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月18日印發。 本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7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17〕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
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1月18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2015〕2754號)、住建部《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前款規定的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包括給水、排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管廊監控中心及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給水、排水、標識等設施。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管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廊的管理應當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和安全運行。
第五條 市級財政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於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管廊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協定,明確管廊建設規模、相關標準和要求、維護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費形式、收益及風險分擔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管廊專項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管廊建設布局、入廊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徵詢各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管廊。
老城區要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要優先建設管廊。
第八條 已建設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管線必須按規劃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規劃許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管廊。以下情況除外:
(一)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第九條 對未建設管廊的區域,管線單位申請挖掘道路建設管線的,按照《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鐵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樹木保護、文物古蹟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管廊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滿足監控與突發信息共享要求。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管廊驗收,管廊驗收分為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管廊驗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管廊專項驗收,是指工程完工後對綜合管廊進行防水工程、電氣工程、消防工程及監控系統等專項驗收。管廊竣工驗收,是指管廊工程完工以後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的一次全面驗收。管廊專項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進行管廊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管廊管理單位及相關單位對管廊進行防水工程、電氣工程、消防工程及監控系統等專項驗收,驗收時發現存在施工質量問題的,應由施工單位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管廊專項驗收合格,並取得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後,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管廊管理單位及入廊管線單位等單位人員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管廊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需移交管廊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管廊建設項目,合作期結束後移交管廊管理單位維護管理。
管廊建設項目移交管理,按照《南寧市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建設、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管廊建設工程移交工作。
第三章 管廊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向各管線單位提供進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管廊管理單位在維護管理期間不能通過收費補足成本的,市級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管廊本體及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二)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負責管廊本體及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四)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五)對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六)與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規模數量、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作業要求等內容;
(七)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八)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九)適時組織開展入廊作業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括作業空間分部分項工程概況、事故易發部位的危害特性、安全操作、應急搶險救援以及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救援器材的正確操作使用等;
(十)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管線單位負責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專用空間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管線入廊前,與管廊管理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規模數量、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作業要求等內容,並按時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三)加強日常巡檢,確保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四)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五)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並報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七)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並制定施工方案,報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八)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並按各自行業技術要求,明確管線維護人員的專業資質;
(九)按照各自專業管線使用和維護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
(十)服從管廊管理單位的統籌協調管理,並接受管廊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十一)為保障入管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設計圖紙送管廊管理單位備案,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在管廊及管廊結構外邊線外側六米內,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管廊管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並在施工中按照該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五)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管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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