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共二十四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揚塵污染防治情況。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具體負責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協調處理有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考核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清掃保潔、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和市政熱力管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運輸、港口物料堆場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包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以及採礦採石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綠化養護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垃圾、預拌混凝土等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轄區內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合法建(構)築物拆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違法建(構)築物拆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訂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制定並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實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當包含施工過程中產生揚塵污染的防治措施;
(二)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開工前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專款專用;
(四)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契約時,應當要求監理單位將揚塵污染納入工程監理內容。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要求設定密閉式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
(二)施工工地的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周邊破損道路應當及時修復,並輔以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應當設定沖洗槽、排水溝、沉澱池等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四)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五)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六)施工作業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七)在建(構)築物施工過程中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化運輸,禁止從高空拋擲、揚撒;
(八)堆放在施工現場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以及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建築垃圾,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抑塵措施;
(九)閒置或者停工3個月以上的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一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時,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六)(七)(八)項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在不影響施工安全的情況下,對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場地,超過3個月未進行開發或者利用的,應當種植植物或者覆蓋。
第十二條 運輸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應當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幹道機動車道至少每日灑水降塵或者清洗1次;
(二)城市主幹道實行機械化保潔,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保潔;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下水道疏浚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和下水道疏浚廢物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應當鋪墊氈布;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抑塵措施,必要時設定施工圍擋。行道樹栽植後,應當在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上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四)綠化、養護和下水道疏浚作業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五條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
(二)採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在出口處設定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裸露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內的裸露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由城市管理、水務、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權屬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並設定不低於2.5米的圍牆;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同意發布的大氣污染天氣臨時管控措施,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分析城市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根據工程體量、生產規模等因素確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應當根據工程建設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傳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建(構)築物拆除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施工工地、建(構)築物拆除工地以及儲備土地的裸露地的主出入口單獨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責任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及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建(構)築物拆除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責任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相關信息的,分別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施工單位、建(構)築物拆除單位拒不執行大氣污染天氣臨時管控措施的,分別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揚塵自動監控設備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武漢市制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協調處理有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考核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清掃保潔、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和市政熱力管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運輸、港口物料堆場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包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以及採礦採石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綠化養護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垃圾、預拌混凝土等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對建設單位實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建設工程施工、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運輸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等行為,均規定了應當採取的避免造成揚塵污染的措施。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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