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保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客觀、公正、科學,提高審查工作的質量,根據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和《國防科工委專家聘用資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號)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保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客觀、公正、科學,提高審查工作的質量,根據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和《國防科工委專家聘用資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的管理。參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的專家(以下簡稱許可審查專家),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式,由國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條

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負責許可審查專家的歸口管理,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

第四條

許可審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相關專業領域10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三)熟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許可審查的技術規範和要求;
(四)具備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能;
(五)許可審查專家應當具有核心涉密人員或重要涉密人員資格;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五條

許可審查專家的聘用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負責向有關部門(單位)發出推薦專家的通知,組織開展專家推薦和申報工作。
(二)推薦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要求,經徵得擬被推薦人同意後,提出本單位推薦許可審查專家的意見,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人選推薦表》(見附屬檔案1);由單位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經國防科工委批准後印發聘用檔案。

第六條

國防科工委對許可審查專家實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後自然解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提前解聘。

第七條

國防科工委對許可審查專家實行工作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續聘考核。
(一)日常考核。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對許可審查專家參加每一批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工作指南》涉及的相關審查工作提出考核意見(考核表見附屬檔案2),並向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備案。
(二)續聘考核。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負責組織對許可審查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情況進行考核,並提出是否續聘的意見。

第八條

許可審查專家在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的領導下,對申請單位開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並對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許可審查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提供諮詢意見;
(二)提出諮詢意見前,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相關資料,了解許可申請單位的相關情況;
(三)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查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許可審查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負責;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對申請單位的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審查情況要嚴格保密,對所審查的資料不得摘錄、引用和向外透露;
(三)當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與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審查的公正性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四)不得接受許可申請單位或有關人員的財物,不得與申請單位人員進行可能影響公正審查的私下接觸;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在許可審查工作中,許可審查專家有明顯不公正傾向性,但對評審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的,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應責令其改正;違反審查工作紀律的,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審核後,由國防科工委辦理解聘手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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