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淵源

民法淵源是民事法律規範所表現和存在的各種具體形式。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如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則、決議、命令、判例、條約、習慣等。因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而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有如下幾種:憲法、民法通則、其他單行法律以及特別法、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制定的法規、決議、命令、指示、章程、地方性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民事立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立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援用和認可的民事判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習慣、民事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的淵源
  • 別稱:民法的法源
  • 含義: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民事的檔案
  • 形式:一元制與多元制
介紹,民法淵源,

介紹

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範的來源或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有關民事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包括:①憲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範。2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3規章。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為貫徹法律、法規,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檔案。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就法律適用中的問題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包括關於貫徹執行法律的意見、適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覆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淵源。5國家政策和習慣。
民法的淵源有兩種形式:一元制與多元制。一元制即只承認制定法為民法淵源,比如《法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審判員對起審理的案件,不得用創立規則的方法進行審判。”而多元制主張除了制定法外,還包括習慣法和判例等等。比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法官應依據慣例,若無慣例,依據自己作為立法人所提出的規則裁判。

民法淵源

我國民法淵源有以下幾種:
一、制定法 (一)憲法中的民法規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據。憲法中的作為民事法律所依據的原則和規定,如關於所有權的規定、關於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據,也是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規範。
(二)民法通則以及民事單行法
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則和制度。在民法淵源中,民法通則處於指導和核心地位。此外,契約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公司法、著作權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單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規範。
(三)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
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規範,也是民法的重要淵源,但其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規有兩類:一類是根據政府行政職能,為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還有一類是含有民事法律規範的單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些屬於民事規範。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機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轄的行政區域內有效。
(五)規章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規章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中有些是民事規範,規章也是民法的主要淵源。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釋規範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法律的系統性解釋檔案和對法律適用的說明,對法院審判有約束力,故也有法律規範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統性民事法律解釋檔案很多,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七)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範
我國政府簽署並經人大批准的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具有與國內法等同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重要的淵源之一,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
二、習慣 所謂習慣,就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經常性做法。習慣根據其適用,可以分為區域性習慣和行業性習慣、生活習慣和交易習慣等。我國民法沒有對習慣的效力做一般性規定;但有些單行法肯定習慣效力,如契約法第125條就允許用交易習慣解釋契約的歧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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