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林業局

永春縣林業局是永春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春縣林業局
  • 單位地址:永春縣桃城鎮環城路110號
  • 單位級別:正科級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現任領導,單位地址,單位郵編,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春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泉委〔2011〕47號)、中共永春縣委、永春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春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永委〔2011〕210號)和中共永春縣委辦公室、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制定縣政府工作機構“三定”規定的通知》(永委辦〔2011〕96號),設立永春縣林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發展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規範性檔案;根據國家、省、市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責任。擬訂全縣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全縣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義務植樹、造林綠化;承擔全縣花卉管理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縣花卉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工作;按規定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林木種子生產許可事項審批。
(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責任。根據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全縣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科學研究、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依法組織、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承擔縣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意見,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負責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牽頭指導林業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防火規劃和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森林公安隊伍和林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參與擬訂全縣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性意見。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和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科技工作。管理全縣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計生、安全和保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待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林業行業廉潔勤政、機關效能、反腐糾風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二)行政審核審批股(林政資源管理股)
負責全縣林業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核、核准、審批、備案、轉報及相關政策諮詢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臨時占用林地,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生態公益林林種調整;負責木材經營加工,林木採伐(含採挖和移植),林區野外生產用火,森林植物檢疫,建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省重點、一般保護野生動物的獵捕,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特許獵捕,野生動物經營加工、馴養繁殖及其產品運輸,自然保護區內建立機構或修築設施;負責林木種子生產許可事項審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木竹運輸等林業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審核、核准和報批工作;負責對林業行政許可所需的現場勘查、勘驗結果進行審核。
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等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承擔全縣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負責組織、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濕地、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三)計畫財務與產業發展股
根據國家、省、市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相關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性意見;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依法徵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規定編制本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按許可權監督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和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意見,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監督管理林業行業安全工作。
(四)造林股(縣花卉管理辦公室)
檢查督促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培育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管理全縣造林營林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擔全縣林木種苗管理和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擬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研攻關項目,指導全縣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工作,組織協調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承辦林業技術監督及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縣花卉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縣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承擔縣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日常工作。代表縣政府參與調處縣際之間山林權屬糾紛;代表縣政府處理縣內的山林權屬糾紛,並做出裁決;督促已達成的協定或經政府部門裁定、法院判決等已生效的山林權屬的執行及權屬界線標誌的設定。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掌握全縣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森林防火科研,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消防專業人員;檢查指導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火災案件。

其他事項

(一)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是縣林業局的直屬行政機構,同時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實行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為主指導。
(二)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縣農業局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
(三)縣林業局監督管理的林業國有資產,不含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企業的林業資產。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李麗玉

單位地址

永春縣桃城鎮環城路110號

單位郵編

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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