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孝感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揚塵污染,推進宜居孝感建設,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感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孝感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揚塵污染,推進宜居孝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運輸、道路保潔、堆場物料堆放、綠化養護、礦山開採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污染者負責、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政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如下: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綜合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具體負責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有關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施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樑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處置、城市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渣土、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超載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施工、公路運輸、公路保潔和港口碼頭貯存物料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開採和礦山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農業等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基地開發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強化防治意識,加強過程監管,落實防治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污染控制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納入施工、運輸、監理契約管理;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該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標底中應足額計取,並按照契約約定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三)發現揚塵污染的,應當立即要求相關單位改正,並向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開工前向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施工階段的揚塵排放情況和處理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保證揚塵污染控制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閒置、拆除;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工程材料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密閉遮蓋;
(二)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出場;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場內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閒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二條孝感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城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需使用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的混凝土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
第十三條房屋建築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四周設定連續硬質密閉圍擋,城區主要路段的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圍擋應當設定防溢座;
(二)施工中的建築物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
(三)土方、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壓塵措施;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五)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城市、縣城城區新建、大修道路時,施工工地四周應當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開挖、洗刨、風鑽應當採取濕法作業,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築垃圾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對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五)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清運,作業完工後必須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物料傳送部位、卸料部位,必須確保無泄漏、無散落、確保生產作業不起塵;
(二)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後應儘快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工程項目完工後,應平整施工場地,並清除積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第十六條建築物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縣城城區建築物的拆除應當採取全封閉作業,工地周圍應設定拆除警示標誌;
(二)拆除作業時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三)拆除作業工地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工地;
(四)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拆除作業完成後,閒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於當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及時進行覆蓋;
(二)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除塵處理;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不包括道路綠化),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八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低溫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每日灑水降塵至少3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採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第十九條運輸建築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進行密閉化改裝,安裝北斗衛星定位裝置、超載感測限制器;
(二)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飛揚物料;
(三)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條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等場所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採取圍擋、噴淋、苫布覆蓋等避免起塵的措施堆放物料;
(二)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落料、卸料處配備使用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臨時性的廢棄物堆,設定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砌築圍牆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四周種植植物;
(四)場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礦產開採和礦山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廢石、廢渣、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並按規定進行圍擋,設定防塵網或防塵布等;
(二)礦區道路應當進行硬化;
(三)採石取土作業時應當採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場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成區範圍內裸露地面,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院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關管養部門負責;
(三)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四)未利用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農業基地開發產生的裸露農田,鼓勵採取生物覆蓋、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及以上的天氣,應當停止房屋拆除、道路人工清掃、平整土地、換土、取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控制度和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並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職責分工的規定,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對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需要立案查處,而本部門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應按照《孝感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當地統一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統,定期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治理研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並督促整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送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築物拆除和園林綠化作業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進行處罰;其他工程施工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運輸車輛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場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成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一)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二)對發現或者民眾舉報的嚴重揚塵污染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揚塵污染信息的;
(四)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揚塵污染違法案件線索不移送、不及時移送、移送時弄虛作假,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移送、不及時移送、移送時弄虛作假等情況,導致違法案件不能依法查處的;
(五)對揚塵污染違法案件線索已移送有關機關應進行處罰,未及時依法依規處罰並公開處罰結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揚塵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宜居孝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築、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河道整治等)、建(構)築物拆除、採石取土、固體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遵循原則】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污染者負責、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考評制度。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參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如下: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綜合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具體負責工業粉塵,鍋爐、窯爐煙塵,煤炭、煤矸石、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和養護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樑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建築垃圾處置、城市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內河港口碼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採、礦山環境治理項目作業及集體土地上被徵收房屋拆除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七)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拆除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防塵義務和舉報權利】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揚塵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強化防治意識,加強過程監管,落實防治責任。
鼓勵支持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範,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加強自律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獎勵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污染控制
第九條【建設單位防塵責任】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運輸、監理契約管理,發現揚塵污染的,應立即要求相關單位改正,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該費用為不可競爭用費用,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標底中應足額計取;
(二)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在工程承包契約中予以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施工單位防塵責任】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開工前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施工階段的揚塵排放情況和處理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楊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保證揚塵污染控制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閒置、拆除;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防塵一般要求】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密閉遮蓋;
(二)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平整施工工地,並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進出口及場內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伴有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城市範圍內施工需使用混凝土、砂漿的,應當使用預拌的混凝土和砂漿,嚴禁現場攪拌;
(七)閒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工程停工期間,應當落實好揚塵控制的相關措施。
第十二條【房屋建設施工防塵要求】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設定硬質、密閉圍擋。在城區主要路段設定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在其他路段設定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圍擋應當設定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二)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池。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壓塵措施;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六)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48小時內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並採取圍擋、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道路與管線防塵要求】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城市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當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檔;
(二)工程在開挖、洗刨、風鑽階段,應當採取濕法作業。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三)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建築物拆除防塵】建築物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內建築物拆除應當採取全封閉作業;
(二)建築物拆除作業時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作業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鬆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對違法建築物的拆除應當遵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五條【採石取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從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先進工藝、設定除塵設施,對採礦場、排岩場的運輸道路進行硬化,並及時清掃、灑水,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採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岩場應當採取噴灑覆蓋劑、復墾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固體物料運輸、裝卸防塵要求】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飛揚的物料。
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保潔防塵要求】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灑水降塵或者沖洗至少2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防塵要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在當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及時進行覆蓋;
(二)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鋪裝;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不包括道路綠化),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九條【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防塵要求】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採取圍擋、噴淋、苫布覆蓋等避免起塵的措施堆放物料;
(二)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落料、卸料處配備使用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臨時性的廢棄物堆,設定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砌築圍牆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四周種植植物;
(四)場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二十條【裸露地面防塵要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裸露地面,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院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資金並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關管養部門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權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特殊天氣防塵】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及以上的天氣,應當停止房屋拆除、道路人工清掃、平整土地、換土、取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信息系統】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控制度和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拆除或者閒置自動監控設備的,應當事先報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防塵考核】建立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本級政府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考評制度。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執法監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環境信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舉報投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揚塵污染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當地統一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通報整改】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通報制度,定期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治理研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並督促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一般處罰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建設工程防塵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違反固體物料運輸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上駛;運輸途中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飛揚物料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並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違反園林綠化防塵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違反堆場和露天倉庫防塵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裸露地面防塵規定的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履行,費用由負有綠化或者硬化責任的單位或業主承擔。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追責情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綜合執法】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由相關執法部門負責處罰的,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相關規定,由相對集中後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處罰。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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