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納西族母系家庭

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永寧地區納西族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封建領主制度下存在的一種家庭形式。系當地納西族社會的基本生產生活單位。每個家庭由同一始祖母的後代組成﹐母系血緣紐結是維繫家庭的基礎﹐血統按母系計算﹐財產依母系繼承﹐婦女在家庭中和社會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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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家庭結構

這種家庭的存在﹐與納西族實行的婚姻制度有密切關係。建立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各居母家﹐分屬兩個家庭﹐處於不同的經濟單位。通常是男子夜間到女子家裡住宿﹐次日清晨回到母家勞動﹑生活。路途遠的﹐男子則在女子家裡偶居幾天﹐然後返回母家。偶居期間﹐除互贈禮物外﹐經濟上無必然聯繫。偶居中所生子女屬於女方﹐男子沒有撫養教育的責任。

家庭成員

每個家庭一般有二至四代成員﹐平均七﹑八人﹐最多20餘人。主要包括祖母們及其兄弟們(舅祖父們)﹑母親們及其兄弟們(舅父們)﹑姐妹們及其兄弟們。女子的男配偶或男子的女配偶﹐因為生活在另外一個家庭﹐不算本家庭成員。少數家庭雖有女子招婿入門﹐但所生子女仍屬母方所有﹐血統按母系計算。傳統觀念認為﹐婦女是家庭的中心﹐母系血親是最親的人。母親及其兄弟姐妹有撫養教育晚輩的責任﹐晚輩有贍養母親﹑姨母﹑舅父的義務﹐否則﹐就會受到同一母系血統各家和村鄰的訓斥﹑懲罰。為了使母系家庭能夠延續下去﹐人們在缺乏女繼承人時﹐多採取過繼養女的方式續嗣。

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家庭的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如封建份地﹑大牲畜﹑房屋﹑農具和糧食等﹐基本上歸全家集體所有﹐個人只占有少量生活日用品。男女成員在家庭財產方面處於平等地位。財產實行母系繼承制﹕母死由其子女和母親的姐妹的子女繼承﹔舅死由其甥和甥女繼承。男子在家庭中的財產乃至日常生活用品﹐其親生子女(即男子的女配偶所生的子女)無權繼承和享用﹐而由他的甥和甥女繼承。在生活資料的分配上﹐保留著若干共同勞動﹑平均消費的原始共產制原則。通常由家長根據家庭的經濟條件﹐每年給每個成員分配所需的衣﹑裙﹑褲等用品﹔飲食上﹐不論男女老幼﹐一般都分給一份同樣的菜餚﹐遇有較好食品時﹐才對老人﹑幼童予以照顧。

女性的作用和地位

多數家庭由年長或能幹的婦女擔任家長﹐主持全家的生產﹑生活的安排和一切對外事務。某些祭祀祖先的活動﹐也由老年婦女或家長主持。家長的產生主要取決於管理家庭的能力和辦事是否公正。家庭內有較多的民主色彩。家長沒有顯著的特權﹐一般都參加生產勞動﹔遇有重大事情﹐必須和母親﹑姨母﹑舅父及成年的兄弟姐妹商量決定。家庭中的婦女在13周歲行“穿裙子”成丁禮以前﹐只參加放牧等輔助性勞動﹐進入青壯年時期後﹐則擔負起農業生產的大部分勞動﹐成為生產的主力。
由於母系血緣紐結是維繫家庭的基礎﹐婦女在生產中又起著主要作用﹐因而婦女的社會地位很高﹐老年婦女尤其受到尊敬。反映在意識形態上﹐人們特別崇拜女神﹐每年要舉行一次祭祀女神的隆重儀式。

母系家庭的演變

母系家庭之上的血緣組織是母系家族﹐納西語名為“斯日”。“斯日”是從早期的母系氏族──“爾”分裂出來的。到新中國成立時﹐“爾”已完全解體﹐“斯日” 尚保留若干集體活動。永寧納西族母系血緣組織演變的序列是﹕母系氏族──母系家族──母系家庭。
從元代開始﹐永寧納西族地區即建立土司制度。當時﹐納西族尚處於母系氏族公社階段。到明代中葉以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和土司制度的進一步確立﹐母系氏族為了適應封建的政治和經濟的需要﹐不斷小型化﹑個體化﹐分裂成家族﹐進而分裂成家庭。但原來的婚姻形式並未改變﹐血統仍然以母系計算。與此同時﹐社會成員也逐漸分化為封建農奴主和農奴階級﹐屬於被統治階級的母系家庭﹐則淪為承擔封建農奴主各種實物貢賦和勞役的單位。隨著農業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男子地位的提高﹐加上周圍先進民族的影響﹐部分母系家庭已發生了一些變化﹕有些男子開始改變原來的婚姻習俗﹐娶妻到家﹐從而出現少數父系家庭和部分既有男子娶妻又有女子不嫁的母系父系並存的雙系家庭﹔某些與先進民族毗鄰的村落﹐還出現了一夫一妻制家庭。母系家庭中的原始共產制原則受到破壞﹐家庭成員積累私房的現象逐漸產生﹐婦女地位逐步下降﹐男子擔任家長的不斷增多﹐每個家庭的人口日益減少。但由於特定的政治﹑經濟﹑歷史原因與地理條件﹐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這種母系家庭仍以一種特殊的變異形式﹐繼續保留在初期封建社會之中。

學術爭論

對於母系家庭這一名稱﹐學術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稱為母系大家庭或對偶家庭﹐有的稱為母系家族或共同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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