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引報效,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為籌餉銀,朝廷令廣東下河運商按埠商折配引鹽數目,每包繳報效洋銀3分,是為正引報效。正余加余清代鹽稅之一。余鹽課銀稱...
河兌鹽稅,清代鹽稅之一。宣統三年(1911),廣東下河回關的七項款項,即京餉、籌補工伙、防餉、加價、新餉加價、正引報效、下河新增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