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制度

水權制度

中國水權制度的特點是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對水資源的所有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對水資源的利用權,於是水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具有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的雙重屬性,在地區間相鄰用水關係中,各地方政府作為民事主體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本文強調遵循大陸法系的傳統觀念,即將水資源視為土地的孳息,對土地的所有權中含有對地上及地下水資源的所有權;對土地享有利用權者也有權取得對水資源的利用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權制度
  • 特點:國家行使所有權自然人行使利用權
  • 類別:法律
  • 屬性: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的雙重屬性
水權立法,侵害責任,

水權立法

(一)地下水的使用 地下水原則上允許居民根據傳統習慣自由使用,掘地取水須經土地所有權人許可。在無水而生產生活又急需的情況下,民事主體有權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請求供水,這種緊急用水請求權與相鄰權的性質類似,屬於法定權利。
(二)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根據自然規律,水往低處流,這屬於自然排水,所以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基於相鄰關係理論認為,對於自然水流,低地所有權人不得阻礙,這就是所謂低地所有人的承水義務。
(三)水流使用
根據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對地表水流的使用主要表現為民事主體行使三種權利:
一是水流使用權。水源地、溝渠及其他水流地所有權人,可以自由使用水流,但不得違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尤其應注意不得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
二是水流變更權。水流變更主要是指變更河流的寬度及河流改道,水流變更權的產生過去主要是基於傳統習慣,但由於水流變更對周圍環境,尤其是下游用水有較大影響,所以現在已開發國家均規定,水流變更須經政府批准,若因水流變更損害周圍環境或者造成下游土地所有權人的經濟損失,則受害人有權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三是設堰權和用堰權。設堰又稱築壩,主要是為了灌溉;對岸地所有權人通過支付合理費用後有權使用所築水壩,這叫用堰權。
(四)地區間相鄰用水權
相鄰用水權是個民法中的概念,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那么在各省之間、各市之間或者各縣之間有沒有相鄰用水權的問題呢?就水資源而言,國外有公水和私水之分,屬於私人所有者,為私水;屬於國家或者公法人所有者,為公水;不能確定其為私水者,推定為公水。

侵害責任

對於侵害水權的行為,大量適用的是民事責任,但傳統的民事責任的構成理論已經不能適應現代水法發展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是關於歸責原則問題。以水污染為例,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以違反中國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也就是說,只要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就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水權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也有其特殊性。第一,“限期治理”應作擴大解釋,不限於完成達標排放,還包括投資治理污染,使被污染的水體恢復到污染前的狀態。第二,“排除妨礙”的預防功能值得重視。政府關閉企業屬於強制性完全排除妨礙,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完全停止,考慮到巨大的經濟利益,各國對採取這種措施都非常慎重。除了這種完全排除妨礙的方法之外,還有部分排除妨礙的方法,套用的範圍比較廣,包括:(1)設定污染防治設備,以減輕污染的侵害;(2)減少企業工作時間,以減少排污量;(3)禁止工廠在特定時間排放廢氣、污水;(4)對噪音擾民的機場,限制飛機的起降時間,或者對於產生噪音的施工場所,限制施工時間等。第三,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該突破傳統民法的理論框架,引入“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以水污染為例,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還要考慮水污染對周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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