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條款(《美墨加協定》(USMCA)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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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條款,指《美墨加三國協定》第32條,即:任何一方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應允許其他各方在發出6個月的通知後終止本協定,並以它們之間的協定(即雙邊協定)來取而代之。

該條款被認為是對協定參加國經濟主權的限制,目的主要在於孤立中國,並為美國對華貿易戰(見中美貿易戰)服務。

條款內容,條款評析,

條款內容

2018年,在美國的巨大壓力下,墨西哥、加拿大與美國達成《美墨加三國協定》(USMCA),替代原來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新協定最引人注目的是結尾處添加了一項“毒丸條款”,即第32條。該條規定:任何一方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應允許其他各方在發出6個月的通知後終止本協定,並以它們之間的協定(即雙邊協定)來取而代之。美國商務部長威爾伯·羅斯在接受路透社採訪時直言不諱地稱“這是某種毒丸”,“毒丸條款”由此得名。

條款評析

吳白乙:“‘毒丸條款’最顯著的特點是‘排他性’,目的是限定加、墨兩國和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權利。”
李慶四:在世貿組織多邊貿易規則中,沒有關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條款,其僅存於個別成員的國內法中。美國在WTO框架外杜撰“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等概念,實質是為將美國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將美國意願強加於別國提供工具。
海峽時報:無論從原則還是戰術角度來說,美墨加協定中的“毒丸條款”都是個糟糕的主意。
華盛頓郵報:美國政府找到對中國貿易戰的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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