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久抗辯權
- 外文名:Right of permanent defense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
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為,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契約請求權時,契約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契約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 ...
這與抗辯權分類中的永久抗辯權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所以,不但永久抗辯權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是一時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永久不為對待給付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給付時,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就...
延期性抗辯權 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契約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性抗辯權。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契約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區分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的意義 由於各國對於抗辯權規定的多少不同,有...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 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並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類型 一時抗辯權一般有以下幾種...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獨立的抗辯權。權利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法律賦予的,只要時間經過至一定階段即可產生,不需要依附於任何主權利。例如,甲對乙享有一項債權,但在訴訟時效...
從屬抗辯權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抗辯權 區分...
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區分為永久抗辯權和延期抗辯權。所謂永久抗辯權是指該項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項請求權的實現。4、形成權 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過訴訟程式,可以將形成權區分...
進而認為,這種抗辯權是永久的、完全的。“永久”是為了維護這一原則的出發點—保護正當合理的對安定性的期待。同時也為了達成司法的一致性、權威性。“安全”是指對權利整體的抗辯權,就請求權而言,並不存在部分與比例劃分。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這裡的第三人是指權利失效原則適用的當事人及繼承人以外的、對適用...
我國訴訟時效是抗辯發生主義,即使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權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案件,原告仍有獲得勝訴的機會。因此,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並未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只是對方當事人有永久抗辯權...
對這一點,大陸法系的民法規定得不明確,但學理大多認為,中止履行的這種持續抗辯權不能永久持續,這樣會使契約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中,故在對方未提供擔保或末為對待給付經過一定時間,也應賦予抗辯人以解除契約的權利,以使之從契約關係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並使法律關係及早穩定。規定缺陷 中國契約法在第七章“...
第三節 永久性抗辯權及引起的原因 第四節 延緩性抗辯權及引起的原因 第五節 抗辯的連續與抗辯的切斷 第十一章 債務自擔與債務承擔 第一節 債務自擔 第二節 替代責任 第三節 債務承擔 第十二章 債權的行使 第一節 債權行使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債權行使的歷史與演變 第三節 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的差異性與...
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以作用為劃分標準可分為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請求權。所謂支配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且具有排他性的權利;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形成權是指依權利者一方意思表示就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權利;抗辯權是指暫時或永久地阻卻請求權生效的...
對這一點,大陸法系的民法規定得不明確,但學理大多認為,中止履行的這種持續抗辯權不能永久持續,這樣會使契約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中,故在對方未提供擔保或末為對待給付經過一定時間,也應賦予抗辯人以解除契約的權利,以使之從契約關係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並使法律關係及早穩定。規定缺陷 違約行為形態中國契約法...
第17章 訴訟時效與永久性抗辯權 176 下 編 第18章 代理監護人責任案件 191 第19章 代理用人者責任案件 202 第20章 代理網路侵權責任案件 215 第21章 代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案件 226 第22章 代理教育機構損害責任案件 237 第23章 代理產品責任案件 247 第24章 代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 260 第25章 ...
23、德國之住居權——物權汁之住居所有權及債權法上之承租人保護 24、德國民法上的若干新觀念(介紹)——事實上契約關係、締約締結之際的過失、危險責任 25、法人之本質與其能力 26、訟無權利能力之社團 27、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之探討 28、抗辯權之永久性-抗辯權不應罹於時效 29、賴扎(...
”非常遺憾的是,包括德國、台灣地區以及中國的民法學者們,對請求權進行論述時,大多數並不對這一明顯的具有程式法上功能的請求權的意義作出深入的探討,以致造成理論和實踐中的脫節和混亂的狀態。(五)無論是《德國民法典》還是中國台灣地區的《民法典》,對於請求權的反對權——抗辯權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