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標準

水質標準

水質標準是國家、部門或地區規定的各種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學生物學性質方面所應達到的要求。它是在水質基準基礎上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法令,是判斷水質是否適用的尺度,是水質規劃的目標和水質管理的技術基礎,對於不同用途的水質,有不同的要求,從而根據自然環境、技術條件、經濟水平、損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質標準。目前中國已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水質標準,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水污染排放標準”等等,使水質管理有了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質標準
  • 外文名:water quality standard
具體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水污染排放標準,水質檢測指標,物理指標,化學指標,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其它,我國與國外水質標準差異,

具體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範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該標準是在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基礎上修訂的,本標準除個別語句明確表示為參照條款外均為強制性條款。於2010年8月1日起,《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正式實施。該標準包括了大氣、水源和土壤質量防護等內容。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一切、標準的實施和採樣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以地面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作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本標準不適用醫藥、生物製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製、焦化和有機化工處理後的廢水進行灌溉。自1992年10月1日起,《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92開始實施。

漁業水質標準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防止和控制漁業水域水質污染,保證魚、蝦、貝、藻類正常生長、繁殖和水產品的質量,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水產增養殖區等海、淡水的漁業水域。

海水水質標準

海水水質標準(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其他海洋資源,有利於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制訂的水質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地表水環境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制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頒布。標準名稱、編號: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規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中國地面水分五大類:
Ⅰ類: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回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各類水用途規定:
Ⅰ類水質: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淨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後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Ⅱ類水質: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淨化處理(如絮凝、沉澱、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Ⅲ類水質: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水質:適用於一般工業保護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水質: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超過五類水質標準的水體基本上已無使用功能。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一條“保護江、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的規定,為統一全國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指導思想、技術規定、基本程式和方法,特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 本標準是國家環境基礎標準,適用於制訂排入江、河、湖、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污染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

水污染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水質檢測指標

物理指標

  1. 感官物理性指標:溫度顏色色度渾濁度透明度
  2. 其它物理性指標:
  1. 總固體(TotalSolids):水樣在103-105℃下蒸發乾燥後所殘餘的固體物質總量,也稱蒸發殘餘物。
  2. 懸浮性固體(SuspendedSolids)和溶解固體(dissolvedSolids):水樣過濾後,濾樣截留物蒸乾後的殘餘固體量稱為懸浮性固體,濾過液蒸乾後的殘餘固體量。
  3. 揮發性固體(VolatileSolids)和固定性固體(FixedSolids):在一定溫度下(600℃)將水樣中經蒸發乾燥後的固體灼燒而失去的重量。可略表示有機物含量。灼燒後殘餘物質的重量稱為固定性固體。
  4. 電導率:電導率是指一定體積溶液的電導,即在25℃時面積為1平方厘米,間距為1厘米的兩片平板電極間溶液的電導。

化學指標

  1. 非專一性指標:電導率、pH值、硬度、鹼度、無機酸度等;
  2. 無機物指標:有毒金屬、有毒準金屬、硝酸鹽、亞硝酸鹽、磷酸鹽等;
  3. 非專一性有機物指標:總耗氧量、化學耗氧量、生化耗氧量、總有機碳、高錳酸鉀指數、酚類等;
  4. 溶解性氣體:氧氣二氧化碳

生物指標

細菌總數、大腸菌群藻類數量等

放射性指標

α射線、總β射線

其它

有些指標用某一物理參數或某一物質的濃度來表示,是單項指標,如溫度、pH值溶解氧等;而有些指標則是根據某一類物質的共同特性來表明在多種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水質狀況,稱為綜合指標,比如生化需氧量(BOD)表示水中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機物的污染狀況,總硬度表示水中含鈣、鎂等無機鹽類的多少。

我國與國外水質標準差異

目前我國的水質標準以水化學和物理指標為主,體系尚需完善,對水環境質量進行全面評價尚需努力。現行的水質標準是根據不同水域及其使用功能分別制定的,某些水質標準與WHO水質準則和美國水質標準或基準限值不僅在指標項目方面有所區別,而且在指標限值方面也有差異。
對於某些優先控制污染物,我國的水質標準值比世界衛生組織或美國環境保護局給出的標準或基準限值更為嚴格,且我國現行標準增加了較多國外基準表中沒有給出推薦值的污染物項目,例如,優先控制污染物金屬銀,非優先控制污染物金屬鋁,有機農藥類污染物包括對硫磷、馬拉硫磷和內吸磷,以及消毒副產物氯化物。世界衛生組織未給出它們推薦值的原因分別為:1、沒有獲得足夠有關銀和鋁的人體健康毒性資料;2、對於上述幾種農藥類污染物,WHO認為這些農藥在已開發國家已被禁用,且目前在飲水中可能存在的濃度遠低於對人體產生毒害作用的濃度;3、對於氯化物,WHO則認為處理後飲用水中殘留的氯化物濃度水平不足以對健康產生影響。因此,我國標準中這些污染物限值的制定依據需要進一步討論和研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