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失權

民事訴訟失權是指民事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因出現法定的程式事由或原因而喪失的情形。中國民事訴訟法至今為止沒有明確、統一的對民事訴訟失權制度做出規定,理論界對這一訴訟制度的研究也相對較少,把其上升到制度層面來看待的就更不多見。然而,從對民事訴訟基本結構的分析出發,可以形成對民事訴訟整個過程的統一和流暢的思路,並進而認識到有必要對訴訟失權制度給予肯定並加以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失權
  • 外文名:無
  • 具有:失權的一般屬性
  • 反映了:民事訴訟自身的要求
具體特徵,具體種類,構成要件,程式功能,效率價值,立法現狀,它山之石,

具體特徵

民事訴訟失權具有失權的一般屬性,也反映了民事訴訟自身的要求。民事訴訟是特定主體在特定時間和空間中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活動。民事訴訟失權反映了民事訴訟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手段的屬性,具有主體特定性和時空限定性的特點。另外,民事訴訟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方式,是由一系列前後銜接的訴訟階段組成,具有程式性的特點。所以民事訴訟失權又反映了訴訟程式的品質和要求。因此,所謂民事訴訟失權,是指民事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因出現法定的程式事由或原因而喪失。民事訴訟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失權僅指當事人失權,廣義的民事訴訟失權除當事人失權外,還包括法院失權和檢察院失權。採用廣義的民事訴訟失權。民事訴訟失權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民事訴訟失權是制度性限制中的一種內在的程式制約機制。首先民事訴訟失權屬於制度性限制。人的行為和行為方式既受一定歷史時期物質生活條件制約,又受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前者稱為客觀制約,具有消極被動的特點。後者可稱為主觀制約,具有積極主動的特點。人類社會發展史表明,二者發展是不均衡的,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發展態勢也不一樣。人類社會早期,人的行為更多依賴與客觀制約,受自然法則的調整。近現代以來,這種情形發生了改變。人的社會交往和行為方式已經越來越離不開主觀制約,接受制度法則的規制亦成為普遍的趨勢。民事訴訟失權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於制度性限制。其次,民事訴訟失權是內在的程式制約機制。程式中的功能自治性和“作繭自縛”的效應是由一系列內在的制度作保障。民事訴訟失權通過對程式參與者的訴訟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程式具有操作過去的可能性。隨著程式的展開,程式參與者的行為越來越受限制,具體的沒有行使訴訟權利的狀態一旦成為程式的過去,即使可以重新解釋,但卻不能推翻重來,經過程式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關係都被一一貼上封條,成為無可動搖的過去,一切程式參加者都受自己行為與判斷的約束,事後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於事。訴訟程式正是通過民事訴訟失權這樣內在程式制約機制來保障其順利運行。
第二,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是民事訴訟主體,包括法院、檢察院和當事人,當事人為主要主體。民事訴訟主體不同於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它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中的特殊部分,在訴訟中具備其他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所不具備的品格:其一,訴訟主體是訴訟構成的最基本的必備的要素;其二,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對於訴訟的發生、進行和終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三,訴訟主體對裁判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影響。據此,民事訴訟主體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是民事訴訟主體學界沒有太多的爭議。但是,民事訴訟失權主體是民事訴訟主體的全部還是一部分,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大部分人認為,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只是當事人。如有人認為,民事訴訟中的失權是指當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原本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此觀點與人們意識中根深蒂固的“法院主導地位說”難脫干係。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除當事人外,還應當包括法院和檢察院。首先,法院應當成為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理論依據是法院與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平等說倡導與確立。該說認為,因為訴權與審判權具有相互依存並且相互制衡的平等關係,所以分別享有這兩權的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就沒有理由在民事訴訟中不處於平等的地位了。當事人和法院訴訟主體地位平等性,體現為法院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的相對應性,二者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既然當事人與法院訴訟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二者分別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又具有相對應性,因此可以認為,當事人受失權的制約,法院同樣應受失權制約,法院應當成為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事實上,中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法院或法官失權的情形。如法院或法官因申請迴避而喪失本案判決權(第41條、47條),再比如,法院因當事人選擇管轄而喪失對案件的管轄權,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中,法院受失權制約當屬例外,因為法院的訴訟權利具有職權性質,如果法官消極的不行使訴訟權利,則屬失職行為,應承擔比失權更嚴厲的法律責任。法院失權的情形主要是於同級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失權,如因移轉管轄、指定管轄、選擇管轄而發生的失權。其次,檢察院也是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這是因為,一方面人民檢察院基於法律監督權參與訴訟,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表現為行使抗訴權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由於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所以更強調其對訴訟權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得濫用。“訴訟主體行為的實施是基於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利或權力,如果要加以限制,其中一個方法就是使權利者或權力者失去權利或權力。”即以失權制約。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發展,在民事訴訟領域出現了新興的訴訟案件,如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環境污染案件,壟斷案件等等。這些案件不象傳統案件那樣具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原告”,具有社會公益性和影響範圍廣的特點,學界有人主張將這類案件納入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範圍,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並應成為它在民事領域監督的重點。因此,“在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就必須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遵從各種民事訴訟規則,行使訴訟權利必須符合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民事訴訟失權規則適用於當事人,同樣應當適用檢察院。
第三,民事訴訟失權指向的對象是訴訟主體享有的具體的程式權利。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主體進行訴訟、實施各種訴訟行為的依據。訴訟程式的展開是訴訟主體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的落實。所以,一方面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從正面保障訴訟主體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另一方面,為防止訴訟主體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國家又規定了民事訴訟失權制度從反面來督促訴訟主體積極、正當的行使訴訟權利。民事訴訟失權指向的對象是訴訟權利,但是不是任何訴訟權利都會成為民事訴訟失權的對象呢?顯然,只有在正確認識訴訟權利的基礎上才能得出結論。根據訴訟權利的性質、表現形式和階位,可以把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分為基礎程式權、基本程式權和具體程式權三個層次。一是基礎程式權。該權利是訴訟權利中位階最高的權利,是基本程式權和具體程式權的基礎和根基,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權、當事人的訴權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從國外來看,世界各個國家是通過憲法來保障訴訟主體的基礎程式權。二是基本程式權。基本程式權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訴訟主體享有的、貫穿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權利。基本程式權源自於基礎程式權,又是對具體程式權的抽象和理論歸整。當事人的基本程式權包括平等權、辯論權、處分權等等,這些權利是由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加以規定的。法院的基本程式權包括訴訟指揮權、案件審理權、案件裁判權、案件管理權等等。檢察院是特殊的訴訟主體,當其單獨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時,享有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程式權。三是具體程式權。該權利是訴訟權利中位階最低的權利,以基礎程式權為根據,是基本程式權的展開和具體化,具有廣泛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就當事人而言,既包括當事人雙方享有的權利,如委託代理人,申請迴避,收集、提供證據,提起抗訴等,又包括原告被告各自單獨享有的權利,如原告可以提起訴訟、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訴、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等。就法院而言,包括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利、啟動再審、送達等等。
第四,民事訴訟失權不同於民事訴訟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律責任是指民事訴訟主體因違反民事訴訟法所設定的程式義務而依照民事訴訟法應當承擔的程式性不利後果。民事訴訟法律責任由於訴訟主體沒有履行訴訟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後果,民事訴訟失權是訴訟主體懈怠行使訴訟權利而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二者指向的對象不同,民事訴訟法律責任指向的對象是訴訟義務,民事訴訟失權指向的對象是訴訟權利。另外,民事訴訟失權與民事訴訟法律責任輕重程度不同。不行使訴訟權利會發生失權的後果,但一般不會直接必然的導致法律上的不利,如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抗訴會喪失抗訴權。當事人不抗訴也許是因為對裁判結果的滿意或認為自己沒有勝訴的理由。而不履行訴訟義務必然產生不利的後果,如不遵守法庭秩序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上的不利(如罰款)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因此,民事訴訟失權的後果在程度上要輕於民事訴訟法律責任。
第五,期限是民事訴訟失權的主要程式事由。“失權與時間有著內在的關聯,所有訴訟權利的喪失均以時間的流逝即時限的屆滿為其基本原因。”民事訴訟主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訴訟權利,期限屆滿後,則喪失訴訟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訴訟失權是由期限屆滿而引起的。這是因為訴訟程式具有鮮明的階段性和不可逆性的特點,體現了程式效益的價值要求。除期限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民事訴訟失權的其他原因,如因當事人申請迴避和行使程式選擇權,法官或法院喪失本案判決權和對案件的管轄權。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式公正的價值要求。程式公正和程式效益是訴訟程式的兩大價值目標,二者不可偏廢。立法上總是從兩方面來規定民事訴訟失權的程式事由,因此,認為期限是引起民事訴訟失權的唯一原因是不正確的。

具體種類

為了更好理解民事訴訟失權制度,需要對它進行分類。因為民事訴訟失權類型化研究是深化認識民事訴訟失權的本質的必然要求。根據不同分類依據,民事訴訟失權可分為不同種類。 1、根據立法上對失權是否採取嚴格的立場,民事訴訟失權可分為絕對失權和相對失權。立法上規定,只要出現了法定的程式事由,就必須發生失權的法律效果,是絕對失權。如,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事前程式中沒有提出的主張和攻擊防禦方法在辯論程式中就不能再予以提出。再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未在審前命令中開列的證人不得出庭作證;未在審前命令中提出的證據和事實,開庭時不得提供。相對失權是指出現法定的程式事由並不必然導致失權的發生,由法院綜合考慮當事人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會導致訴訟遲延的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依自由心證裁定失權。如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未能及時提出的新理由或新證據,法院可以拒絕接受。但是,如果不會延誤案件的解決,或者當事人能夠證明他未能及時行動是有理由的,法院也可以接受。再如日本新民事訴訟規定,未及時提出攻擊和防禦方法的當事人有向對方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的一般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法官將不採納。另外,相對失權還指法律規定失權的同時,還設定了失權的例外情形,如最高院<證據規定>第34條第2款規定,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根據民事訴訟失權發生的程式空間不同,可分為訴訟程式失權和非訟程式失權。民事案件一般有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之分。這兩類案件在性質和特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決定了解決這兩類案件的方式、方法會有很大差異。因此,中國民事訴訟規定了訴訟程式和非訟程式。這兩類不同的程式各自遵循不同的法理,在具體原則和制度上均有較大的差異。就失權制度而言,二者區別也較明顯。於是就有了訴訟程式失權和非訟程式失權的劃分。訴訟程式失權包括一審程式失權,二審程式失權,再審程式失權等。非訟程式失權包括督促程式失權、公示催告程式失權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失權。訴訟程式失權和非訟程式失權的劃分,有助於幫助人們認識理解民事訴訟失權的現象,有助於建立科學合理的民事訴訟失權制度,從而完善中國民事訴訟制度。
3、根據失權的後果是否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可分為法定的失權和裁量的失權。民事訴訟法以若干條文對民事訴訟失權的條件、後果加以明確規定是法定的失權。如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在該期間向管轄法院提出異議的,喪失管轄異議權。民事訴訟法授權法官根據當事人主觀過錯、訴訟遲延客觀後果等具體情況依自由心證決定失權是裁量的失權。裁量的失權是德國、日本民事訴訟中通行的做法,這也顯示了這兩個國家對失權的適用持相當謹慎的態度。之所以採用裁量的失權,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民事訴訟順利進行離不開法官、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積極協作,即使法律作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若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不積極協助遵守,法律規定只能是一紙空文。所以,與其採取嚴厲的制裁(失權效)不如期待律師以專業人士(法官)為榮,自願協助。
4、根據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法院失權、檢察院失權和當事人失權。
5、根據民事訴訟失權對象不同,可以分為證據失權、答辯失權、訴訟請求失權等。

構成要件

判斷民事訴訟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訴訟失權的不利後果,應當遵循失權後果可歸責性原理,具體而言,就是要設立民事訴訟失權的構成要件。人們認為民事訴訟失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主體要件;二是主觀要件;三是客體要件;四是客觀要件。 1、主體要件。民事訴訟失權的主體是當事人、法院和檢察院,由於法院失權屬例外,且與當事人失權、檢察院失權有所不同,故不宜把法院作為民事訴訟失權構成要件的主體要件。因此,民事訴訟失權構成要件的主體要件為當事人和檢察院,以當事人為主要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要件是失權主體對其不適時實施的訴訟行為及其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重大過失。如果當事人故意不適時實施訴訟行為或對不適時實施的訴訟行為有重大過失時,法官可以裁定失權。例如,當事人持有證據,但故意不主動向法庭提交,而作為“秘密武器”當庭進行突然襲擊,或者在一審中故意不提出證據而在二審中或再審中提出,法官就可以裁定證據失權。當事人已逾各有關法定期間而提出證據,法院依自由心證認為當事人對逾期有重大過失,也可以予以駁回。一般過失不宜作為失權的主觀要件。從對國外失權制度考察來看,德國、日本和台灣都是把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失權的主觀要件,一般過失被排除在失權主觀要件之外。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款規定,對於違反第282條的規定,如果法院依自由心證認為不致拖延訴訟的終結,或者當事人非因重大過失而提出攻擊和防禦方法時,準其提出。第296條第2款規定,如果法院依自由心證認為逾時提出的攻擊和防禦方法或通知足以遲延訴訟的終結並且當事人就逾期有重大過失時,可以駁回。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對於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提出的延誤時機的攻擊和防禦方法,法院認為其目的是使訴訟終結遲延時,根據申請或依職權,可以裁定駁回。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意圖拖延訴訟或有重大過失而遲延提出並有礙訴訟終結的,一般不能提出。反觀中國,《證據規定》規定的證據失權過於嚴苛,只要當事人因過失(不管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而未及時提交證據一律失權,而不問是否會顯失公平,是否會導致訴訟遲延。
另外,訴訟主體因誤解、受欺詐、脅迫等沒有適時實施訴訟行為[19],也不能發生失權。如日本,被對方當事人欺騙而逸失抗訴期時,當事人可以以受欺騙為理由提起抗訴,已發生的失權效果將被取消。
3、客體要件。客體要件是指民事訴訟失權指向的對象,特指具體程式權。詳細論述見前文。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訴訟失權指向的對象不同於訴訟權利指向的對象。民事訴訟失權指向的對象是訴訟權利,而訴訟權利指向的對象是具體的事物。不要把訴訟權利的對象當作民事訴訟失權的對象,如證據失權,當事人逾期提出證據則喪失證據提出權和證明權,而不是證據本身。
4、客觀要件。民事訴訟失權的客觀要件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訴訟主體沒有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主體負有積極促進訴訟的義務,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是該義務的當然內容。如果當事人盡程式上的注意義務,能夠較早實施訴訟行為,現在才實施,即為不適時,應受失權制裁。不適時分為兩類,一是沒有在法定期間實施訴訟行為;二是沒有在法官指定期間實施訴訟行為。國家設定民事訴訟失權的目的就是敦促訴訟主體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以保障訴訟的連續性和階段性。第二,造成訴訟遲延。訴訟遲延表現為增加了開庭的次數,延長結案時間,增加了訴訟的審級,引發再審程式等。關於訴訟遲延的認定,存在相對理論與絕對理論的爭論。相對理論認為,如果訴訟主體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則該審級程式能夠較早終結時,即為訴訟遲延。絕對理論認為,確定訴訟遲延與否,要看在承認不適時實施實施的訴訟行為的效力的情況下,訴訟是否將費時較駁回者長。認為絕對理論較為科學,容易操作。第三,沒有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與訴訟遲延有因果關係。訴訟主體不適時實施的訴訟行為為訴訟遲延的單獨原因,才能構成失權。如果訴訟主體不適時實施的訴訟行為與訴訟遲延不具有因果關係,或者訴訟遲延是由其他訴訟主體或第三者的行為引起的,則不應發生失權的效果,如第三者持有證據而拒不出示,導致訴訟遲延,不能適用失權規定。

程式功能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接進正義”逐漸演變成一場遍及世界許多國家的運動。這場運動表明,國家應當為公民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公民擁有廣泛參與訴訟的機會,從而保證公民最大限度的接近正義。訴訟遲延是公民接近正義最直接的障礙。因此,從制度上推動訴訟程式快速展開就具有相當的正當性。民事訴訟失權制度比較恰當的滿足了這種要求,成為公民接近正義的有效的制度保障。具體說包括以下兩方面: 第一,民事訴訟失權制度能夠促使訴訟主體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使糾紛儘早消弭於程式當中。拿證據制度來說,民事訴訟立法確認了證據可以隨時提出,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故意逾期提出證據,不打一審專打二審、再審或者不打二審專打再審,使本可在一審中得到解決的案件拖到二審甚至再審,造成國家及時解決糾紛的目的落空,阻礙了正義的實現。在證據失權制度保障下,意圖拖延訴訟的當事人不得不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準備好全部證據,一次開庭審理就可以完成質證、認證工作,從而使糾紛儘早得到解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推動訴訟程式快速展開,使糾紛迅速解決,是接近正義運動不可或缺的內容。
第二,民事訴訟失權制度能夠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接近正義的運動要求國家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是迅速、及時的,而且是低成本的。司法實踐表明,若無失權制度制約,訴訟主體必會不適時的實施訴訟行為,造成訴訟拖延。對當事人來說,被糾紛纏繞,意味著心理和經濟上的成本支出,這種成本支出會隨著拖延的時間延長而日漸加重;而對法院來說,則意味著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被無端耗費,無形之中減少了其他公民接近司法的機會。民事訴訟中失權的正義性原理正是基於人們對訴訟效率性和時間經濟性的認同。建立民事訴訟失權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避免因不適時的訴訟行為導致程式反覆、拖延而增加訴訟成本的支出,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並使之發揮最大的訴訟效益。

效率價值

公正的實現程度往往是和訴訟成本的投入成正比的,而在現實世界中,在有限的司法資源範圍內不可能無休止的去追求公正,很多時候都要兼顧訴訟成本的投入和訴訟的經濟性,即訴訟的效率問題。公正和效率兩者是不可能同等兼顧的,公正和效率孰先孰後已經討論了很多年了,至少在訴訟領域,在這兩者之間,還是應該在追求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效率。
效率講的是在有限的司法資源範圍內如何運作才能使這些資源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的運用,達到既節約訴訟成本又同時追求訴訟時間的經濟性,這就是現在越來越受重視的效率問題,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社會,已經成為人們評判一項制度是否優越的一個重要標準。民事證據失權制度便是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的一項優越的、經濟的制度。
對於審判機關來說,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投入主要有時間上和成本上的,在時間方面,證據失權制度能夠敦促當事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時間內完成舉證質證,避免因為遲延舉證所帶來的遲延開庭的情況;在成本方面,證據失權制度同樣能夠使當事人儘可能在一次庭審中將糾紛解決,避免當事人在一審中隱瞞證據,而在二審或再審中提出以達到證據突襲的目的,證據失權制度可以避免對同一案件、同一糾紛的重複開庭。
對於當事人來說,民事證據失權制度也可以減少訴訟成本的支出。規定證據失權制度,能夠使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而集中的提出證據,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作及時的審查和認定,可以避免當事人因為逾期舉證所帶來的對於案件審理的中斷和重新審理,使當事人早日從繁瑣的訴訟中解脫出來,並且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證據失權制度的設立減少了訴訟成本的投入,提高了訴訟的效率,符合訴訟的基本價值要求,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不置可否。

立法現狀

通過對上述兩大法系代表國家證據失權制度的比較,中國應該要吸取兩大法系中的進步的並且適合中國的制度設計和經驗,並根據中國的現實情況來進一步構建適合中國司法現狀的較為完善和可行的制度。
(一)對中國目前民事訴訟證據失權制度立法現狀的分析
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證據提出方面採取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而後2001年12月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又對其進行了修正,採取了證據適時提出主義,並且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未在舉證時限內舉證及逾期舉證的後果和幾種證據失權的例外情況。應該說此規定相對民事訴訟法中簡單粗糙的規定來說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作了此規定之後,相關的配套制度沒有跟上,對有些重要問題仍然沒有解決,需要人們進一步的去完善。
1.《規定》對舉證時限制度作了如下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但不得少於30日。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規定》同時對證據失權的例外情況作了規定:(1)《規定》第34條規定,對於當事人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當事人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事由符合《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定,即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34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2)對於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規定》第36條允許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而且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3)允許當事人在首次交換證據材料後提出新證據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內再次進行交換。

它山之石

國外已開發國家對於證據失權制度的研究遠遠要早於人們國家,並且很多國家都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證據失權制度,非常值得人們國家學習。研究國外已開發國家的制度是手段,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完善人國的證據失權制度,所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也。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都擁有較完備的適合他們司法狀況的證據失權制度,但具體的制度設計卻各有特色,現以美國和德國兩大發達法治國家代表兩大法系來作一些分析。
(一)美國的證據失權制度
美國在與證據失權制度配套的制度方面規定的是證據開示制度(discovery)。證據開示是保證民事訴訟當事人獲取和持有與案件有關情報的方法,防止濫用開示程式的措施,強化了審前會議的職能。
法院可以在審前會議的事項中明確和簡化當事人之間的爭點,並確定允許提出證據的合理的時間限制。在最後一次審前會議之後,法官將就其與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之間的協商的事項作出決定性的命令,這一命令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其內容之一便是就雙方當事人將在法庭審理時所需的證據開列證據目錄,法院不允許當事人提出在審前命令中沒有的證據和事實,若當事人違反審前命令提出新證據,法官可拒絕審理或限制當事人的證明活動。由於此開示制度在正式開庭審理前就已經確定了爭點,因而有效的抑制了突然襲擊。
(二)德國的證據失權制度
德國在1976年修改民事訴訟法典之前實行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修改後變為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規定,當事人只能在主辯論期日之前提出證據,並且設立準確性口頭辯論,加強了審前準備程式中的法官的職權,當事人應當在審前準備期間提出證據並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其證據失效(第275條、276條、282條、296條)。對於當事人因為有不定期的障礙致使不能調查證據,法院應規定一定的期間,如在指定期間仍無法調查的證據,那么,只有在法院依其自由心證,認為不致拖延訴訟程式時,才可以在期滿後使用該證據方法。
英美法系的證據失權制度和大陸法系的證據失權制度各有各自的特色。英美法系奉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由當事人負責提出主張和提供證據材料,並由當事人主導整個訴訟過程,所以其證據失權制度的規則對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規制非常嚴格;而大陸法系奉行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在訴訟中承擔著主導的作用,因而在證據失權制度的規則方面相對英美法系來說較為寬鬆。
另外,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實行的是訴訟法中心主義,因而對於程式的正當性要求嚴格,許多行為只要符合失權的要件當事人就會喪失其行使的權利;而大陸法系實行法典主義,法官沒有造法的權利,而只能嚴格執法,對於程式的正當性要求就相對英美法系較弱,所以某些不當行為不會引起失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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