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基本程式的規定

汕頭市政府在推進機構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同時,大力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先後制訂出台《關於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學化決策機制的意見》、《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基本程式的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法律審查若干規定》、《汕頭市政務諮詢專家庫方案》、《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汕頭市縣級以上政權機關政務公開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檔案,初步建立起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基本框架,從制度上規範政府決策行為,提高了決策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基本程式的規定
  • 類型:檔案
  • 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發布單位】汕頭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基本程式的規定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範重大決策基本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學化決策機制的意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重大決策主要包括:
(一)全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產業政策、科技進步和教育改革發展等重大戰略問題;
(二)全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建設項目;
(四)推進依法行政,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事項;
(五)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
(六)社會保障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
(七)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其它重大事項。
對具體決策事項是否作為重大決策事項、適用重大決策程式,應由承辦單位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副秘書長審核,或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
第三條重大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走民眾路線,注重調查研究、民主討論和科學論證,尊重民眾的首創精神,及時總結來自基層和實踐的豐富經驗,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四條重大事項決策前應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集思廣益。主要程式:
(一)調查研究。決策前,應深入基層、企業和民眾中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論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組織領導、專家和民眾進行綜合論證,必要時成立政務諮詢專家組進行決策諮詢,擬訂幾種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加以比較鑑別。
(三)徵求意見。承辦單位擬訂初步方案後,應徵求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市政府副秘書長的意見,並按事項涉及範圍徵求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上下級政府事權的重大事項,應徵求上下級政府的意見;涉及基層民眾利益的,應徵求有關的基層組織和基層民眾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必要時,徵求市委常委、市委有關工作部門、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求意見具體範圍和形式由承辦單位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副秘書長確定。徵求意見的形式包括座談會、論證會、評審會、協調會、民主協商會,書面徵求意見,公開展示,以及通過媒體、市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等。徵求意見後,承辦單位應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見,及時調整決策方案。
(四)聽證。建立重大決策聽證會制度。與廣大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出台前,應召開聽證會,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會後認真研究分析,採納正確意見;對條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納的意見,應及時向有關人士通報情況或作出解釋。聽證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試點。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措施,應先行試點,以檢驗決策的可行性,取得經驗後再作出正式決定。
(六)法律審查。建立重大決策法律審查制度。重大決策出台前,必須先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確保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上述(一)、(二)、(三)、(六)項為必經程式,(四)、(五)項視具體情況,由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
第五條重大決策必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有關會議制度執行。
第六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並以行政首長決定形式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須有半數以上應出席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該項工作的市政府領導必須到會。如分管領導因故無法到會,除特別緊急事項須立即進行決策外,該事項應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會前協調,確定議題。
(二)準備會議檔案。議題確定後,承辦單位應在會前三個工作日將議題材料送市政府辦公室。
(三)提前通知。會議議題、時間、地點確定後,由市政府辦公室擬發會議通知,並於會前一個工作日將會議檔案、材料送分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確實無法送達的,應以電話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討論。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承辦單位負責人對重大事項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容和各方意見進行說明,然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持人須聽取其他領導成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作出決定。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作出最終決定。如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較多,又非特別緊急事項,可暫緩決定。會後再進行研究論證,統一認識,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六)形成紀要。
1、常務會議必須做好記錄。除個別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議題,內容可以從簡外,應記錄重大事項的討論情況及最後決定。否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最後決定的,應在記錄中說明。
2、根據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紀要除明確重大事項的最後決定外,應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
第七條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重大事項程式依照本規定中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式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由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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