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消防通道的通告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消防通道的通告》是一則檔案,1995-10-25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消防通道的通告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5]94號
【發布日期】1995-10-25
【生效日期】1995-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消防通道的通告
(1995年10月25日武政〔1995〕9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疏通消防通道,有利於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整治消防通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消防通道,是指可供消防車行駛,便於撲救火災,寬度和高度分別不少於3.5米、4.5米的街道、里巷等公共道路。
二、整治消防通道工作分期分批進行,第一批重點整治52條主要消防通道(名單附後),並於1995年11月15日前全部疏通。
三、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建築;
(二)違章占道(含搭蓋亭棚、堆物作業等);
(三)設定鐵樁、水泥樁、門欄、角鐵架等有礙消防車通行的固定設施;
(四)違章停放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妨礙消防車通行;
(五)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四、整治消防通道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工商、規劃、市政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實施。
公安、市政部門負責查處違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工商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整治所管集貿市場和攤點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規劃部門負責清理查處違法建築;街道辦事處負責治理轄區內設定的鐵樁、水泥樁、門欄、角鐵架等有礙消防車通行的固定設施。
消防通道日常管理工作,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
五、凡以往有本通告第三條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行將堵塞消防通道的物品予以清除,停止有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六、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工商、規劃、市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經指出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門強行清除,並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有關人員執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負責執行本通告的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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