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汕頭市統計工作改革和發展,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信息、諮詢、監督三大職能作用。

汕頭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12月2日發布了《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並於當天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 外文名:Shant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tistical work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汕府辦〔2009〕163號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廣東省汕頭市
政策全文
切實加強領導,充分發揮統計職能作用
充分認識加強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統計是各級黨政、各部門實行科學決策和巨觀管理的基礎工作,是指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規劃的重要依據,是巨觀調控和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準確、及時的統計信息,對正確認識和準確判斷國民經濟運行態勢,促進我市全面振興,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至關重要。多年來,各級政府持續推進統計工作改革和發展,成效顯著。但是,目前統計工作仍存在基層統計機構不夠健全、統計隊伍不夠穩定、統計信息化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矛盾和困難。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統計調查對象規模巨大、成分複雜、變動頻繁,新的形勢對做好統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開展統計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不斷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已勢在必行。各級政府、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予以高度重視、全力支持。
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把統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幫助解決統計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難。要嚴格執行《統計法》,保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責。要認真執行國家統計數據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繼續支持統計部門充分發揮信息、諮詢、監督的整體功能,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統計調查研究,及時提供統計信息。
建立統計工作經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統計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機構設定、人員配置、業務經費、辦公條件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給予保障。要保證國家和省、市組織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調查等專項工作經費和普查員補助經費。地方政府為滿足本地需要增加統計調查任務的,要保證必要的調查經費和調查戶、調查員、輔助調查員補助經費。
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推進統計組織建設
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部門,是國家統計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統計主管部門要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切實擔負起對本系統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並及時向同級統計機構報送有關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資料。各部門制發統計報表和開展統計調查,必須依法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或備案。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對有關經濟總量指標和主要專業統計指標數據的公布使用,必須以上級統計部門評估後的數據為準。未經上級統計部門審核批准,各區、縣不得擅自修改歷史統計數據。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數據,應由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一對外提供,避免數出多門和指標、口徑紊亂,維護統計數據的嚴肅性。
切實加強機構組織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統計人員,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兼)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履行組織、協調本部門(系統)及所屬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企事業組織根據單位規模和統計工作任務需要設立相應的統計機構,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兼)職統計人員。要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切實加強統計基礎建設,依法履行統計資料上報義務。
切實加強統計制度建設
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切實加強責任落實
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瞞報、虛報、遲報、拒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必須按時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召開的會議,接受法定的統計調查任務。區域內的住戶必須遵守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配合政府統計機構開展各類普查,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認真落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製度
要嚴格執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各單位不得聘用沒有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應加強對執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管理,保證統計調查單位不重不漏。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從成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30日內,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到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填報基本單位情況表,並按統計制度規定,定期提供統計資料。新開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從核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設立登記;當年竣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從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登記備案。年產品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規模工業法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到當地政府統計機構登記備案,並提供統計資料;對於由規模以下升為規模以上或由於改制、重組、拆分等變更登記的工業企業應在辦完相關手續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複印件)報送當地政府統計機構。
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嚴肅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要堅持依法統計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凡違反者,依照《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進一步加大統計普法力度
各級政府要做好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意識,形成全社會關注統計、重視統計、支持和配合統計的良好氛圍。要按照“五五”普法的總體要求,創新載體,豐富形式,全方位、多層次地做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法人要加強統計普法,全面提高統計法律素質,做到帶頭學法、知法、用法、守法。
強化統計執法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統計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統計執法機構並充實統計執法隊伍,配備專職統計執法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的統計檢查和統計違法案件的處理。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要建立經常性檢查、綜合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統計執法制度和體系,構建統計執法的長效機制。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編造篡改統計資料以及泄露調查對象個體信息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和監察、司法等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切實抓好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建立統計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市政府建立統計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區(縣)、各部門對統計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檔案決定及統計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並對統計機構編制設定、人員配備和經費落實、統計數據質量等情況進行督查、巡查。依法處理各種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並追究相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建立統計違法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檢舉揭發統計違法行為,加強社會監督。
有效整合資源,強化統計工作整體合力
建立健全現代統計信息網路
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網路平台資源,按照國家統計信息網路建設標準,推進市、區(縣)和街道(鎮)三級統計信息聯網。改造升級市、區(縣)兩級統計信息網路系統和信息安全系統;加快推進統計信息網路系統向街道(鎮)延伸。街道(鎮)統計組都要配備專門的統計數據處理設備,搭建統計現代化工作平台。逐步形成覆蓋政府相關部門、街道(鎮)的統計信息傳輸網路,實現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信息資源共享
加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統計信息化建設
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統計部門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統計數據處理設備,實現與統計部門的網路互聯。逐步建立以企業網上直接報送為主渠道的信息處理系統,快捷、準確地傳輸統計信息,依靠信息技術不斷減輕基層負擔,提高統計工作效率和源頭數據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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