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

《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經武漢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辦法》分總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教育、文化權益保護,勞動、福利保護,違法犯罪的預防和矯治,領導與監督,獎勵和處罰,附則8章5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市八屆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10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0年9月29日
通過信息,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建議的說明,

通過信息

(1991年12月21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10月17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的修正;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居住和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
第三條 地方國家機關、學校、家庭和社會各方面及成年公民應依法履行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責任,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 則。
第四條 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本辦法。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 護工作。
司法機關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章 人身、財產權益保護
第五條 父母、繼(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或以其他方式殘害未成年人。
第六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等單位,應對教學、保教用房及其他建 築設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並按規定申請房產管理部門進行安全鑑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權單位應及時維修、改建或重建;有倒塌危險的,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組織或帶領未成年人到江河湖泊游泳或參加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採取安全措施,確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並防止血吸蟲等疾病的感染。
第八條 家庭和學校應對未成年學生進行交通法規和其他安全教育,防止發生傷亡災害事故。
車輛行駛遇到未成年學生或幼兒列隊橫過馬路時,應停駛讓行。
第九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定期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體格檢查。各級衛生防疫和醫療部門,應保證未成年人享受計畫免疫和初級保健,積極預防或治療未成年人的各種疾病。
第十條 學校和教師應按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課時和作業量組 織教學,保證未成年學生必要的娛樂休息和課餘活動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研究和生產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用品、玩具或其他物品。
禁止單位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的食品、用品、玩具、廢棄物或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嚴禁對未成年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拐騙、拐賣、綁架;
(二)體罰、變相體罰或毆打;
(三)非法搜查身體或限制、剝奪人身自由;
(四)脅迫或誘騙表演恐怖、殘忍及其他摧殘身心健康的節目;
(五)侮辱人格或侵犯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
(六)誘騙或迫使與他人結婚;
(七)其他侵害身心健康和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因繼承、受贈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財產,受法 律保護。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和財產糾紛案件,應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受撫養、受教育和獲得財產等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為有特殊天賦或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的發 展創造條件,關心其身心健康,保護其發明創造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三章 教育、文化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必須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並為弱智 和患有殘疾的未成年人舉辦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教育班,保證基接受教育;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教育、托幼設施。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受其監護的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適齡 未成年人患病或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報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學校應嚴格學籍管理,按照規定接收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隨意責令停學、退學或開除,並與家庭共同做好輟學未成年學生的返校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德育大綱、教學大綱或保育綱要。家庭應配合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的情況應經常定期進行檢查,將學校的 及格率、升學率、差生轉化率、流失生率、違法犯罪率列為同等重要內容,對學校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七條 教師、保教人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都應以身作則,以文明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確的方法影響、教育未成年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下列行為時,應進行教育、勸阻和幫助糾正:
(一)曠課、逃學;
(二)早戀;
(三)損壞文物古蹟、公共設施、花木綠地及其他公共財物;
(四)閱讀、觀看有害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
(五)吸毒或吸菸、酗酒;
(六)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七)賭博、偷盜、鬥毆或辱罵他人;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和不良習氣。
第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嚴格按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費用,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以罰款等方式懲罰未成年學生或幼兒。
第十九條 規劃、工商、環保、公安、教育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互相 配合,制止發生在學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內及其周邊的下列行為,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搭蓋違章建築;
(二)違章擺攤設點;
(三)侵占、哄搶、破壞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房屋、財產、設備及其他設施,或將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設施移作他用;
(四)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或噪音污染;
(五)哄鬧、尋釁滋事,干擾、破壞教學、保育及治安秩序;
(六)其他妨礙、擾亂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 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和改善未成年人文化娛樂場 所和設施。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市規劃,將未成年人文化娛樂場所移作他用。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和其他藝術團體應有計畫地組織創作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積極為未成年學生 參加社會實踐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青少年宮、影劇院、圖書館、博 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場)和其他宜於未成年人參加活動的公共場所及其設施,應積極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其中屬於經營性的應對未成年人的集體活動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圖書、 報刊和音像製品的審查制度,對不宜未成年人視聽的作品,應有明顯標誌,並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查禁有反動、淫穢、恐怖或封建迷信等內容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場所在營業時間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一)營業性歌舞廳;
(二)酒吧、音樂茶座;
(三)通宵電影院或上映不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影視片的場所;
(四)其他不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上述場所應設定“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明顯標誌,工作人員對難以判定是否成年的人有權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 勞動、福利保護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或幫工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就 業,學校組織未成年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應嚴格按國家關於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執行,不得安排其從事有毒有害和有危險性的作業以及過重的勞動。
第二十六條 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社會福利機構,解決弱智、殘疾未成 年人的學習、生活、醫療、康復問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弱智、殘疾未成年人福利事業。
民政、勞動行政部門應積極為有勞動能力的已滿十六周歲的弱智、殘疾未成年人創造就 業條件。
第二十七條 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收容,並由民 政部門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監護。對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由民政、公安部門收容,民政部門負責遣返。對暫時無法查明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二十八條 市少年兒童福利基金專項用於未成年人福利事業;財政、審計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違法犯罪的預防和矯治
第二十九條 人民政府、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及成年公民都有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矯治工作的義務。
第三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其受監護的未成年人擅自夜出不歸的 ,應及時尋找並耐心勸阻和教育。
治安管理人員和成年公民發現未成年人深夜在戶外遊蕩,應詢明情況,規勸、幫助其返 回住所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成年人賣淫、嫖娼、吸毒、盜竊等違 法犯罪行為提供場所和便利。
第三十二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學校、社會各方面對受違法犯罪分子 引誘、脅迫而無力擺脫的未成年人應予以保護,並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發現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正在或可能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同時採取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採取下列方法矯治:
(一)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由其學校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予以管教,居(村) 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予以配合;
(二)十二周歲至十七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宜在原校學習,又不夠收容教 養或刑事處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學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予支持並承擔生活學習費用,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助學金;
(三)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由司法機關責 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收容教養。
第三十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採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方法,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預審、起訴、審判等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
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羈押、收容教養、服刑期間,應與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三十五條 對正在服刑或接受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管教單位應加強 管理教育,組織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參加文化學習和技術培訓。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關學校和單位、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積極配合管教單位,共同做 好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勞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工讀 學校結業、解除收容教養、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宣告緩刑或刑滿釋放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權利予以保護,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決前,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和公 開出版物中,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其他可推繼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判決後一般也不宜披露。
第六章 領導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 檢查、處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三)調查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協調處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四)指導各單位和基層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五)提供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諮詢和服務;
(六)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並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七)表彰和獎勵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履行下 列職責:
(一)配合學校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督促家庭和協助學校制止未成年學生輟學;
(三)幫助缺乏教育能力的親職教育未成年人子女;
(四)協同公安派出所、學校和家庭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予以幫教。
第四十一條 新聞單位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依法實行輿論 監督,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阻撓。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 成長的行為,有勸阻、制止或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直接或通過監護人向侵權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侵權發生地的公安、司法機關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投訴或請求保護。
禁止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投訴人打擊報復。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接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舉報、投訴,應予 受理,不得推諉。受理單位發現受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單位;兩個以上單位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舉報、投訴的單位受理;行政管轄不明或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定單位受理;司法管轄不明或有爭議的,按訴訟法律的規定處理。
受理單位應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被害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四條 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下列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組織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其身心健康活動的;
(三)創作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精神產品的;
(四)為未成年人興建、提供活動場所和設施或給予資助的;
(五)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的;
(六)培訓、安置弱智、殘疾未成年人的;
(七)幫助工讀學校結業、解除收容教養、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八)其他保護未成年人成績顯著的。
第四十五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監護不力的,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對監護人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或虐待未成年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危險的教學、保教用房及其他建築設施不及時維修、改造或組織、帶領未成年人參加活動不採取安全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提供有毒有害食品、用品、玩具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品的,分別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沒收、銷毀,並按有關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並由所有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濫收費用或以罰款等方式懲罰未成年學生或幼兒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將所收款項如數退還;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或幫工,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和有危險性的作業以及過重勞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不宜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經營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損害的,應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誘、縱容、脅迫、容留、教唆未成年人賣淫、嫖娼、吸毒或進行盜竊等其他違法犯罪 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其行為觸犯現行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按本辦法規定負有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不履行保護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司委)委託,現就《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關乎國家未來、民族希望的重要事業。我市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並於1992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頒行了《實施辦法》,在保障全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十五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整體形勢和環境條件都發生了深刻變化,雖然《實施辦法》先後經過三次修正,但其相對滯後仍然難以滿足工作實踐的需要。主要有:
一是同上位法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問題。近年來,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日趨完善,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分別於2006年、2009年進行了全面修訂,在體例和條款內容等方面作了較大調整,現行《實施辦法》同相關上位法之間存在諸多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比如體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規定、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治以及部分文字表述等內容,亟待依照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確保法制統一。
二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新情況。當前,我市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既有全國普遍的共性問題,也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比如校園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監護不當或者監護缺失、法治與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化以及特殊未成年人的保護等問題,亟待通過修訂法規作出應對,進一步規範和促進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是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需要法定化。近年來,國家、湖北省以及其他省市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取得了諸多值得借鑑的經驗成果。我市通過多年的執法實踐,在“12355”熱線維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中國小校園安全、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幫教等方面也積累了諸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這些都需要通過修訂法規予以吸納固定,成為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法規依據和有力支撐,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鑒於以上情況,全面修訂《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對修訂《實施辦法》進行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將修訂《實施辦法》正式列入了2017年立法計畫。
今年3月,修訂工作全面啟動,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何艷任組長,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市政府法制辦、團市委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立法工作專班。團市委負責具體起草工作,並擇優委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專家團隊參與起草。3月1日至24日,工作專班採取集中座談、實地走訪、書面函詢、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了集中調研,召開座談會5場,調研市直部門25家、基層單位13家,下發調查問卷2500份,對我市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經驗、重難點問題和意見建議進行了全面梳理總結,並同步起草了法規文本。3月29日至30日,工作專班召開集中研討會,對法規文本進行了逐條研究,並聽取了市綜治辦、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婦聯等部門意見,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4月6日至14日,市人大內司委、團市委分別向市委法治辦、市政府法制辦、各區人大和市直有關部門書面徵求修改意見,收集意見137條。4月12日,團市委邀請未成年人、家長、律師、教師、社會工作者等社會代表召開座談會,收集意見42條。4月中旬,工作專班根據相關意見,對法規文本又進行了多次修改,並由團市委報市政府徵求意見。4月21日,市人大內司委組織召開專家論證座談會,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專家論證稿)》進行了論證。同日,市政府召開專題協調會,聽取了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會後,團市委及時向市人大內司委反饋了市政府意見。同時,工作專班綜合各方面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代擬稿)》。4月27日,經市十四屆人大內司委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議案。5月3日,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主任會議決定,列為本次常委會會議議題。5月4日,市人大內司委召開《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說明會,向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法規說明和解讀。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體例的調整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涉及多個部門、各個層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原《實施辦法》以未成年人保護的客體為劃分標準,分為八章五十五條,且部分內容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實踐中難以實施。此次修訂,依照上位法以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為劃分標準,對體例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分為八章,條款由五十五條增至六十二條,依次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特殊群體保護、法律責任、附則,進一步凸顯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構建了更加清晰的責任體系,形成了更加系統的保護機制,增強了法規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二)關於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作為組織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專門機構,在具體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次修訂,依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武漢實際,在《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第一章第五條完善了關於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二是進一步充實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台、風險評估機制等內容,細化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等規定。
(三)關於家庭的首要監護責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護的起點,應當履行首要監護責任。近年來,由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任意識不強、監護方式不當,導致未成年人墜樓、溺水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問題時有發生。為此,在《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第二章家庭保護中,進一步強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首要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列舉了四類禁止性規定;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滿八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監護;增加了未成年人乘車和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規定。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增加了強制親職教育的規定,並依據《民法總則》明確了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申請主體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四)關於特殊未成年人的保護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而特殊未成年人是弱勢中的弱勢,應當採取特殊措施給予特殊關愛和保護,保障他們在生活、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基本權利與需求,這是中央高度重視、社會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要求。因此,為了更加明確地規定對特殊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設定了“特殊群體保護”專章,主要包括四類特殊群體:一是殘疾未成年人,重點保障其康復、教育、文化生活等權利。二是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重點保障其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三是留守等監護缺失未成年人,主要解決“由誰監護”的問題,增加了委託監護、對單獨居住或者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進行救助和安置等規定。四是棄嬰(兒)、被拐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主要解決“怎么安置”的問題,細化了公安機關、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發現、安置等規定。
(五)關於校園欺凌事件的防治
校園應當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但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發,不僅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衝擊著社會的道德底線,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應當予以高度重視。針對校園欺凌事件的防治,《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主要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進行了規定。一是事前預防。規定學校應當保證法治教育課時、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加強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健全應急處置預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門搭建校園安全信息平台。二是及時制止。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校園欺凌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教育,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三是事後處置。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侵害者進行教育和處理,並做好未成年當事人的心理干預工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實施欺凌行為、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將其送入專門學校學習。
(六)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規定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和套用,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未成年人所占網民比例不斷提高,在此次問卷調查中,800名受訪未成年人中有40%的未成年人平均每天上網時間超過1個小時,且大量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充斥著網路,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此,《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採用梯次預防、疏堵結合的方式,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進行了規定。一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二是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網路安全和網路文明教育,幫助其形成良好的上網習慣,自覺抵制網路不良信息。三是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網路信息內容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淨化網路環境。四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技術手段,防止未成年人接觸網路不良信息等問題。
以上說明,請連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建議的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條例進一步釐清共青團、婦聯、法院、檢察院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二、針對各方面高度關注的虐待幼童問題,建議條例嚴格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的準入管理,強化有關部門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嚴格幼兒教師資質審查,將幼兒教師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終身禁止從事相應職業。
三、針對頻發的校園性侵事件,建議條例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建立健全預防性侵未成年人機制,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事件的發生。
四、建議條例強化家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對於失職家長,有關部門應當進行干預,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五、建議政府加大對幼稚園、學校建設的投入,進一步提高幼稚園、學校的場地、場所以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標準。
以上說明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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