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試行辦法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試行辦法的通知: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武政規〔2013〕10號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止工程建設損壞排水設施,防治城市漬澇災害,根據《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
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理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下列範圍內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函告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制訂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督導下,與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簽訂和落實保護協定:
(一)在排水箱涵、排水幹線管道和直徑800毫米以上的其他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明渠外側實施基坑工程,基坑邊緣與箱涵管道外側或者泵站、明渠邊緣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
(二)在排水箱涵、排水幹線管道和直徑800毫米以上的其他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明渠外側3米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打樁、堆放超過地基承載力的重物、進行深度超過管頂標高的開挖施工和井點法降水施工等行為以及在排水設施周邊進行爆破的。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排水設施保護方案進行會商,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和保護協定應當送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委託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區域內既有排水設施的信息資料,並及時提供給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單位。
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在建設單位提出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償向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排水設施資料。建設單位結合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設施資料,做好現場探測工作,確認設施現狀情況。修建性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據既有排水設施分布情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法到城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設定圍擋,確保文明、規範施工。
第七條 建設工程封閉施工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施工區域內排水設施的現狀進行檢查確認,填寫和簽訂《建設工程(開工前)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移交現場確認表》(具體式樣見附屬檔案1)和移交協定書,施工範圍內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移交至建設單位;開工後3個工作日內未辦理移交手續的,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封閉施工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確認排水設施現狀,填寫《建設工程(竣工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移交現場確認表》(具體式樣見附屬檔案2),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移交至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應當按照《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的規定,辦理臨時排水許可,並按照許可要求排水。臨時排水期限不得超過施工期。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和保護協定進行施工,並加強施工期間排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不得向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不得在雨水口匯水區設障或者堆放物品,不得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排水設施。在防汛排漬期間,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和指揮。
因施工排水造成排水設施淤塞或者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清理、疏撈;造成排水設施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區域排水設施保護情況的執法巡查,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做好排水設施保護工作,對因建設工程施工毀損、堵塞排水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查處;造成漬水的,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建立建設工程施工破壞排水設施的搶修及事故處置應急機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永久拆除、遷改原有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按照等效原則新建與原有排水設施功能相當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拆除、遷改原有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拆除、遷改排水設施的信息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等效原則,採取措施等效替代被占用排水設施原有功能。替代方案應當徵得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同意。
臨時占用期間,因排水設施應急搶修或者防汛排漬需要拆除占用物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無條件拆除;建設單位不按照要求拆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臨時占用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被占用排水設施原貌。
第十四條 永久拆除、遷改或者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簽訂協定,協定應當明確替代方案、應急處置、驗收、違約責任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替代工程或者採取替代措施的費用列入工程投資概算。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永久拆除、遷改或者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協定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掌握的排水設施信息資料供建設單位查閱,並現場協助和指導建設單位制訂排水設施維護、保護方案和防汛排漬應急預案;
(二)督促建設單位落實排水設施維護、保護方案,對建設工程施工區域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參與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做好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排水設施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排水設施保護情況作出說明;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根據排水設施保護需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在施工過程中,未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排水設施損毀、妨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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