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環境管理

水資源環境管理

水資源環境管理是指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水資源和環境進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的總稱。水資源環境管理首先體現為對人的管理。經濟發展戰略、區域發展規劃、項目環境影響、生產活動污染控制等等都需要進行不同層次的環境影響的評價,制定防治對策。為了實現水環境質量與公眾健康雙保障。水資源環境管理還要針對具體水域,按環境功能區進行分類管理,對污染源分級控制。

現代環境理念把人作為環境的一部分,人的理念灌輸、發展戰略都作為環境管理的優先領域。因此,水資源環境管理不是僅以水資源、土地資源、林業資源的管理和影響水環境質量的城市、農村經濟活動為對象,還要對從事開發、利用、保護活動的人進行教育、監督指導和協調。這就使水資源環境管理處在高於單項資源管理的決策層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資源環境管理
  • 外文名:Water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 套用學科:環境評價
  • 適用領域範圍:水環境
  • 內容:對水資源和環境進行管理
  • 管理方法:宣傳教育、完善管理體制等
管理原則,管理方法,

管理原則

1、保護水源。包括嚴禁在水源地和水源補給區砍伐森林、硬化路面、排放毒氣、有害廢水和生活污水等。
2、加強巨觀調控,制定經濟激勵政策,合理分配用水。在用水內容上要注意在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生態用水等幾方面的分配;在地域上要注意上、下游的分配;在時間上要注意豐、枯期之間的分配。
3、 鼓勵節約用水,提高水量的利用率。
4、綜合治理受污染的水體。
5、 不斷完善水資源保護利用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

管理方法

1、認真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樹立全民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我國人口眾多,提高全社會保護水源、節約用水意識和守法自覺性,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關鍵所在。為此,要組織大規模的水資源宣傳、培訓,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等各種新聞媒體,報導我國水資源現狀及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問題,公開報導關於水資源嚴重浪費及污染治理中重大典型案件,以教育廣大民眾;大力宣傳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有關法律,也可將其納入學校基礎教育課程中,使可持續發展理論落實到基礎教育之中,使廣大民眾形成愛惜、節約水資源的良好習慣;對各級領導幹部更要嚴格要求,提高自身的責任感,並加強監督檢查,按科學規律辦事,確保決策的正確性。
2、完善管理體制和管理組織機構,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水資源管理應把一定範圍內的水(包括用水、污水、地面水、雨水以及農田排水等)以及水體周邊的陸地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以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我國至今尚未在不同層次上建立各級統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因而對水資源缺乏統籌規劃,存在著“多龍治水”的現象,割斷了水生產過程內在經濟運行的統一性和連貫性。這種分散的管理體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和水環境質量保護工作。因此,應按水循環的自然規律和水資源具有多種功能的特點,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機構。一般做法是:
(1)建立國家統一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水資源現狀的調查分析;預測水利事業的發展及其影響;制訂和實施水資源分配計畫、水資源遠景發展規劃以及綜合防治水污染的政策、措施;監督和檢查地方水資源機構的活動;組織開展有關科研工作以及提供情報資料等。
(2)建立地方性水資源管理機構。按水系、流域或地理區域而不是按行政區域劃分水資源管理區。該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能是根據本國頒布的有關法規,對管轄範圍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和保護;具體職責是制訂水資源發展規劃,監督水利用和保護;定期對地下水、地面水的狀況進行分析;制訂各種用水系統設計方案;審核水利和水庫的建設許可證;檢查用水計畫的合理性;控制污水排放以及向司法機關對破壞水資源肇事者提起訴訟等。
3、樹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觀點,並將其引入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無償開發利用屬於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水資源有償使用觀點的具體體現,則是逐步開徵環境稅和排污稅。
同時調整現有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以使水環境保護工作順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進行多學科、多途徑的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研究,探索出適合本地區當前技術經濟條件的水環境保護措施的途徑,系統地進行多目標最佳化的水環境資源綜合開發。
4、全面實行排放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推行許可證制度,防止污染與節約用水並重
在水資源日益緊張的情況下,要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防治污染、節約用水是目前緩解水資源供需緊張局面的關鍵措施。因此,必須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在江河上游建設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防護林,中、下游禁止盲目圍墾,保護魚類及其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防止水質惡化,劃定水環境功能區,制定跨行政區域水質控制標準,明確轄區水資源實施責任,並對劃定的水環境保護區實施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完善水環境質量標準,制定污染物排放時限標準和生產工藝標準。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現有的工礦企業排放廢水的污染問題,應嚴格要求,限期治理,不能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道路。對新建項目要推行“三同時”方針,把污染問題解決在建廠過程中;更不能完全指望靠收排污費或罰款的辦法來解決問題。
5、大力發展資源化處理利用系統
(1) 企業內部的資源化系統。如水循環系統;重金屬、人工合成有機毒物的中間產物、副產物和流失物的再利用系統等。
(2) 企業外部(之間)的資源化系統。如一個企業的中間產物、副產物、“廢物”轉為另一個企業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系統;城市、工業、農業的有機廢棄物製造沼氣、肥料供居民、農村或工業使用。
(3) 外環境的資源化系統。如土地處理系統、氧化塘系統、污水養魚系統、生態農場系統等。
6、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積極開發新水源
由於水資源具有時空分布不均衡的特點,因此,必須加強水利工程的建設。如修建水庫、人工回灌等以解決水資源年際變化大,年內分配不均的情況,使水資源得以保存和均衡利用。跨流域調水則是調節水資源在地區分布上不均衡性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水利工程往往會破壞一個地區原有的生態平衡,因此,要做好生態影響的評價工作,以避免和減少不可挽回的損失。
此外,應積極進行新水源的開發研究工作,如海水淡化、抑制水面蒸發、房頂集水和污水資源化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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