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暫行管理辦法

《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暫行管理辦法》於2014年1月15日由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印發,對加強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企業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強化海外專利保護,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國際布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暫行管理辦法
  • 地點:武漢市
  • 發布單位:武漢市知識產權局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15日
檔案全文,施行日期,

檔案全文

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企業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強化海外專利保護,根據《武漢市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武財企[2013]390號)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遵循誠信申請、專家評議、擇優支持、差額資助、不重複資助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授權專利是指企業獲得的外國發明專利,並且該發明專利的國內外的原始申請人為本市企業。
第四條 企業申請外國授權專利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屬於工商登記註冊和納稅地均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業。
(二)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外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檔案時所留通信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三)申請人上年度納稅額超過10萬元。
同一專利有多個申請人的,第一申請人和第一專利權人須為同一企業,並由第一專利權人繳納該專利的外國專利申請、登記、維持年費,且第一專利權人屬於登記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業。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即企業將在國內完成的該項發明創造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前已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或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六條 資助標準和原則
(一)外國授權專利資助標準參照企業為獲得外國專利所實際支出的官費和代理費執行。企業獲得北美已開發國家、歐盟已開發國家和日本發明專利權的,最高資助不超過10萬元/件;獲得上述國家和地區以外其他國家發明專利權的,最高資助不超過3萬元/件(具體國家和地區資助標準參照當年專利資助有關工作申報通知)。
(二)已獲得國家、省向外國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的,只資助符合條件的差額部分。
(三)同一發明創造獲得多個國家專利權的,原則上只資助一次,重大創新項目除外。
第七條 優先資助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利:
(一)屬於本市專利密集型產業或者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專利。
(二)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者具有潛在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
(三)有望構建行業專利池、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的專利。
(四)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示範、試點企業以及智慧財產權強勢、智慧財產權優勢和智慧財產權培育企業的核心專利。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漢市外國授權專利資助經費申請表。
(二)外國專利證書和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繳納的外國專利費用收據和國內專利費用收據(申請費、年費、代理費等)。
(四)中國專利證書全文本(未授權提供申請書全文本)以及有關保密審查的證明檔案。
(五)申請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1、當年首次申請資助的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
2、委託他人辦理申請事宜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
3、多個主體共同擁有專利權的,需要出具其他權利人的委託書原件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六)申請人需提供銀行賬戶信息(含賬戶名、賬號、開戶行行號)、資助經費收款收據(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七)申請人上年度納稅證明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一)、(六)外,其餘提供複印件(原件備查),並加蓋公章。
第九條 申請人應在外國專利授權公告日後當年內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外國授權專利資助,並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如遇不可抗拒原因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申請資助,應最遲在專利授權日後2年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和詳細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申請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不屬於資助範圍。
(二)逾期提交的。
(三)未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於每年上半年發布專利資助有關工作申報通知,定期組織專家對申報外國授權專利資助的相關材料進行評議,確定資助對象及金額,並經過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同意後,採取轉賬支付方式將資助資金撥付到專利權人提供的賬戶。
第十二條 專家評議採取集中評議方式,專家組人選一般為3至7人,設組長1名,專家組由技術專家、智慧財產權專家組成。技術專家須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智慧財產權專家須獲得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或者具有多年涉外專利代理實務工作經驗。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外國授權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報企業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憑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應全額收回資助資金,並取消今後3年的申報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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