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武侯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健全完善民主理財制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政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侯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武侯區
  • 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 日期:2007年5月1日
武侯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健全完善民主理財制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政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按照村或村民小組設定的社區性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組辦企業除執行企業行業財務制度外應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區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和本辦法實施。涉農街道辦事處承擔農經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日常管理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約束機制,實現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化、賬務處理規範化、管理手段電算化、資料管理檔案化、民眾監督經常化、民主理財公開化,促進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二章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
第四條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村組代理會計核算中心全面推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意見》(成委辦〔2005〕25號)檔案規定,我區全面實施會計委派制度,委派會計由區財政局和區一體局按程式選拔並委派到崗。委派會計由區財政局、區一體局和各涉農街道辦事處實行雙重管理。各涉農街道辦事處增設委派會計管理服務中心,掛靠街道辦事處財務科(財政所),對委派會計進行管理、監督、指導。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定財務機構,配備會計員、出納員等財務人員。村主辦會計必須是經區財政局和區一體局選派的委派會計。村主要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任該村財務人員。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委派會計實行聘任制,更換或辭退委派會計必須經過委派單位的同意。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具備交接清單,由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與村主要負責人負責監交,監交人員對交接工作負全面責任,如事後發現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員責任外,監交人員應負相應責任。
第七條實行財務人員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村組財務人員上崗證》,方可從事財務工作。
(二)《村組財務人員上崗證》通過考試取得。具體辦法: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試,經考試合格後,頒發《村組財務人員上崗證》。
(三)《村財務人員上崗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年審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八條財務計畫
(一)財務人員應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支情況,堅持“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畫,充分發揮計畫的指導、控制和監督作用。年度財務計畫包括:財務收支計畫、固定資產購建和投資計畫、管理費用、福利和公益事業日常經費預算、收益和收益分配計畫等。年度財務計畫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街道辦事處審核批准張榜公布後執行。
(二)嚴格執行財務計畫。超計畫支出或計畫變動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街道辦事處批准。
第九條財務審批
(一)審批程式。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支出由會計審核憑證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支出定額標準、金額的一致性,填單是否規範等進行初審簽章後,經過民主理財小組討論,按照規定審批許可權審核同意後方可報銷入賬。
(二)審批許可權。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性財務開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村級單筆財務開支在1000元以下由村委會主任(或村支部書記)簽批;1000—3000元由村兩委集體研究,並有記錄,方可報銷;3000元以上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計核算與收益分配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必須執行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範會計行為。
(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財政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確使用會計科目,規範會計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增設一級科目。
(三)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村,按股份合作制章程規定進行分配。未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村,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街道辦事處審批後進行分配。
(四)年度收益按下列內容和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
2.按協定規定向投資者分利;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
4.其它。
第十一條現金、存款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實行賬款分管。配備專(兼)職出納員,負責現金的收支、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的保管。
(二)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三)出納員必須建立現金、銀行日記賬,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和銀行存款。會計與出納要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結,財款相符。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摺和印鑑應由責任人分別妥善保管。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資金。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及代收款項,一律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並及時入賬。
第十二條債權債務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包括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欠款,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依法不能收回的款項,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報經街道辦事處審查後,方可進行核銷,計入其它支出。因有關責任人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的減免。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律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墊交任何費用、搞養老保障及發放報酬。對不按規定程式擅自借貸形成的債務,按“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處理。不得舉債發展經濟,不得以集體名義為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質押。
(三)凡村民、其它單位或個人確需借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必須由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同意。金額在5000元以上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提供相應的擔保,按法定程式辦理借款契約,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三條財產物資和固定資產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各種財產物資的明細賬或台賬(土地必須建立台賬),登記各種財產物資增減變化,存放地點、使用人及其它變化情況。固定資產的登記薄要詳細記載名稱、購買日期、類別、面積、數量和金額等。財產物資和固定資產實行賬物分管,專人管理,保證財產物資和固定資產賬實相符。
(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建要量入為出,達到《招投標法》規定的實行招投標,並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
(三)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折舊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納入賬內進行核算,並在財產物資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反映,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四)處置核銷固定資產要由村委會提出方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嚴格按程式報批,並進行公示。大額資產處置實行招投標制度。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其成員共同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登記制度。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截留、私分。
(六)凡造成財產丟失、毀損的,並追究當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費用開支
(一)嚴格控制各種費用開支,辦公費、通訊費、交通費、福利費等要進行限額控制。
(二)各涉農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本地實際,統一制定村幹部通訊補貼標準,總額控制交通費,鼓勵條件成熟的村實行村務用車改革。大力壓縮報刊雜誌的征訂,報刊雜誌開支控制在限額內,嚴禁用公款為個人征訂報刊雜誌。
(三)嚴禁公費旅遊。因公外出參觀學習或集體外出活動要報街道辦事處批准。
第十五條票據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各種票據由全區統一制定,其它票據不得使用(國家法定票據除外)。
(二)票據的領取、核銷和管理由各涉農街道辦事處承擔農經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財務、契約檔案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契約檔案包括:農業承包契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及其它經濟契約或協定,各項財務計畫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民主理財會議記錄與審計報告,財務公開資料、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保管、銷毀清單等。以上財務資料要細緻分類,分年整理,裝訂成冊。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系統規範、存放有序、方便查閱,防止遺失。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要按規定保存年限保管。各類報表保存5年,各種憑證、賬單、會計交接清單等保存15年;承包契約、經濟契約、賬簿、重要憑證等要長期保存。
(四)保存期滿後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單報街道辦事處批准並在其監督下,逐項清點核對銷毀,並將銷毀清單歸檔。
第十七條審計監督
(一)區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指導全區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各涉農街道辦事處內部審計機構負責農村財務審計的具體工作。審計包括:年度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債權債務審計、集體資本金及資產收益審計、資產變更審計、租賃或承包審計、負責人任期或離任審計,以及村民關注的熱點問題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財務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撓,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三)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意願,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八條報表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按規定定期向街道辦事處承擔農經工作的職能機構報送各類報表,各類報表做到按時、準確、真實、可靠。
第四章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第十九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村、組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選舉產生,村理財小組由5—7人組成,組理財小組由3—5人組成。原則上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產生與村委會換屆同步進行。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民主理財小組要認真聽取和反映村民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意見,監督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民主理財小組有權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一條民主理財小組每月末或下月初,要對當月或上月的財務收支單據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的財務開支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並簽字,會計人員方可入賬。
第二十三條村民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目有疑問時,可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賬務,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四條民主理財小組要有專門的議事規則,定期召開理財會議,通報理財結果,充分履行職責。每年至少通報兩次。
第二十五條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可採取誤工補貼的辦法領取適當報酬。金額由街道辦事處確定,經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開是村務公開的重點。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其財務活動及其相關賬目公開,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接受民眾監督。
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及職責;
(二)年度財務計畫;
(三)各項財產情況;
(四)各項收支情況;
(五)債權債務情況;
(六)收益分配情況;
(七)“一事一議”情況;
(八)需要公開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應以財務公開欄的形式張榜公布。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開時間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完下一個季度十日之內,公布上季度財務情況。
第二十九條財務公開程式
(一)財務公開內容由村主辦會計制表,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會簽,報街道辦事處承擔農經工作的職能機構審核備案認可,再進行公布。
(二)財務公開的內容由村主辦會計負責解釋,確保公布的內容真實可靠。
第三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民眾居住集中地帶,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民眾閱覽的地方設定固定的財務公開欄。
第五章獎勵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各涉農街道辦事處承擔農經工作的職能機構年度考核提出獎勵方案,報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並執行本辦法規定的;
(二)在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成績顯著的;
(三)對檢舉提出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混亂有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涉農街道辦事處或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相關責任人必要行政處分並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一)村兩委幹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兩委幹部及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賬簿、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未執行委派會計制度的;
(五)未經審批超額開支或購置固定資產的;
(六)未按規定實施財務公開的;
(七)未堅持現金管理制度的;
(八)未按規定使用票據的;
(九)未按規定報銷費用開支的;
(十)未及時準確報送報表的;
(十一)未按規定管理財務、契約檔案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涉農街道辦事處、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對照本辦法對現有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辦法、細則等進行清理,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根據本辦法規定,各涉農街道辦事處可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武侯區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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