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先於受贈人死亡為生效要件的贈與。羅馬法中的概念。分附停止條件的死因贈與和附解除條件的死因贈與。前者指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前不享有任何權利和利益;後者指死因贈與契約成立後即使受贈人取得贈與財產,成立的死因贈與也並未發生效力。死因契約的產生,一般有兩種情況:(1)贈與人已處於危險狀態有很快死亡的可能,由贈與乂與受贈人約定死後將財產贈與受贈人;(2)贈與人預想將來發生某種原因如出征作戰,自己必定死亡,而與受贈人訂立的死後財產贈與契約。其效力必須在贈與人死亡後才能發生。贈與人未死亡或者受贈人先于贈與人死亡,贈與均不發生效力。死因贈與不要求贈與人和受贈人的遺囑能力。公元530年,查士丁尼時期規定死因贈與須由5名證人在場,在此情況下可以不必登記註冊。依羅馬法規定,死因贈與的財產數額不得超過贈與的全部財產的3/4。如果資產與負債抵銷後無剩餘財產,則死因贈與無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因贈與
- 外文名:Cause of death
- 前景:正逐步被接受和運用
- 性質:屬於特種贈與之一種
- 類似: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