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

健全水權轉讓(指水資源使用權轉讓,下同)的政策法規,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環節。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針和新時期治水思路的指導下,近幾年來,一些地區陸續開展了水權轉讓的實踐,推動了水資源使用權的合理流轉,促進了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節約和保護。為進一步推進水權制度建設,規範水權轉讓行為,現對水權轉讓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
  • 文號:水政法[2005]11號
  • 頒布機構:水利部
  • 時間: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水政法[2005]11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健全水權轉讓(指水資源使用權轉讓,下同)的政策法規,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環節。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針和新時期治水思路的指導下,近幾年來,一些地區陸續開展了水權轉讓的實踐,推動了水資源使用權的合理流轉,促進了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節約和保護。為進一步推進水權制度建設,規範水權轉讓行為,現對水權轉讓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內容

一、積極推進水權轉讓
1.水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是人類生存的生命線,也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水旱災害頻發、水土流失嚴重、水污染加劇、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的矛盾,最根本的辦法是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各地要大膽探索,勇於創新,積極開展水權轉讓實踐,為建立完善的水權制度創造更多的經驗。
二、水權轉讓的基本原則
3.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水權轉讓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屬性和客觀規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屬性和價值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的需求,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以流域為單元,全面協調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水量與水質、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關係,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功能,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政府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資源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和巨觀調控,各級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資源實行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水資源配置機制。
5.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確保糧食安全、穩定農業發展的前提下,為適應國家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推動水資源向低污染、高效率產業轉移。水權轉讓必須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的基本用水,水權由農業向其他行業轉讓必須保障農業用水的基本要求。水權轉讓要有利於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防止片面追求經濟利益
6.產權明晰的原則。水權轉讓以明晰水資源使用權為前提,所轉讓的水權必須依法取得。水權轉讓是權利和義務的轉移,受讓方在取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義務。
7.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要尊重水權轉讓雙方的意願,以自願為前提進行民主協商,充分考慮各方利益,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水權轉讓的相關事項。
8.有償轉讓和合理補償的原則。水權轉讓雙方主體平等,應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合理確定雙方的經濟利益。因轉讓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影響的必須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三、水權轉讓的限制範圍
9.取用水總量超過本流域或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的,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用水戶轉讓。
10.在地下水限採區的地下水取水戶不得將水權轉讓。
11.為生態環境分配的水權不得轉讓。
12.對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轉讓。
13.不得向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用水戶轉讓。
四、水權轉讓的轉讓費
14.運用市場機制,合理確定水權轉讓費是進行水權轉讓的基礎。水權轉讓費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引導下,各方平等協商確定。
15.水權轉讓費是指所轉讓水權的價格和相關補償。水權轉讓費的確定應考慮相關工程的建設、更新改造和運行維護,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補償,生態環境和第三方利益的補償,轉讓年限,供水工程水價以及相關費用等多種因素,其最低限額不低於對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關工程設施進行等效替代的費用。水權轉讓費由受讓方承擔。
五、水權轉讓的年限
16.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要根據水資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綜合考慮與水權轉讓相關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項目的使用年限,兼顧供求雙方利益,對水權轉讓的年限提出要求,並依據取水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覆核。
六、水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17.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對水權轉讓進行引導、服務、管理和監督,積極向社會提供信息,組織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相關論證,對轉讓雙方達成的協定及時向社會公示。對涉及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對有多個受讓申請的轉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可組織招標、拍賣等形式。
18.灌區的基層組織、農民用水戶協會和農民用水戶間的水交易,在徵得上一級管理組織同意後,可簡化程式實施。
七、積極探索,逐步完善水權轉讓制度
19.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認真研究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制訂水資源規劃,確定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承載能力,按照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的要求,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切實推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
20.鼓勵探索,積極穩妥地推進水權轉讓。水權轉讓涉及法律、經濟、社會、環境、水利等多學科領域,各地應積極組織多學科攻關,解決理論問題。要積極開展試點工作,認真總結水權轉讓的經驗,加快建立完善的水權轉讓制度。
21.健全水權轉讓的政策法規,加強對水權轉讓的引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注意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尤其注重保護好公共利益和涉及水權轉讓的第三方利益,注重保護好水生態和水環境,推動水權制度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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