓋全縣的報警信息平台。報警電話統一受理報警信息,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地點設在縣應急調度中心。
各主管部門、專業監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監測信息交流等項制度,加強日常監測,同時要對重大危險隱患及危害源實行動態監測;並按照規定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
各主管部門、專業監測機構要完善監測、預測報告制度,接到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具有重大影響公共事件的信息後,應立即做出分析判斷,即時向縣應急調度中心報告。
縣政府辦公室總值班室應增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意識,在接到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具有重大影響公共事件的信息後,應即時向縣應急調度中心報告。
新聞宣傳單位應高度關注輿情動態,在接到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具有重大影響公共事件的信息後,應即時向縣應急調度中心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都有義務向縣應急調度中心或政府部門報告,任何部門接到報告後都有義務向縣應急調度中心報警。
(二)預警
縣應急調度中心接警後,應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迅速、準確做出處警指令,並向縣應急辦報告。必要時,可指令職能部門進行核查,各主管部門必須無條件服從,不得推諉、拖延,嚴禁瞞報、誤報。縣應急調度中心根據風險分析和等級評價,提出預警或應急建議,上報縣應急辦。
縣應急辦和主管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信息後,必須按有關規定立即派人核實,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有關的監測信息、社會心理承受力等進行綜合分析,認為縣本級應當進入預警或者應急狀態的,必須立即上報縣應急委員會。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將其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四個預警等級,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一般(IV)級的預警,適用於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一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一般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較重(III)級的預警,適用於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嚴重(II)級的預警,適用於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特別嚴重(I)級的預警,適用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預警級別的分級標準和發布,其中二級以上、三級、四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分別由省、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發布。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信息的發布,可採用電話、會議或通過電視等形式進行。
縣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同時通報市政府有關部門、武警部隊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後,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有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做好預警和應急準備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預警信息應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三)信息報告
縣政府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系統和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渠道報告突發事件信息。遇有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必要時,可以先口頭簡要報告並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事件簡要經過、已採取的措施情況、報告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當發現突發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都有義務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或通過相關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警。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突發事件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報告主體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落實情況。
(四)先期處置
在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事件處置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介入之前,主管部門和事發地鄉(鎮)政府應進行先期處置,應當立即組織各方面力量搶險救援、管控現場,防範事態擴大。並迅速向縣應急辦報告,由縣應急委員會確定突發事件的等級,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事發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時,應按照職責和規定的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應急回響
一般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回響,事發地鄉(鎮)政府和主管部門應聯合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縣應急委員會可根據情況予以指導、協調,給予一定的物資和人員支持。
較大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回響,縣應急委員會認定後即轉為縣應急指揮部,啟動縣本級應急預案。
重大級別、特別重大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回響,經縣應急委員會認定後,即成立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啟動縣本級應急預案,並迅速向市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請求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
跨縣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回響,經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向有關地區和部門通報情況,共同組織搶險救援。
縣本級總體預案啟動後,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由縣政府派出的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突發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預案啟動後,縣本級政府、現場指揮部、事發地鄉鎮政府、事發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採取的應對措施。
(六)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後,縣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的人員,按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檢查(檢測)、分析評估,認為應當結束應急狀態的,應及時提出建議。縣應急委員會接到建議後,應按照預案規定的許可權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應急狀態。應急狀態結束應向社會公布。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同時根據需要採取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事件。
(七)恢復與重建
1.善後處置
縣、鄉(鎮)兩級政府要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救濟救助,儘快恢復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縣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政府救濟方案。明確救濟標準、救濟範圍,申請救濟的地點、期限、程式和部門職責。
對需要異地安置的人員,應採取投親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帳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設立臨時安置場所、救濟物資供應站點,做好被安置人員的食物、飲水、衣被的調集和發放,轉移安置地和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妥善解決影響民眾生產、生活的其他事項,並採取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對突發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政策予以救助或補償;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救治、救援物資、交通工具及設施、設備等應依據有關標準和程式給予補償。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自治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工資和獎金由原單位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縣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而傷、亡的人員,按照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的褒獎和撫恤。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根據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及時制訂災後恢復和重建計畫,並負責或指導恢復和重建。
預防和處置因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會救助。
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在事發後,因進行應急處置以及生產、生活的恢復需要社會救助的,可以向社會發布救助信息。
動員社會各界,特別是突發公共事件中受損害民眾的親屬和有關單位、人員,幫助受損害民眾解決問題、克服困難。縣、鄉(鎮)兩級政府及時掌握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後事態發展趨勢和社會心態,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提供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
3.保險。
保險機構應及時核實受災和損失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險賠付。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特別是高危行業人員參加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要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特點,逐步擴展保險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
4.調查評估。
縣主管部門和事發地鄉(鎮)政府應在應急狀態結束決定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縣應急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內容包括:事件概況,事發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應急處置過程,應急工作的經驗,日常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教訓,今後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改進建議,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對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有貢獻的人員,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預案規定、拒不執行命令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根據受災地的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制定恢復重建計畫,組織開展恢復與重建工作。
(八)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散布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和傳言。突發事件發生後,要立即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突發事件信息由縣政府統一組織並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有關政府網站,以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發布。

四、應急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落實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一)人力資源保障
縣政府應建立以駐地武警、民兵應急分隊、企事業單位專項應急隊伍為基本力量,以社區自救互救組織、志願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體系,並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專項應急隊伍由公安、衛生、住建、電力、通信、水利、科技、林業、安監、交通、鐵路、燃氣公司等承擔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分別設立。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動員社會力量,建立民眾性自救互救組織和應急工作志願者隊伍。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縣本級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有權調動各系統和下級的應急隊伍,執行跨系統、跨地區的應急任務。
各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於每年的12月底前,向縣應急辦報告本級應急隊伍體系的編成要素、裝備狀況、下年度培訓演習計畫等情況。重大情況的變更要及時報告。
(二)財力保障
縣本級的預備費作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經費,用於當年發生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開支。縣各主管部門的應急工作保障資金列入本部門預算。
處置突發事件需要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實行分級負擔。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因搶險救助、財產徵用、醫療救護、生活保障等事項的支出,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事件責任方和處置受益方共同分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當地鄉(鎮)的請求,縣財政適當給予支持。
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三)物資保障
縣發改局會同商務局、糧食局、國資辦、供銷社等單位,制訂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方案,報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各有關部門及鄉(鎮)政府建立應急物資保障資料庫,載明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購置時間、更新年限、存放地點和所有人,特殊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技術儲備,以及被指定為定點生產的企業名單、生產能力等事項。建立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培育和發展全縣應急的經濟動員能力,並逐步實行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的轉變,實現應急物資的動態儲備。建立與市級單位和外縣、市(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
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備單位要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應急物資的管理,並按規定對應急物資及時進行補充、更新和維護,防止應急物資被盜竊、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四)基本生活保障
縣縣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為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醫療救護和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為受災民眾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干預服務站點,並配備必要的公眾信息傳播設備。
(五)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局負責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需要組建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專業隊伍,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建立醫療衛生保障資料庫,載明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事項,同時應建立各醫學學科尖端人才的專家檔案,擬定醫療救治保障計畫,明確有關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物資的調度方案,經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六)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會同建設局、鐵路等部門負責交通工具、運輸設施和運輸秩序的保障及應急保障儲備的組織工作,並按規定確定儲備標準。
縣應急辦和主管部門要建立交通運輸保障動態資料庫,載明用於應急工作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時間、使用年限、存放地點和產權所有人等事項,並建立健全有關交通運輸單位、交通管制和線路規劃等保障措施。
緊急狀態發生時,有關部門要及時對現場實施交通管制,並組織開闢快速運輸通道;在交通基礎設施受損時,要組織儘快恢復,並緊急調集和徵用交通運輸工具,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
(七)治安維護
縣公安局會同武警中隊制訂應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確應急狀態下各項準備措施,報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後執行。要構建公安、武警、民兵應急分隊和企業、社區保全以及民眾共同參與的治安保障體系。明確職責、任務和到位時限。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現場或區域實施管制和治安管理,並根據需要,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進行布控,加強巡查、值勤,嚴厲打擊盜竊、哄搶公私財物,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應急處置工作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八)人員防護
要規劃、設計具備應急水源、照明和衛生設施的緊急避難所。廣場、停車場和文化體育場所的建設及改造,應充分考慮緊急避難的需求。在事發時,縣、鄉(鎮)兩級應急指揮部應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場所設定緊急避難所,可徵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旅店業經營場所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規定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九)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方案由縣聯通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縣應急辦會同縣聯通公司及移動公司、電信公司,依託現有專用、公用通信設施,構建多手段、多路由、跨區域、跨系統的應急通信系統;配備移動式通信車輛,作為第二通信保障手段,做到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各縣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配備相應設備、人員,確保應急通信系統暢通。
由縣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建立全縣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統,完善資料庫,確定預警等級標準;建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上報制度,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衛生、人口地理信息、氣象、物資儲備、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種應急有關的動態數據,並加以綜合集成,為應急處置指揮提供決策依據。
縣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政府負責分管系統、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和處理,及時按要求上報信息。
要適時整合全縣監控監測系統等各類基礎設施和資源,逐步建立完善110、119、122、120和氣象預報、地震監測等相結合的預測預警平台,為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處置提供服務。推進先進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及時進行升級換代。建立有關的應急保障資料庫,為應急指揮提供文字、圖像等形式的基礎資料和數據,並做好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處理工作。
(十)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要求建立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的裝備信息資料庫,並明確載明其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時間、使用年限、存放地點和產權所有人 等事項,並報縣應急辦備案。
擬用於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工作的裝備的所有人,要明確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十一)公共設施保障
公用設施專業管理單位和自建自管公用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縣交通、住建等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做好道路、橋涵、照明、公共運輸、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保護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二)科技支撐
縣科技局要開展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不斷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技術裝備,提高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本地應急指揮平台體系,並注意發揮企業在應急管理方面的研究開發作用。
(十三)氣象服務保障
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氣象部門加強對極端天氣和相關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氣象服務和保障。
(十四)法制保障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強應急工作的法制建設。縣法制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已經公布的規章,不適應應急工作的,要依法修訂或者廢止。
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由縣應急辦負責修訂,修訂工作應在每年十月份完成;鄉(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負責修訂,縣各專項應急預案由主管部門負責修訂,修訂工作須在每年五月份完成。各預案修訂後須報縣應急委員會批准。
縣法制辦公室要依法做好在應急工作中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突發事件應急中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檢查,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監督管理

(一)應急演練
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協同本級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和突發事件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計畫。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設定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組織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進行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並在必要時修改和完善有關應急預案,改進和完善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二)宣傳教育
縣、鄉(鎮)兩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通過印刷出版物、電子出版物和廣播、電視、網路等信息載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培訓
縣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學校的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教育規劃和計畫,並對規劃和計畫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突發事件應急知識要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並逐漸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培訓。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應當接受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培訓,掌握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專業知識。
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各地團委組織合作,共同做好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
(四)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並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縣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縣政府及其突發事件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督導其工作落實情況。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獎懲機制。
(五)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六、附則

(一)預案管理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本級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
(二)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的修訂和解釋工作,由縣政府負責。縣專項應急預案的修訂和解釋工作,由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報縣政府批准。
七、附屬檔案
1.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構成圖
2.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圖
3.縣專項應急指揮組織體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