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實施辦法

《氣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實施辦法》在1988.03.05由國家氣象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頒布時間:1988.03.05
  • 實施時間:1988.03.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氣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的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的有關檔案和精神,結合氣象部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國家氣象局分管的各種出國留學、實習培訓和引進國外人才的工作。
第二章 引進國外智力的渠道和組織機構
第三條 目前,我局引進國外智力主要有六條渠道(見附屬檔案一)。
第四條 我局通過國家教委渠道派出人員屬於國家公派出國人員;通過世界銀行貸款、多邊或雙邊協定、地方自籌和自費公派渠道派出人員屬於單位公派出國人員。
第五條 國家氣象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負責氣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的組織領導與協調工作。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引進辦)設在科技教育司職工教育處。
第六條 國家氣象局科教司、外事司、人事司在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氣象部門引進國外智力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並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通過國家教委、工商企業、世界銀行貸款和自費公派渠道的派出或引進項目的業務審查、出國留學和實習培訓人員的初審由科技教育司歸口。通過多邊或雙邊協定渠道的派出和引進的合作研究項目的有關事宜由外事司歸口,有關這方面的工作程式按《氣象部門外事管理若干暫行規定》辦理。各渠道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由人事司歸口。
第三章 出國留學
第七條 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出國進修生、訪問學者、攻讀學位生。
有關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和選派,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申請延長留學期限和自費留學等問題,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和《關於發布若干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管理細則的通知》執行。
第八條 每年10月底以前,各單位應將下一年度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計畫表(見附屬檔案二)按分工歸口報我局有關職能司審核。需要選派人員出國留學時,在考慮各單位年度計畫的基礎上,由局各主管單位直接與派出人員所在單位聯繫。
第九條 在選拔出國留學人員的工作中,各單位要認真貫徹中央“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寧缺勿濫”的方針。要防止忽視政治思想、偏重業務,輕實用技術、重學位,以及派往個別國家過於集中的傾向。
第十條 通過國家教委和世界銀行貸款渠道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需通過國家教委統一組織的“外語水平考試”。
根據國家教委規定,對外語專業畢業人員在保證達到派往國家所使用的語言的出國留學外語水平的情況下,可免於外語考試;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教學、科研骨幹(包括作為高級訪問學者選派的人員),如專業外語閱讀、口語和聽力均有相當水平,能適應在國外的工作,可免於國家統一的外語水平考試。
第十一條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對外聯繫工作,按各渠道主管單位的具體規定辦理。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一旦接到國外寄來的正式邀請信後,應首先與選派單位(司、局級)簽訂“出國留學協定書”,並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後,才能辦理出國手續。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後,選派單位須將“出國留學協定書”複製件送留學人員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備案。
第十二條 通過國家教委渠道派出的留學人員在收到國外寄來的正式邀請信後,選派單位應及時將國外邀請信的複製件一式三份寄我局科教司,由科教司轉請國家教委外事局辦理出國手續。
個人獲得國內外資助,並被納入國家氣象局單位公派計畫的自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辦理出國手續前,應填寫出國留學人員審查表,並隨表附上《健康證書》、資助證明及國外接收單位的正式邀請信,由所在單位上報我局科教司審核。
第十三條 經批准錄取的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未出國之前,一律稱出國留學預備人員。此間選派單位繼續對他們進行考察,如在德、智、體某一方面發現問題,不宜派出或需更換人選時,應按各渠道隸屬關係,向我局主管單位辦理撤銷或更換人選的報批手續。
對已出國的公派留學人員,如發現不宜在國外繼續學習者,國內主管單位可隨時召回。
第十四條 選派單位要幫助和指導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在出國前明確進修目的,訂好進修計畫。進修內容要緊密結合國內工作的需要,以便回國後及時開展工作。
對於理、工科進修生,出國前還應加強計算機、外文打字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以適應在國外的工作需要。
第十五條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確定了具體出國日期後,應填寫出國留學、實習培訓人員統計表(見附屬檔案三),並由選派單位按派出渠道隸屬關係及時報我局主管單位備案。
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後,選派單位應在一個月以內將留學人員的回國日期及在國外的有關情況按派出渠道隸屬關係報我局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 選派單位要為回國的各類留學人員創造條件,使他們學有所用。注意發現和總結回國留學人員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事跡和成果,並按派出渠道隸屬關係隨時報我局主管單位。
第四章 出國實習培訓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有關出國實習培訓的各項規定只適用於由國家氣象局辦理的通過工商企業渠道的出國實習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我局通過工商企業渠道派出的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是指根據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引辦)批准的派出項目,派往國外對口單位學習氣象實用技術和管理,以及合作研究、工作的各類科技和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各單位(不含院校)應按〔1986〕中引辦字070號文關於《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計畫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原則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本單位自籌經費、國外對口單位接受的可能性,制定本單位出國實習培訓的派出計畫,填寫《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項目申請表》。當年的派出項目應於頭一年10月底以前報我局科教司。
第二十條 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條件,選拔派出程式,以及出國前的集訓和業務準備,按《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選拔派出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申請的派出項目,經中引辦批准後,應抓緊落實人選和對外聯繫工作,並組織出國實習培訓備選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的外語水平考試。
第二十二條 選派單位收到國外正式邀請信後(一式二份),連同《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審批表》(一式二份)和經費預算說明(一份)一併報我局科教司。局引進辦審核同意後上報中引辦審批,選派單位憑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出國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凡經中引辦批准派出項目中的人員,出國前應與選派單位簽訂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實習培訓協定書,並嚴格按協定書中規定的實習培訓人員身份和計畫執行。不簽訂協定書者,不能辦理出國手續。
其他渠道的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如需要與選派單位簽訂出國實習培訓協定書時,可參照本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在國外的管理工作,按《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國外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應按期回國,一般不準延長期限或要求改變身份(例如攻讀學位)。
第二十六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在確定了具體出國日期後,應填寫出國留學、實習培訓人員統計表,由選派單位及時報我局科教司備案。實習培訓人員回國後,應在一個月以內將回國日期通過所在單位告我局科教司。
第二十七條 選派單位應及時組織已學成回國的實習培訓人員做好思想和技術方面的總結,安排好合適的工作崗位,做到學用一致,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對於回國後做出顯著成績的實習培訓人員或效益顯著的派出項目,應寫出詳細的材料和經驗總結上報我局科教司。
第五章 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的各項規定只適用於由國家氣象局辦理的通過工商企業渠道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不含院校)按〔1986〕中引辦字069號文關於《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原則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制定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計畫,填寫《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表》。當年的派出項目應於頭一年10月底前報我局科教司,經局引進辦審核同意後上報中引辦。
第三十條 中引辦審查批准後,將通知項目申請單位,並下達被批准的引進國外人才項目和經費表。
執行項目單位接到通知後,應與國外專家進一步聯繫,商定來華後的任務、待遇等有關事宜,並將最後確定的契約或協定文本以及經費使用計畫(一式二份)報我局科教司。
第三十一條 被聘專家來華前,用人單位應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要組織部分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工作小組,在專家來華期間,與專家一起工作並有計畫地學習和鑽研專家的技術專長或管理方法,安排好專家的生活、旅遊等。專家到職後,用人單位應及時通過我局科教司向中引辦報送專家到職通知書。
專家在華工作結束後,用人單位應對其工作效果進行檢查評定,填寫《引進國外人才情況報表》報我局科教司一式二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與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新規定不一致時,按照上級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國家氣象局,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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