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9
  • 實施時間:1997.12.19
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第五十條修改為:"不宜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經營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武漢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市、區縣科委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按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技術交易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三、《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的,由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罰:……(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遷移。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武漢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不服從市場管理、不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亂設攤點和在場外交易、不保持攤位清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武漢市郵政通信條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將收寄的信函、明信片以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和收取的資費退回寄件人,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六、《武漢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農民預收村提留和鄉統籌或強制農民出錢代替應承擔勞務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過限額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或改變村提留、鄉統籌費集體所有性質或使用範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歸還非法取得和改變的資金。"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向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退或歸還非法收取的財物,並視情節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武漢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和關閉等行政處罰:……。""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決定,罰款許可權及數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責令停產、關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