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主權利罪
  • 外文名:無
  • 是否法律:是
  • 其他:無
基本含義,犯罪主體,

基本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1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本罪的客觀方面,由於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而表現為多種犯罪形式,如剝奪生命的殺人罪,損害健康的傷害罪,破壞名譽的侮辱、誹謗罪,侵犯選舉權利的破壞選舉罪等。這類犯罪絕大多數只能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個別犯罪(如殺人罪)也可能是不作為,如不給嬰兒餵奶,故意把他餓死。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絕大部分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個別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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