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犯罪學派

氣候犯罪學派是指用氣候對人體的直接影響來解釋犯罪原因以及各民族歷史發展的特點的犯罪學流派。他們把人按照面貌特徵分為甲乙兩種類型,認為甲種類型人有巨大、明亮並且不深陷的眼睛,短而寬的鼻子,圓鼻孔,厚嘴唇.在刮南風的時候,甲種類型的人很容易失去精神上的平衡,從而引發其實施犯罪行為;認為乙種類型的人眼睛深陷而微小,在刮冷風的時候容易犯罪。這是一種反科學的、近乎荒謬的犯罪學理論,在犯罪學史上的影響很少。

實證犯罪學派創始人龍勃羅梭提出過自然氣候因素影響犯罪,其中主要是氣候:過冷或過熱的氣溫會消耗人的精力,減少犯罪激情;適宜的溫度就像酒精那樣刺激人的神經中樞,在激動的情況下容易實施犯罪行為。
此外,炎熱的月份/國家以暴力犯罪居多,寒冷的月份/國家以財產犯罪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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