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一款法律法規,編號為國發[2007]2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定義:法律法規
  • 編號:國發[2007]24號
  • 適用地區:武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七部委制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制度、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並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施監督。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售後管理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具體承擔。
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環保、民政、財政、監察、公安、價格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並確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行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區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標和責任。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部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
第九條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購房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組織編制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經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足或者建設用地緊缺的部分中心城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統籌調配,由市房管部門徵求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建設、環保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統籌安排,由提出申請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區房管部門向市房管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應當明確用地範圍、規劃參數、建築面積、套型面積和比例、配套條件、建設項目招標價格和開發建設方式等事項。
市房管部門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進行項目認定,並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作出批覆。土地供應由市土地部門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並報市房管、建設、國土規劃、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呆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可以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當注重發揮大型骨幹企業的積極作用。鼓勵社會機構投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確定後,區房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定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的附屬檔案,並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審批。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下達後,己明確建設主體的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在計畫下達後60日內,持計畫檔案分別到國土規劃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後3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計畫檔案分別向國土規劃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視作自動放棄。完成相關手續後,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核准申請報告,並依據核准檔案辦理規劃許可和王武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區有關部門應當提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等事項,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國土規劃等部門審定後,作為該項目的出讓條件。
建設單位確定後,區房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定書,作為國有土地使周權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並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房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規劃部門在規劃方案審批過程中要進行嚴格控制。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乖《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當在建設契約中予以胡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計畫和項目核准批覆要求實施。建設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應當向區房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竣工政策性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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