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

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

《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一書的出版社是廈門大學出版社,作者是林劍鋒,出版時間是2006-08-01。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
  • 作者林劍鋒
  • ISBN:9787561526101 
  • 類別圖書 > 法律 > 訴訟法
  • 頁數:220
  • 出版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08-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著叢書名:民事程式與裁判理論研究叢收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是筆者在原博士學位論文《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充實、完善而成。自2004年論文答辯完之後,筆者一直沒有中止對既判力問題的研究與思考。作為原先設定的研究計畫,有關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只是我整個既判力研究計畫的一個部分,因而原本也沒有將既判力客觀範圍部分單獨成書的打算。但考慮到“學術價值與時間成反比”等因素以及工作中對於出版成果的強烈的現實需求,還是“誠惶誠恐”地將研究成果先行展示出來。另外,今年年初筆者獲得日本文部科學省獎學金,將於今年10月赴東京大學展開博士後研究工作,因此也想借《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研究》的出版來形成赴日前的一個階段性成果。赴日研究的成行,無疑為筆者即將展開的有關既判力問題的後續研究提供更好的條件,期待自己能在今後兩年之內完成該課題的研究工作。

作者簡介

林劍峰,男,1977年1月14日生,浙江省寧波市人,法學博士。2004年7月從清華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就職於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任中央財經大學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與制度、證據法學及司法制度。業已出版的著、譯作品有:《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民事訴訟法:制度與理論的深層分析》、《轉變時期的民事裁判制度》、《自律型社會與正義的綜合體》、《新民事訴訟法講義》、《訴訟制度改革的法理與實證》,等等。引外,還在《法商研究》、《法律研究》、《司法改革論證》、《人民法院報》等雜誌、報刊發表論文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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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叢書總序
第一章 引言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二、文獻綜述(國內外的研究狀況)
(一)國外的研究狀況——以日本學界為中心
(二)國內研究現狀
三、研究內容及方法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基礎理論的闡述
第二章 既判力理論的概述
一、民事訴訟與判決的效力
二、糾紛的終局性解決與既判力
三、既判力的本質
(一)實體法說
(二)訴訟法說
(三)對於兩種學說的另一種理解——基於德國民訴法學發展史之視角
(四)既判力本質論的其他學說
(五)本質論的評析——局限及沒落
四、既判力的根據
(一)學說
(二)評價
五、既判力作用的概述
(一)既判力的作用
(二)既判力的作用形態
(三)既判力作用的屬性
第二部分 既判力客觀範圍本體論
第三章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傳統理論
一、既判力作用範圍的不同維度
(一)既判力客觀範圍
(二)既判力主觀範圍
(三)既判力時間範圍
(四)三者的關係
二、既判力客觀範圍的傳統理論
(一)訴訟標的與既判力的客觀範圍
(二)判決書的結構與既判力的客觀範圍
(三)將既判力客觀範圍限於判決主文的原因分析
三、既判力客觀範圍的例外——有關抵銷的抗辯
(一)民事訴訟的抗辯
(二)抵銷抗辯產生既判力的原因分析
——基於抵銷抗辯與清償債務抗辯之比較
(三)有關抵銷抗辯之判斷中產生既判力的範圍
(四)關於抵銷抗辯產生既判力的注意點
第四章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擴張論——以爭點效理論為中心
一、傳統既判力客觀範圍理論的局限
(一)傳統既判力客觀範圍理論反省的契機
——抽象法律制度與現實糾紛之間的不契合
(二)原因分析
二、既判力客觀範圍擴張的新學說
(一)既判力擴張說
(二)統一請求權說
(三)默示的中間確認之訴說
三、爭點效理論
(一)爭點效的概念及理論概況
(二)爭點效理論的學術淵源
(三)爭點效適用的要件
(四)爭點效理論的意義
(五)爭點效理論的評價及發展趨勢
四、提出責任效理論
第五章 學說的梳理與評析:訴訟標的與程式過程之間的對立
一、訴訟標的基準說——以傳統的既判力客觀範圍學說為中心
二、重視程式具體過程的學說
三、兩者兼顧的理論——在訴訟標的與程式過程之間
四、不同系列學說差異的分析
(一)既判力根據的差異
(二)當事人程式保障及自我責任內容的差異
(三)訴訟標的所發揮機能的差異
(四)判決效範圍形式化、標準化含義的差異
(五)小結
第六章 我國既判力客觀範圍制度的構建
一、關於我國民訴法欠缺既判力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繼受歷史
(二)職權主義的訴訟構造
(三)觀念與意識形態層面的因素
(四)現行法的具體制度、法官的素質及司法運作現狀等因素加劇了對既判力制度的排斥
二、我國建立既判力客觀範圍制度及完善相關理論的必要性
(一)基於民訴理論與制度的視角
(二)基於司法實務的視角
(三)基於經濟體制轉軌的視角
三、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既判力客觀範圍的具體構建
(一)我國既判力制度構建及有效運作的條件
(二)關於我國既判力客觀範圍制度的構建
第三部分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延伸課題
第七章 既判力的時間範圍
——客觀範圍在時間層面的延伸
一、民事訴訟中的標準時
——民事判決對象確定的時間因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性——標準時產生的原因分析
(二)訴訟中標準時的確定
二、既判力時間範圍的確定
(一)關於既判力時間範圍確定的傳統理論——通說
(二)既判力時間範圍理論的新發展
三、形成權遮斷效的問題——既判力時間範圍理論的具體化
(一)德國
(二)日本
四、評價
(一)法的安定性要求與具體程式保障的要求
(二)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要求與個案妥當性(正義)的要求
五、對於我國學界的相關啟示
(一)法制的發展階段與訴訟政策
(二)我國既判力時間範圍問題的處理原則
(三)對於一個案例的分析
——兼論在我國構建判決標準時制度的必要性
第八章 部分請求問題——既判力客觀範圍的擴張或縮小
一、部分請求的概述——問題的界定
(一)何謂部分請求?——問題的提起
(二)與部分請求易於混淆的其他問題——問題的界定
二、有關部分請求的學說
(一)肯定說的立場
(二)否定說的立場
三、對於兩種立場妥當性的分析
(一)對於訴訟標的把握層面的分析
(二)分析視角的轉換:關於各種學說價值取向的分析
四、我國對部分請求問題的處理
(一)原則性立場的確定
(二)例外的設定
五、對《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的評析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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