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文號:武政規〔2016〕7號 
  • 有效期:3年 
  • 生效時間:2016年5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運營維護管理,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2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市民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第四條 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規劃先行、統籌建設、信息共享、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綜合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和監督全市綜合管廊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負責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制定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政府支出責任安排財政預算,組織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識別階段的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市國土規劃、城管、安監、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通信、水務、環保、民防、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綜合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畫中優先安排綜合管廊項目,並將其納入地方政府採購範圍。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第七條 鼓勵入廊管線單位共同組建或者與社會資本合作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在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成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公開招標選擇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單位。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線綜合規劃、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依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徵詢各管線單位及相關部門的意見,管線單位及相關部門對此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據公共服務需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老城區要結合舊城改造、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建設預留規劃通道。
第十條 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預期需要,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在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前期計畫、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和資金計畫時,應當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有關管線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管線單位按照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
(一)因技術要求不符,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
(二)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第十三條 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設計除應當符合國家和管線行業標準外,還應當徵求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滿足所在區域應當入廊管線的需要,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綜合管廊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整理移交竣工檔案。

第三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的監督協調工作,城管部門按照職責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綜合管廊項目公司或者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在城鄉建設、城管、水務等部門的指導下自行承擔綜合管廊的運營維護管理工作,或者通過公開招標選擇運營維護管理單位。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是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綜合管廊的日常運營維護管理工作,並按照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維護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入廊費主要根據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確定。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綜合管廊的維護管理成本以及管線占用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標準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物價)、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條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在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並接受城鄉建設、城管、水務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配備相應的建築、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訂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畫,並接受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綜合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訂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在綜合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區,同時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中發布。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有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查驗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在管廊外敷設管線;
(六)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安全保護區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提出相應的安全處置建議,建設單位應當配合落實。
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並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進入綜合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單位要統籌入廊管線單位,建立完善專業的管線信息,並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與武漢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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