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永泰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地區:永泰縣
  • 管理範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人員編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地圖信息,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縣公務員局合署辦公,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縣人事局的人才市場管理等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交給縣地稅局。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六)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七)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九)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鄉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技能人才工作;綜合管理職業培訓機構。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
(九)做好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工作;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設立審批,完善職業資格制度;負責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職業培訓機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縣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二)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規科
組織起草、修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負責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宣傳和實施,參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征繳、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本縣工傷保險規劃與標準的擬定;負責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承擔縣屬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核備案工作,審核縣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擬訂全縣勞動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牽頭擬訂全縣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
(三)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或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運營情況的監督管理。
(四)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科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向社會公布全縣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情況的統計工作;監督實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
(五)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處理全縣管轄範圍內勞動爭議案件;組織協調處理全縣重大勞動爭議案件;負責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永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5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主要職責

永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本縣具體情況,研究擬訂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規章,制定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來樟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和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技師考評規則,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則、政策和措施。
(五)負責擬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做好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
(八)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並實施管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一)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辦理領導交辦事宜。2、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3、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4、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信訪、保衛及接待聯絡工作。5、負責機關財會、統計物資和財產管理。6、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7、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8、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9、擬定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提出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10、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11、組織全縣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政策、制度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行業標準。12、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13、負責工人考核鑑定,制定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14、制定全縣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15、負責縣級技工教育經費的安排。16、實施全縣企業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政策。17、依據國家規定,組織制定有關外國企業駐樟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考核鑑定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18、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19、規劃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20、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21、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22、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二)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1、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計畫,起草、修訂、清理有關政策。2、負責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3、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
(三)勞動監察科(下屬勞動監察大隊)
1、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工作。2、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制度,組織規劃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工作。
(四)社會保險管理與監督科
1、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2、研究擬定全縣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3、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政策。4、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5、指導社會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運營、管理、發放等工作並檢查監督,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6、承擔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組織傷殘鑑定。7、負責局屬單位的審計。
根據有關規定設定監察室,按照《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地圖信息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縣劉岐大橋永祥苑安置房3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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