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韓德培法學基金會

武漢大學韓德培法學基金會

武漢大學韓德培法學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弘揚韓德培先生的高尚品格與科學精神,發展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事業,加快中國法學的現代化進程,服務國家的法治建設。基金會業務範圍:接受社會捐贈,籌集基金;管理與運作基金;使用基金促進法學教育和研究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韓德培法學基金會
  • 外文名:HAN De-pei Jurisprudence Found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
  • 英文縮寫為:HDPJF
  • 所在城市:武漢
  • 組織性質: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弘揚韓德培先生的高尚品格與科學精神,發展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事業,加快中國法學的現代化進程,服務國家的法治建設。

業務範圍

接受社會捐贈,籌集基金;管理與運作基金;使用基金促進法學教育和研究的發展。

組織章程

《武漢大學韓德培法學基金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為:武漢大學韓德培法學基金會。英文名稱為:HAN De-pei Jurisprudence Found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縮寫為HDPJ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接受國內外校友、熱愛中國法學教育事業的各界友人或組織的贊助和捐贈,籌措教育與科研資金,弘揚韓德培先生的高尚品格與科學精神,發展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事業,更好地培育高素質的法學人才,多出原創性法學研究成果,以加速推動中國法學尤其是國際法學的發展,加快中國法學尤其是國際法學的現代化和國際化進程,服務國家的法治建設,建設現代化祖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235萬元人民幣,來源於韓德培先生已接受的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北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包括港、澳、台團體、海外華僑團體、國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戶和個人的捐贈。
(二)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債券等保本型管理方式,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基金連續積累,滾動發展。
(三)改善教學和科研條件,支持武漢大學法學院重點學科建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資助和組織具有戰略意義的法學專家互動式國際學術交流,或支持、投入與法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由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武漢大學北京校友會法學分會、武漢大學上海校友會法學分會、武漢大學廣州校友會法學分會和武漢大學深圳校友會法學分會於2008年11月29日共同發起。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分理事單位代表和個人,理事單位代表一般指該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的理事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理事聘書。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主要捐贈人,即個人捐贈2萬元以上或組織捐贈10萬元以上的組織代表,或
(五)法學界知名人士,或
(六)對武漢大學法學院建設或國際法學科發展具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理事單位可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要求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優先推薦武漢大學國際法學專業的優秀畢業生前往工作。可委託武漢大學國際法學科進行各類項目研究,以優惠條件獲得各類諮詢和科研信息;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為武漢大學國際法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質和非物質資源的支持。
第十四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秘書處交回理事聘書。理事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可以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監事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檢查基金會財務;
(二)對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基金會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的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基金會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予以糾正;
(四)當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損害基金會的利益,經監事會要求糾正而拒不糾正時,向人民法院對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監事長授權,副監事長可以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監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選舉或者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向人民法院對理事、基金會工作人員提起訴訟。
(三)監事會決議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監事審閱、簽名。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5。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名譽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5名,秘書長1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其中常務副理事長1名,從監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二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監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經監事長授權,監事長可以代行監事長的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合法運作基金所獲取的合法利益;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教學和科研條件,支持武漢大學法學院重點學科建設;
(二)獎勵武漢大學法學院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三)資助和組織具有戰略意義的法學專家互動式國際學術交流;
(四)支持、投入與法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本基金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自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人民幣伍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人民幣伍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本基金會的擔保行為;
(四)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即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自行決定終止的。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無償捐贈給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科教學與科研事業的發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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