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餉

正餉,清代鹽稅之一。康熙三十二年(1693),粵綱鹽課將余費計入總額一併徵收。其後增引加鹽,正餉亦迭次增加,年征銀達62萬餘兩。由承辦商人認引包銷,按引繳餉,列冊奏銷,用作京餉、兵餉、廣西協餉、武職養廉、俄法英德賠款本息、洋款匯費、賠款補關平等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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