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閘弄口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工作規則

《江乾區閘弄口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工作規則》是江乾區閘弄口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頒布的一項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乾區閘弄口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工作規則
  • 地區:江乾區
  • 類型:工作規則
  • 條數:五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黨工委、辦事處組成及工作職責,第三章重大事項決策審批制度,第四章依法行政與行政監督,第五章會議制度,第六章檔案審批制度,第七章公務活動安排,第八章作風建設,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快推進“和諧閘弄口”的建設,打造“品質閘弄口”,提高閘弄口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密切黨、政府與民眾的聯繫,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市、區委和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街道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閘弄口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是江乾區委、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區委、區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三條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實科學發展觀,忠實履行職責,建設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型政府;務實高效、勤政廉潔的責任型政府;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法制型政府。建立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工作機制,確保轄區經濟社會健康、穩定、和諧、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科(辦)要嚴格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使職權,相互協調,自覺維護黨和政府權威,確保黨令、政令暢通。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深入實際,提高效率,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章黨工委、辦事處組成及工作職責

第五條街道黨工委依法由書記、主任、副書記、副主任、人武部部長、組織委員、派出所所長組成;辦事處依法由主任、副主任、辦事處各科(辦)成員組成。
第六條 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區委、區政府、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及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制定各項管理措施和制度。
(二)領導辦事處各科室的工作。
(三)改變或撤銷辦事處各科室不適當的決定。
(四)依照法律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本辦事處的機關工作人員。
(五)堅持依法行政,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決算,領導和管理全街道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城市建設管理、環境保護事業和財政、民政優撫、勞動保障、殘疾人事業、司法調解、信訪、兵役、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政工作。管理好轄區的各項社會事務,為轄區單位和廣大居民提供優質的服務和良好、和諧的生活環境。
(六)指導、支持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管理,促進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建設,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居委會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
(七)保護國有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八)完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城市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職能,向轄區各類單位布置有關城市管理、方便民眾生活等區域性、社會性、民眾性的工作,發揮黨工委、辦事處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九)向區政府提請報批轄區內社區地域劃分和辦事處機構設定方案。
(十)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本辦事處工作有關的議案、提案、意見、建議、批評及人民民眾的申訴和意見。
(十一)辦理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是黨工委、辦事處日常工作的組織者,在集體領導下主持黨工委、辦事處的全面工作並負主要責任。黨工委副書記協助書記、辦事處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工作,按分工各負其責。
第八條 黨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辦公會議和黨工委會議;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辦公會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必須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突發性重大問題和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書記、副主任互相協商、及時處理後,向書記、主任報告。
第九條 書記代表黨工委向區委匯報工作;主任代表辦事處向區政府報告工作。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副主任受書記、主任委託、各科(辦)受黨工委、辦事處的委託向區委、區政府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副書記、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書記、主任委託,負責其他專項任務或承擔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條辦事處各科(辦)根據法律、法規和黨工委、辦事處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服從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對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負責。各科(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章重大事項決策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涉及街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重要的規範性檔案制定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各部門提請黨工委、辦事處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根據有關規定,通過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黨工委、辦事處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以及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街道年度實事項目計畫,黨工委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由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預算內財政支出,由街道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預算方案,並根據預算收支計畫和進度審核撥付,各部門每年在向街道財政部門上報本部門預算方案前,應徵得分管領導同意。年度預算未予安排的一次性臨時用款支出的審批許可權,分管領導為萬元以下(含萬元),主任為萬元以下(含萬元), 萬元以上的支出項目由書記、主任共同審批。
第十六條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制度,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作出重大決策前,應對基本情況,調查分析材料,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予以公示。

第四章依法行政與行政監督

第十七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辦事處及各科(辦)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職權,強化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條辦事處要根據實際制定依法行政制度,修改或廢除與實際不符的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制度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辦事處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財政預算(草案)、實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它需要黨工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黨工委報告並得到批准。
第二十條上級領導批示、街道領導指示交辦的事項,由街道黨政辦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要按照督辦要求和時限認真辦理,督辦部門要將辦理情況如實向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反饋。
第二十一條街道監察室加強對各科(辦)行政效能的監察,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進行檢查或調查,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報黨工委、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各科(辦)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撤銷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三條黨工委、辦事處應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按《信訪條例》要求,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四條黨工委、辦事處及各科(辦)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並加強政府信息的宣傳工作。

第五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議事或決策實行黨工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和辦事處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黨工委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事項;
(二) 辦事處科級以下幹部的任免、調整和獎懲;
(三) 學習貫徹中央、省、市、區重要會議、檔案和指示精神,制定具體措施,落實區委、區人大、區政府的決議、決定。
(四) 轄區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中的重大部署。
(五) 突發事件中需緊急處理的事項以及對重大事項處理的情況通報;
(六) 其他事關全局的重大和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書記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醞釀需提交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
(二) 研究重要的幹部問題。
(三) 協調黨工委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
(四) 交流黨工委日常工作情況。
(五) 書記認為需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研究分析一個時期內街道經濟社會形勢;
(二) 討論決定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項;
(三) 討論決定由街道辦事處公布的決定及其他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四) 聽取各科(辦)、社區的專題匯報,醞釀需提交街道黨工委討論決定的重大重要事項;
(五) 主任認為需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辦事處全體工作人員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 通報重大事件和政治經濟形勢;
(三) 總結部署辦事處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條黨工委會議由黨工委書記主持,全體黨工委成員參加,黨政辦主任列席。
第三十一條黨工委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認真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
第三十二條主任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主持。會議議題由主任確定,主任、副主任、黨政辦公室主任和與議題有關的科(辦)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三十三條凡需黨工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議題主辦人(科、辦)必須事先做好論證協調等準備工作,分管領導提出明確具體意見。未經協調或不成熟的議題,原則上不予上會。會議檔案由書記、主任批准後印發。會議檔案及議題相關背景材料應於會前發放。
第三十四條嚴格會議請假制度。黨工委、辦事處的會議一般不準請假,因參加上級會議、出差在外或生病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時,會前應向書記、主任或黨政辦公室主任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凡在黨工委、辦事處會議上未作出決定的事項及會議內容不得擴散。會議上決定的事項,辦事處各科(辦)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黨政辦公室對落實情況進行催辦督查。

第六章檔案審批制度

第三十六條  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公文處理按照《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區委、區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辦事處各科(辦)報送黨工委、辦事處審批的上行公文,交分管領導審閱會簽後,按性質報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審批簽發。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審批公文應及時,並簽署明確意見。
第三十八條 辦事處和黨工委聯合發文的,由書記、主任會簽。主任辦公會會議紀要,由主任簽發。
第三十九條  對分別以黨工委、辦事處名義發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領導審核後按性質分別報書記、主任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分管領導分管的工作檔案,由有關分管領導聯審後報主要領導簽發。
第四十條  由辦事處領導主持的專題會議紀要,報辦事處主任審核後,由黨政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四十一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把好辦事處檔案質量關,按公文處理程式逐項做好政策、文字、體式和會簽手續的審核把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性檔案,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批完畢;緊急檔案隨呈隨批。
第四十三條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加快無紙化、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七章公務活動安排

第四十四條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在轄區內檢查工作,調查研究,不得接受宴請。
第四十五條黨工委、辦事處領導成員出訪,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嚴格控制出訪次數。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如確有需要,應再行請示。
第四十六條對省、市、縣(區)領導或考察團(組)來訪,由街道黨政辦擬定接待方案,根據對方考察的主要工作內容相應安排黨工委、辦事處相關領導和相關科(辦)負責接待。

第八章作風建設

第四十七條黨工委、辦事處及各科(辦)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切實落實確定的重點工作和實事工程項目建設,並在年中和年末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十八條各科(辦)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能,跟蹤落實區委、區政府部署的各項工作。凡屬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積極主動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辦科(辦)應主動與有關科(辦)協商,相關科(辦)應積極配合。各科(辦)要自覺服從全局利益,同心協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有意見有分歧的,由主辦科(辦)報請黨工委、辦事處決定。
第四十九條全體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不斷充實新知識,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做節約高效性政府。
第五十條全體人員必須堅決遵守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必須堅決執行黨工委、辦事處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向黨工委、辦事處提出,在黨工委、辦事處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工委、辦事處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一條書記、主任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副書記、副主任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黨政主要領導請示,由黨政主要領導指定代行使其職責的領導。副書記、副主任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要告知街道黨政辦。出差、休假返回後,應向黨政主要領導報告。
第五十二條各科(辦)主要負責人出差、休假3天以內的,應事先向分管領導請示;3天及以上的,應事先向黨政主要領導請示。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報告送街道黨政辦。
第五十三條黨工委、辦事處全體人員要嚴格按照中央、省、市、區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廉潔自律,勤政為民,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五十四條 辦事處及各科(辦)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嚴格按程式和時限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禮品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給黨和政府工作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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