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旨在切實緩解城市貧困民眾的醫療困難,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該意見於2005年提出。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
為切實緩解城市貧困民眾的醫療困難,提高我市社會救助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構建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成委發〔2005〕3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對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城市醫療救助機制。
(二)因地制宜,量入為出。城市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儘量幫助城市貧困民眾解決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問題。
(三)多方籌資,多途救助。通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適當補助、醫療機構優惠、社會力量資助等形式對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
二、救助對象
(一)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城市低保對象中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三)各級政府確定的城市其他困難民眾。
三、救助辦法
城市醫療救助採取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和一次性臨時救助的方式進行。
醫療救助定點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城市醫療救助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模式運作,實行分帳管理、分帳核算。
救助對象憑《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醫療救助定點機構就醫,享受醫療救助服務。
(一)關於門診救助。由各區(市)縣確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為門診救助定點醫療機構。
救助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每人每年累計門診救助金額為30—100元,家庭成員可以共享,年度包乾使用。救助對象中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不享受門診救助。
(二)關於住院救助(含社區家庭病床)。市和區(市)縣按照方便民眾、方便管理的原則確定的醫療救助定點醫院,要實施“六免、八減、三優惠、一方便”等優惠政策。由市衛生局批准設立的惠民醫院為提供特殊優惠服務的特約定點醫院。
1.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發生的並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相關部門補助和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後,按醫院級別予以救助。救助比例為: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40%、三級醫院30%、惠民醫院50%。救助對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住院救助金額原則上為5000—10000元,僅限救助對象本人住院使用,不結轉下年使用。
2.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需經戶口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確認,轉診到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個人按規定比例承擔自付費用,其餘費用通過結算方式解決。
3.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在非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住院的,住院費用由救助對象本人全額墊付後,按規定程式辦理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發生急病,不能按正常救助程式轉診的,可先到就近醫院急診治療,但在急診處置後,3天內要及時轉到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如確屬病情不允許轉院等特殊情況,需到所在區(市)縣城市醫療救助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入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治療。
4.資助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少兒住院互助金,並享受少兒住院互助金報銷政策。
5.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關的保險待遇。
(三)關於一次性救助。對因患重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的救助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對救助對象中的孕產婦給予5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用於產前檢查及住院分娩。
四、資金管理
(一)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大病統籌基金結餘、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捐贈等渠道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其他任何費用。市級建立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主要用於對財政困難區(市)縣進行補助。
(二)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救助資金結算方式。根據各地情況,各醫療救助定點機構墊付的救助資金採取預撥部分,滾動結帳,每月結算1次。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每月10日前憑統計表及原始單據到當地的城市醫療救助辦公室結算上月發生的救助資金;當地醫療救助辦公室審核後,由民政部門在每月20日前據實向各醫療救助定點機構撥付上月墊付的資金。
2.在非醫療救助定點機構發生了費用的救助對象,需憑出院收據、日費用清單、病歷資料、《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急診住院證明等相關資料,於出院後的1個月內到當地城市醫療救助辦公室申請醫療救助。
3.各區(市)縣城市醫療救助辦公室每月25日前將醫療救助情況錄入救助體系信息系統,並報市城市醫療救助辦公室,以利於醫療救助工作的統計和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抓好落實。將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納入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體系統一管理。城市醫療救助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城市醫療救助日常工作,並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各項運行、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明確職責,分工協作。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城市醫療救助。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其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落實優惠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城市醫療救助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及時、準確地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醫療救助對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針對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人員,制定具體醫療補助辦法。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制度,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審計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大對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財務監管和審計力度,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安全使用,杜絕挪用等情況發生。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各區(市)縣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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