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2013年2月18日,武漢市宣布,自3月1日起,《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據悉,這將是我國首部城市綜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城市管理明確了精細化的管理標準。

該《條例》共分5章79條,涵蓋建築景觀、臨街商業網點、建築立面容貌、道路橋樑、公共排水等20多項內容,涉及20多個職能部門。在填補城市管理空白,加大環境懲處力度方面均有創新及突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3年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 頒布部門武漢市
正式實施,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匯報,修改建議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正式實施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武漢“大城管”工作格局加以規範,形成城市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條例》明確了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級各相關部門依法下放城市管理職權,以區為主,街道、社區為基礎,管理中心下移。
城管、規劃、建設、交通、水務、房管、工商、環保、公安、園林、民政、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二十多個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運輸、物業服務等社會服務單位齊抓共管,形成“縱到底、橫到邊,管理無縫隙、責任全覆蓋”的“大城管”格局。
建立“問題及早發現和快速處置”機制,推行格線化城市管理,城管各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回告投訴人。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以處置或制止,再及時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條例》對違法建設、違法填湖、擅自下挖建築物底層地面、臨街住宅開設門面、占道經營、非法營運、違法停車、車窗拋物、油煙噪聲污染、住宅樓開設餐飲等行為如何查處有了明確規定。
此外,還首次規定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進行“釣魚執法”。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全文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為規範城市綜合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最佳化城市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2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3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公共水域(湖泊)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
第4條【基本原則】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先、依法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5條【管理體制】本市城市綜合管理實行市區分級負責,以區為主,街道、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管理體制。
第6條【市級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機制,制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監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執法)、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房屋管理、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民政、商務、文化、教育、旅遊、信息產業、衛生、農業、園林、廣播影視、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城市管理職責,進一步向各區下放城市管理職權,加強對區級部門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7條【區級職責】區人民政府、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和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是各自管理區域內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區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8條【街、鄉鎮、居委會職責】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駐街道的機構和力量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社區內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居(村)民積極參與相關城市管理活動。
第9條【單位職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公共運輸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10條【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職責】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指揮、調度、協調成員單位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四)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承擔。
第11條【宣傳和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廣泛宣傳與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居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增強社會公德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城市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教育內容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引導學生從小養成愛護環境、遵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安排維護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等公益性宣傳內容,營造城市管理人人參與、城市環境人人維護的社會氛圍。
第12條【社會參與和激勵機制】任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市容環境和文明社會秩序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和文明秩序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或者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管理規範和標準
第13條【規劃要求】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14條【建設投入】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場站、公共停車場、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訊、廣播電視、城市監控等城市公共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計畫,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城市整體功能。
第15條【保障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與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相協調,將城市管理專項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16條【作業市場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運行服務機制,對市政設施維護、排水疏澇、園林綠化養護、公共信息標誌設定、環境衛生作業等事項實行市場化改革,提高城市綜合管理作業質量和效率。
第17條【城市景觀管理】城市景觀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幹道、視窗地帶和景觀區域符合城市設計;
(二)建築色彩符合有關城市建築色彩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三)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審批時的形態和色彩;
(四)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按照本市有關居住建築立面設計規劃的管理規定進行立面設計和建造;
(五)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歷史保護建築物、構築物、歷史遺蹟、名人故居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劃保護控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並設定專門標誌;
(六)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景觀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18條【管線管理】城市管線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景觀路以及風景名勝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實行管線入地,其附屬設施箱,採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定;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按照規劃要求設定;
(二)管線設定規範、整齊有序,標識清晰、明顯;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管線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19條【路燈照明和景觀燈光管理】路燈照明及景觀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次幹道、街巷路燈照明和經過燈光照明設施完好,開燈期間無連續斷點、無頻繁閃爍現象,路燈亮燈率達到98%;
(二)景觀燈光設定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閉時間、開啟率、完好率符合相關規定;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和光源的安裝統一、整齊、協調;
(四)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0條【臨街商業網點管理】臨街商業網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開辦臨街商業網點符合商業網點空間布局規劃;
(二)門面和櫥窗陳設美觀,門店招牌、照明燈光及遮陽蓬等附屬設施設定符合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整潔、完好、有序;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臨街商業網點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1條【建(構)築立面容貌管理】建築物、構築物立面容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頂部、平台、外走廊、外牆無雜物堆放、無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二)防盜網、遮陽棚、曬衣架、防護欄、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附屬設施按照規定設定,不影響城市容貌;
(三)按照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清洗、粉刷或者修繕;
(四)國家、省和本市對建築物、構築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2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定符合本市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門面招牌設定符合本市設定技術規範;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標誌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範、工整;廣告內容符合規定,文字、圖像無淫穢、低俗內容;
(三)公共電(汽)車、捷運車輛、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車身廣告,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廣告製作不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不影響識別和乘座;
(四)公共場所公益性戶外廣告符合規定數量和要求;
(五)國家、省和本市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3條【公共信息標誌管理】公共信息標誌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計、製作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準確、簡潔、醒目,有中文表述的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視窗地帶、旅遊景點、賓館飯店等涉外場所有規範的外文提示;
(二)出現污濁、損壞、脫落等影響使用的,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修復更新前設立臨時標誌;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公共信息標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4條【施工工地環境管理】建設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硬化,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定規範並保持牢固、完好、整潔;無法採用實體圍擋的,設定交通安全警示指示標誌;
(二)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築垃圾的高度不超過圍擋頂部;
(三)施工現場定期灑水壓塵,裸露泥土按照規定使用防塵網(布)覆蓋或者簡易植物綠化覆蓋;
(四)駛出工地的車輛按照規定進行沖洗保潔、灑水噴淋壓塵;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施工工地環境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5條【園林綠化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注重景觀、生態、遊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二)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布局合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綠地率符合國家標準;
(三)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淨美觀,病死枯枝及時修剪、砍伐,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除;
(四)新栽行道樹按照統一規劃的規格、品種、樹穴栽種,不影響交通信號燈和指示牌等設施的使用,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6條【湖泊管理】湖泊保護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湖泊水域線、綠化用地、外圍控制範圍明確並按照規定形成環湖路和環湖綠化帶;
(二)湖泊周邊實施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在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實行污水截流,並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過渡;
(三)湖泊外圍控制範圍內土地的開發利用,符合城市規劃和湖泊保護要求,與湖泊的社會公共使用功能相協調,預留公共進出通道和視線通廊;
(四)湖泊水質良好,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類別標準;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湖泊保護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7條【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城市公共排水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溝)蓋齊全完好;
(二)排水泵站設備完好,污水正常排放不外溢;
(三)排水管道定期疏浚維護,雨後漬水及時排除;
(四)污水處理達到國家標準;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公共排水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8條【道路橋樑管理】城市道路、橋樑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橋面保持平坦、整潔、完好、安全,便於通行;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溝)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出現坑洞、網裂、擁包、溢水、塌陷等情況以及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養護維修,恢復原狀;
(二)交通信號(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護欄、隔離墩等安全設施設定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三)附屬設施完好、整潔,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劃定的區域內有序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道路、橋樑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29條【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行人按照交通規則通行,各行其道;
(二)道路障礙物及時清除,交通事故及時處理,交通擁堵有效疏導;
(三)車輛出行誘導和行駛導航服務設施、措施完善;
(四)國家、省和本市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0條【公共停車管理】公共停車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共停車場建設符合規劃要求;
(二)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三)停車指引標誌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四)車輛在泊位線內順向有序停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公共停車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1條【公共運輸管理】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符合公共運輸發展規劃,方便出行;
(二)站點設施齊全,標識規範,站區整潔;
(三)車輛性能良好,內部設施齊全,標識統一規範,尾氣排放達標;
(四)駕駛員規範操作,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2條【公共腳踏車管理】城市公共腳踏車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站點設定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方便市民出行,與城市公共運輸站點對接;
(二)營運信息公開,管理規範,營運時間和車輛數量安排科學、合理;
(三)車輛外觀整潔、使用狀況良好,損壞車輛及時維修;
(四)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共腳踏車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3條【油煙和尾氣污染防治管理】油煙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住宅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未設定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的已建臨街住宅樓,根據本市有關居住建築立面設計規劃的管理規定,採取統一、隱蔽、環保、美觀的油煙排放措施,或者進行集中煙道排放油煙的改造;
(二)餐飲經營者使用電、柴油、煤油、燃氣等清潔能源,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排放不污染建築物,造成污染的及時清除;
(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合格,按照規定貼上相應的環保標誌,並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相應區域內行駛;
(四)國家、省和本市對油煙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4條【噪聲防治管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產生環境噪聲的企業、施工工地、商業服務場所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邊界噪聲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二)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設施符合規定和技術要求;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環境噪聲防治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5條【作業管理】從事市政設施維護、排水疏澇、園林綠化養護、公共信息標誌設定、環境衛生等作業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作業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作業時間安排科學、合理,作業頻率符合規定,作業時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
(二)作業機具外觀整潔,使用狀況良好;作業結束,現場清理及時,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作業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6條【社區環境管理】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社區路面平整、排水通暢;
(二)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三)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運行正常;
(四)國家、省和本市對社區環境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37條【視窗地帶管理】在城市大型商業街區、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旅遊景點等城市視窗地帶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整潔,無亂丟垃圾、占道經營和出店經營;
(二)公共運輸便捷,公共設施齊全、完好、衛生,公共信息標誌設定規範、醒目;
(三)合理配置公共廁所,乾淨整潔,方便使用;
(四)經營服務秩序良好,違法營運、爭搶客源、強買強賣、欺客宰客、拒載乘客等現象得到遏制;
(五)市人民政府對視窗地帶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城市綜合管理運行和監督
第38條【格線化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格線化城市管理,細化城市管理責任,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第39條【信息公開】市、區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定管理手冊、政府網站發布信息等途徑,將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管理規範、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民眾辦事和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40條【管轄劃分】城市綜合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由該管理事項或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管轄。
對專業性強、影響重大或者跨區域的管理事項或違法案件,可以由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直接管轄。
第41條【管轄劃分】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明確管理責任和牽頭責任部門,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對於涉及多個區或者影響重大,區人民政府難以協調的,可以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明確管理責任和牽頭責任部門。
第42條【部門巡查】區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具體劃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分類別確定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先予處理或者制止。屬於其職責範圍的,及時依法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按照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43條【市級督查制度】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對下級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督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組織城市綜合管理督查隊伍,按照城市綜合管理考核標準,對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進行督查。
第44條【舉報投訴制度】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並及時核實處理。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向有權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移送有權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理或者制止,並及時通知其他相關責任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45條【信息共享】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間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互相通報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向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查詢、複印檔案等有關資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
第46條【執法協作、執法聯動】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執法聯動機制,在實施重要專項行動或者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時,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協助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於涉及多部門管理的突出問題,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聯合專項整治等行動。
第47條【工作考核】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並依據考核的結果進行獎勵和處罰。具體監督考核工作由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48條【內部管理】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工作人員錄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制度,實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確保本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高管理、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49條【執法保障】公安機關對阻礙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立案查處。
第50條【協管員管理】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聘用協管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宣傳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勸阻、制止城市管理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51條【責任追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對依法應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的;
(二)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應當履行協助義務而不履行;
(五)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式執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52條【法律責任】禁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當由規劃部門進行技術核查、認定,並對該違法建設是否影響規劃實施提出書面意見。
在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在城市公園、單位綠地、綠化廣場等綠地內的違法建設,分別由水務、交通、園林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53條【法律責任】禁止擅自下挖建築物內底層地面,降低地面地坪標高。
違反前款規定,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管理部門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及違規裝飾裝修的,由建設部門按照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54條【法律責任】設定架空管線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55條【法律責任】禁止擅自將臨街住宅改為經營場所。
擅自將臨街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相關部門不予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涉及無證(照)經營的,由工商及相關前置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管理部門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56條【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對建築物外立面和公共設施進行保潔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57條【法律責任】禁止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和不按規範設定門面招牌。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58條【法律責任】禁止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或者在施工圍擋外側堆放材料、機具、雜物、垃圾等。禁止運輸散裝、流體貨物或建築垃圾的車輛泄漏、撒落、飛揚。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施工工地未設定圍擋或者未硬化進出口道路的,由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車輛駛出工地污染路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落實車輛沖洗保潔措施的,由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導致車輛駛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工地。
第59條【法律責任】禁止違法占用、破壞城市綠地和擅自砍伐、移栽城市樹木。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園林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60條【法律責任】禁止在湖泊水域範圍內從事餐飲活動。禁止在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排污,違法填占湖泊,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質。
在湖泊水域範圍內從事餐飲活動,違法填占湖泊、傾倒垃圾、渣土的,由水務部門按照《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向湖泊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61條【法律責任】禁止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私接排水管道;禁止擅自堵塞、占壓、拆卸、移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禁止向公共排水管道內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62條【法律責任】禁止違法占用道路、橋樑、公共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禁止在城市道路、電線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違規張貼、懸掛宣傳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63條【法律責任】禁止行人、非機動車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禁止駕駛機動車闖紅燈,在禁鳴區鳴喇叭。禁止除警用、搶險、郵政等特種用途以外的機車在禁行區域內行駛。禁止未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禁止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64條【法律責任】禁止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改、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或者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得排放黑煙。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65條【法律責任】禁止違規排放油煙污染環境。
在室內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出店和占道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66條【法律責任】禁止超標排放噪聲。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未經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公園內開展晨練、演出等文體活動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園林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67條【法律責任】違反城市綜合管理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68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13年3月1起開始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7月24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會上,共有34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101條次意見,市人大城環委在深入調研並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15條修改意見。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開展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的調研工作:一是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送市紀委、市檢察院就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問題徵求意見;二是在市人大網站發布公告,登載條例(草案)全文,通過傳送手機簡訊、在媒體上發布新聞通稿等形式向社會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三是組織召開了4次專題座談會,分別聽取了部分區人大、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部分街道和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基層城管工作者、居民和商戶代表,以及市人民政府參事和專家學者等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四是通過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和部分區人大常委會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了31條次意見,其他有關方面提出了107條次意見。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和徵集的意見進行了歸納整理,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城管局對這些意見進行了逐一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
8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召集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城管局對條例(草案)再次作了認真修改。8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1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和體例
為了創新城市綜合管理理念,破解城市管理難題,推動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市人民政府在強力推進“城管革命”的基礎上,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四項立法指導思想:一是重在體制創新;二是重在機制創新;三是重在明確城市管理範圍、細化城市管理標準;四是重在解決突出問題。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上述指導思想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按照這一立法指導思想,條例(草案)需要重點規範的內容主要是管理體制、管理機制、管理標準,重點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城市綜合管理的有關行政主體。而對市民的具體行為規範則仍然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其他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在立法體例上作這樣的安排既符合我市現狀,也照顧到法規間的協調,應予充分肯定。
二、關於管理體制
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體制是本次立法要著重解決的核心問題。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關於管理體制方面的規定,符合國務院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是市委、市政府深入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管理體制的改革成果予以規範,使其制度化,對於推動城市綜合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將起到重要的保障和引導作用。在調研過程中,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確定的管理體制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本著尊重市政府重大決策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原則,法制委員會認為對此不宜作大的調整。審議和修改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審查方面。因此,對管理體制未作大的調整。
也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關於城市綜合管理的體制內容,忽略了現已存在的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的職責表述,建議將這一行之有效的作法在立法中固定下來,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指揮調度、綜合協調的重要職能。對此,法規工作室與市法制辦作了專題研究。據了解,市政府擬將原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行使的綜合協調職能明確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施行。按此原則,在保持條例(草案)確定的管理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對條例(草案)第六條作了相應文字修改,既包括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協調的職能,又包括其現有的行政管理職能,表述更加完整、準確。
三、關於管理規範和標準
城市管理規範和標準制訂得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整個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容貌,也是本次立法調整的主要內容之一。條例(草案)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湖泊保護等管理事項制定明確的管理規範和標準,提出具體管理要求,目的是為了解決目前城市管理中精細化程度較低,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審議意見認為設定較高標準的管理規範和標準對於推動我市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具有積極作用,而且立法本身也應設定倡導性的規定,對社會行為起到規範、引導作用。據此,修改時對這些管理規範和標準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原則上予以保留,根據審議意見,只對某些具體條款進行了文字表述上的修改。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將當前城市管理中比較突出的非法填湖、夜市管理等問題在法規中進行規定。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項中增加一句“違法填占湖泊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同時新增關於夜市的管理規範和標準,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中最後一項關於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要求,可以集中表述,單獨成條。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最後一項刪去,在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即“在本章規定的城市綜合管理規範和標準外,國家、省和本市有其他要求的,一併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四、關於管理機制
有審議意見認為,格線化管理是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應該在條例(草案)中予以體現。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格線化城市綜合管理,劃定格線區域,細化管理責任,實現城市綜合管理全覆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完善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對舉報、投訴人的反饋時限,防止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修改為:“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將第二款修改為“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十八條中增加“擅自下挖建築物內底層地面,由首先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予以制止。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五十八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城市管理與執法隊伍的自身建設要加強,目前城管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宣傳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著裝規範、佩帶明顯標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受聘人員協助執法人員開展城管工作要嚴格管理,要在服裝、標識上區分開來。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修改後與新增的三款規定合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即“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聘用人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受聘人員應當履行宣傳城市綜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勸阻、制止違反城市綜合管理行為的職責,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受聘人員的著裝、標識應當與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相區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受聘人員及其工作,不得妨礙其履行職責。受聘人員履行職責,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聘用部門和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受聘人員有過錯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
五、關於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章節中很多條款是重申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且表述方式也不夠規範。修改時考慮到雖然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城市綜合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理,均有較為全面、明確的規定。但在條例(草案)中進行重申,目的是對這些城市管理中突出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職責、處理依據和處理方式,避免在管理實踐中部門間相互推諉,同時也為市民投訴舉報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因此對法律責任條款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保留。考慮到條例(草案)第四章主要是明確哪一類違法行為由哪個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為了更好地體現這種立法意圖,根據審議意見,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一是將第四章的名稱修改為“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二是對該章內容的表述方式作了相應調整;三是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即“對違反城市綜合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屬於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實施”。〔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
在修改過程中了解到,市政府擬將涉及水務、交通運輸、園林等部門負責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工作交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處理。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中增加“需要強制拆除的,移交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處理”的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有關查封工地的規定不妥,建議作相應修改。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查封工地的規定修改後單列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即“施工工地向外排放污水、污物或者裝載渣土的車輛駛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多次、大面積污染路面,嚴重影響城市環境的,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作業,限期改正”。〔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在法規中明確集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相關責任。根據審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條,即“集貿市場開辦單位不履行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該明確規定禁止“釣魚執法”。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六條中規定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欺騙、引誘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六條第六項〕
六、關於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修改過程中對這件法規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該法規內容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體現了制度廉潔性建設的精神。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對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對文字作了修改。經修改後,增加8條,刪減3條,條例(草案修改稿)條文共79條。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修改建議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1月14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和相關部門對委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以上說明連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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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管局18日上午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作為全國首部城市綜合管理地方性法規,《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將通過體制創新,加大職能部門聯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這一法規分為總則、管理規範標準、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79條。武漢市城管局副局長袁建梅介紹說,這一法規最大亮點是明確了城市綜合管理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分級負責,以區為主,街道、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城市綜合管理體制。
這一法規還加大對機動車冒黑煙、餐飲油煙污染、填占湖泊、工地揚塵、大氣污染等領域違規追責力度;對於取證難的違法行為,環保、交管、水務、工商等部門將通過電子監控、遙感監測、攝像等方式取證後,責令整改並處罰;對職能部門故意誘導違規的“釣魚”執法,市民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法務部門舉報或訴訟。
記者了解到,這一法規是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於今年1月得到了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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