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江乾區第十二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為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區政府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意義:促進區政府各項工作的規範化
  • 地區:江乾區
  • 單位:江乾區人民政府
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區政府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第十二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區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維護區委的領導,堅決落實區委的決定,及時向區委匯報工作,爭取區委的重視和支持。加強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工作的領導,保證政令暢通。
三、區政府要按照“清正、廉潔、高效、務實”的要求,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開創各項工作新局面。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要改進機關作風,注重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深化政務公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精簡會議、檔案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強化大局意識,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五、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六、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離杭出差(出訪)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七、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分管副區長協商處理後,向區長報告。
八、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項決策
十、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建立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堅持民主集中、依法行政、實事求是的原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一、重大決策事項範圍包括:
(一)區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上級和區委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發展戰略、財政收支預決算的擬訂,財政安排資金超過50萬元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
(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政策;
(四)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和決定的重要獎懲事項;
(五)區級重要機構的設立、撤併和職能調整,村、社區(含)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併和調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六)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向區政府報送的重要請示事項;
(七)需要提交區委及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和需報告上級政府的事項;
(八)其他需由區政府決策的重要事項。
十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全區的總體發展規劃為依據,事前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徵求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各方的意見。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鎮、街道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對一些專業性強、情況複雜、影響深遠的社會經濟問題,還要組織專家學者和有關專門機構進行論證。
十三、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要按照區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嚴格執行決策工作程式。一般未經徵求意見和進行事先協商、協調,沒有形成兩個以上比較方案,沒有對決策方案在實施中可能產生的負效應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對策的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決策。
十四、區政府重大事項決策主要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等進行。在作出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街道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 明確決策實施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實施決策的總體要求、階段性目標等,認真督辦,及時反饋。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實施依法治區戰略,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進依法行政。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十九、區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區政府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後下發執行。區政府辦公室要抓好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和督查工作。
二十、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街道要認真落實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一、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二、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二十四、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權對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要堅持信訪工作領導接待日制度。對重要的民眾來信,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負責人要親自批閱。
二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重視市長公開電話、區長公開電話和“96666”投訴電話交辦的事項,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二十七、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制度。
二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必要時可擴大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
(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有關全區工作的重要情況;
(四)討論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請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列席;應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同志和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有關部門以及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市屬駐區單位負責人參加。
三十、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區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研究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畫、發展戰略、財政收支預決算和重大建設項目安排;
(三)討論研究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及重要政策;
(四)討論決定需向上級政府請示、報告或者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和決定的重要獎懲事項;
(六)討論決定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向區政府報送的重要請示事項;
(七)討論決定由區政府依法制訂和發布的行政規定;
(八)區長、副區長交流分工範圍內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
(九)討論其他需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應邀請區人大、區政協、區人武部領導同志參加。
三十一、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參加,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確定區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區性的重大活動和需要統籌安排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請示涉及面較廣的重要事項;
(四)通報情況,分析問題,協調工作;
(五)區長、副區長認為需要提請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區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以請與議題有關的部門或鎮、街道負責人列席。
三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區政府領導同志。
(一)會議的材料要嚴格把關,需要協調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協調;經過協調意見不一致的,由分管的副區長協調解決。未經協調的議題,一般不得提請會議審議;
(二)會議如果對重大的政策性問題進行審議,要備有綜合部門、政策諮詢部門的意見;要準備兩個以上的比較方案,供會議決策。一般情況下,會議中間不得插入沒有準備的議題;不審議不按辦文程式辦理的議題。
(三)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由辦公室審核後送區長或區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區長簽發。
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向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三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的紀要,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公開。
三十四、區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並及時向區政府匯報。
三十五、大力提倡少開會、開短會,堅持周二、周四無會日制度,除連續性的會議外,周二、周四原則上不安排全區性大會。要儘量減少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也要嚴格控制。凡區政府召開全區性的大型會議,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臨時召開全區性會議,由分管副區長審核並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批准。
三十六、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要儘量減少會議,特別是全區性會議。確需召開的,須按會議審批制度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批。各部門、直屬單位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一般不得邀請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如確需邀請參加的,須報經區政府批准。
三十七、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必需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控制會議規模。同時,要嚴肅會議紀律。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區政府的會議通知,必須按照通知要求準時參加會議。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參加會議的,事先應向區政府辦公室或會議主辦部門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第八章 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
三十八、預算內區本級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經區人代會審查通過後,由區財政局組織執行。
各類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支出預算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區財政局組織執行。
三十九、納入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的範圍包括:預算內年初預算中分類切塊但未確定具體項目的資金,預算內總預備費,預算內財政支出預算調整部分,各類專項資金中年初預算未確定具體項目的資金。
四十、財政性資金支出,5萬元(含)以下的支出追加項目,由常務副區長審批;5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的由區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區長辦公會議審批。專項資金單獨制訂管理辦法的,按管理辦法規定審批。
四十一、各類支出追加項目除由用款部門(單位)向區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外,均須填寫《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表》,按規定程式進行。區財政局將《審批表》中的審批意見作為財政性資金撥付與否的依據。

第九章 政務督查

四十二、政務督查工作的範圍和任務主要是: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區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的貫徹落實;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辦理落實;市、區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辦理落實;區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區政府及所屬單位承擔的市和區“兩會”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區政府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會議和負責同志重要批示的辦理落實。
四十三、督促檢查工作必須立足於解決問題,著眼於工作的效能和效率。區政府辦公室要根據政府要求,擬定督促檢查方案,提出督辦意見,報領導同志審批後,將督促檢查的任務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單位,明確責任,分解落實。同時,要按時掌握督辦動態,跟蹤辦理落實的進展情況,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匯報。對辦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在全區範圍內通報。
對區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要及時分解落實到各責任單位,明確責任人,建立相應的考核獎懲辦法,定期督查落實完成情況,嚴格執行獎懲措施。區政府領導同志在民眾來訪件上的批示,要作為重點督查件進行督查。
四十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必須認真迅速地辦好督辦事項,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上級機關交辦的督辦事項後,要立即組織辦理,並按時書面專報辦理結果。對一些因情況複雜、需要協調而一時不能辦結的督辦件,要及時向交辦部門報告原由和階段性進展情況。上報辦理報告件,須經單位主管領導同志審核簽發後以檔案形式正式報送。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區政府發文,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公文處理工作若干意見》,以及江政辦(2001)6號《關於江乾區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細則及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除區政府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報送區政府,原則上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六、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矛盾和問題上交區政府,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意見報區政府,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負責進行協調或決定。
四十七、實施退文制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的公文如不符合規定,退回報文單位改正重報。
實施網上報文制度。根據建設電子政務的要求,條件成熟時,區政府將明確網上報文有關要求和實施時間。一經實施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的公文如未網上同步上報,退回報文單位重報。
四十八、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區人大、政協機關的審議意見、建議函,上級政府來文,省、市有關部門和兄弟區(縣、市)商請區政府解決有關問題的來函等,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收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區長閱批。
四十九、簽批公文,主簽批人應寫明意見,並簽署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簽批人也應簽署“擬同意”、“同意”或其他具體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簽批公文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
五十、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署。
五十一、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其中,上行文應由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按區政府領導同志指示辦理的,或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要求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有關區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的,由作出指示或同意的區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上述公文在送區政府領導同志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前,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同志審核,簽注呈批意見。
五十二、要切實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區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五十三、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緊急公文要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
五十四、區政府檔案經辦公室或保密局審核宜於公布的,均可上江乾區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五十五、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六、要把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作為指導工作的重要依據。區政府和各部門、直屬單位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調研工作計畫,圍繞區政府的重點、難點工作確定調研課題,調研任務具體落實到人,確保調研計畫的完成,同時將調研報告報送區政府。
五十七、區政府領導同志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負責人,在一般情況下,每年累計應有不少於2個月的時間下基層調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況,指導面上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五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六十、為保證區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儘量減少區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街道召開的會議以及各類慶典、頒獎等事務性活動。
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鎮、街道原則上不得直接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和領導同志分工統籌安排。區政府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
六十一、區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副區長離杭考察(出訪),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區長報告,並由有關工作人員把領導同志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報告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六十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的負責人離杭外出,須事先書面或口頭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成行。其中,主要負責人離杭外出須經區長批准。離杭外出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在外出前將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情況報區政府辦公室。
六十三、區長、副區長會見來訪的外國官方人士,以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六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直屬單位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度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拉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區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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