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是指企業從歷年實現的淨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置於企業內部的積累,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個組成部分。

指公司歷年累積之純益,未以現金或其它資產方式分配給股東、轉為資本或資本公積者;或歷年累積虧損未經以資本公積彌補者。保留盈餘是連結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的一個科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留盈餘
  • 外文名:Retained Earnings
  • 實質:連結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
  • 增減變動因素:本期淨損
計算方法,變動因素,用途,股利盈餘,意義政策,股利種類,盈餘指撥,法令限制,契約規定,可能損失,保障營運資金,公司重整,會計處理,

計算方法

保留盈餘=淨利潤+(或淨虧損減)期初保留盈利-向股東派發的股息

變動因素

保留盈餘其主要的增減變動因素如下表所示:
保留盈餘
1.本期淨損
2.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及若干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
3.現金或負債股利
6.一些庫藏股交易 1.本期淨利
2.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及若干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
3.公司重整(準改組)之調整

用途

1、擴充營運規模
2、投資於新的企業
3、回購股票

股利盈餘

意義政策

所謂股利,乃是股息及紅利之簡稱。公司分配股利時,並非“以保留盈餘分配”,而是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分配。保留盈餘只是一種抽象的“股東權益”而已。但是因為資產的分配,而使屬於股東權益之保留盈餘減少。
若公司正考慮宣告股利,則必須先考量:
(1)就公司而言,發放股利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2)就公司而言,發放股利在經濟上是否可行?
例如:
法令方面: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額外考量:持續發放股利之公司極不願意降低或刪除股利,因為此舉可能會被證券市場視為負面訊息。

股利種類

1. 現金股利,乃以現金分派之股利。
a.股東會通過日:公司發放股利,應由董事會提出盈餘分派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才算確定。
b.股利基準日:股東常會通過分配案時,應決定股利基準日(或由董事會決定),即在該日公司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有權分配股利。
c.停止過戶日(除息日):但為了便於公司內部整理股東名冊,及融資買賣之過戶作業,公司法規定在股利基準日以前五日,停止股票過戶,稱為停止過戶日。停止過戶日以後買入之股票,由於不能過戶,即不能享有股利,故停止過戶日又稱除息日,該日以後買入之股票由於不能享有股利,稱為除息股;在除息日以前買入之股票由於可以分配股利,稱為附息股。
例:
6/10宣告 6/25除權(除息) 7/5發放
6/10 保留盈餘 900,000
應付股利 900,000
6/25 No entry
7/5 應付股利 900,000
現金 900,000
a.公司有時雖有保留盈餘,但無現金可供分配股利,乃以現金以外之資產作為股利分配,稱為財產股利。
b.此種財產股利,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之片面移轉,應以其公平價值作為入帳之基礎,認列處分資產損益。其公平價值之決定,以股利分配通過日為基準,而非以實際發放日為基準。
例:公司股東會通過以該公司所持有的有價證券投資(帳面價值$5,000,000)作為財產股利分配,有價證券於宣告日之市價為$6,000,000
宣告日:
有價證券投資 1,000,000
有價證券處分利益 1,000,000
保留盈餘 6,000,000
應付財產股利 6,000,000
發放日:
應付財產股利 6,000,000
有價證券投資 6,000,000
公司有盈餘但無現金可供分配股利時,乃以應付票據或領款憑條作為股利分配,股東可憑此於一定期間領取現金。此種股利稱為負債股利。負債股利可能附有利息,此種利息應作為費用而非股利之分配。年終時若負債股利尚未到期,應調整利息費用入帳。(負債股利事實上極少發生)
例:
公司股東會於2002/4/25通過負債股利$3,000,000,於6月30日支付股東應付票據,附息10%,一年到期。
2002/4/25
保留盈餘 3,000,000
應付負債股利 3,000,000
2002/6/30
應付負債股利 3,000,000
應付票據 3,000,000
2002/12/31
利息費用 150,000
應付利息 150,000
2003/6/30
應付票據 3,000,000
應付利息 150,000
利息費用 150,000
現金 3,300,000
4. 清算股利(Liquidating dividend)
當公司無盈餘而以現金或財產分配股利時,稱為清算股利。此種股利並非真正之股利,而是資本的退回。
對股票投資人而言,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股利若超過其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賺得之盈餘,其超過部分亦屬清算股利。
分配清算股利時的分錄為:
現金(應付股利)
a. 股票股利乃是以本公司之股票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一方面減少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一方面增加股本,稱為“無償配股”,或“盈餘轉增資”。
b.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其資產並未減少,股東權益亦無變動,僅將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轉為股本而已。
c. 小額股票股利:美國會計程式委員會規定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下者,為小額股票股利,應按股票市價將保留盈餘轉為股本資本公積
d. 大額股票股利:當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上者,為大額股票股利,應按面值將保留盈餘轉為股本。
例:
公司流通在外100,000股,每股面值$10,每股市價$13,4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票股利,5月1日發放。試分別按下列兩個不同的假設作分錄
(1)股票股利10,000股
(2)股票股利30,000股
(1) (2)
保留盈餘 130,000 300,000
待分配股票股利 100,000 300,000
待分配股票股利 100,000 300,000
股本 100,000 300,000
6. 股票分割(Stock Split)
a.公司股票價格若過高,對於交易會發生不便,因為購買少數之股份,即需巨額之資金,限制了股票的流通性。因此當每股市價過高時,公司往往將股票加以分割,降低面值,增加股數,以降低每股之市價。
b.股票分割時僅變動每股之面值及全部之股數,對於股本總額及其他之股東權益無影響,故會計上不必做任何分錄,僅須將面值及股數更改即可。
c.股票分割與股票股利之比較
股票股利 股票分割
股東權益總額 不變 不變
流通在外股數 增加 增加
股本總額 增加 不變
每股面值 不變 降低
保留盈餘 減少 不變
會計處理 應作正式分錄 僅作備忘記錄
目的 盈餘資本化 增加股票流通性
7. 股利分配優先權之影響
例:
公司流通在外特別股有6,000股,股利率6%,每股面值$50,流通在外普通股30,000股,每股面值$30,本年度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計$96,000,試按下列各種不同假設,計算特別股及普通股股利之金額。
(1)特別股為非累積,非參加。
(2)特別股為累積,非參加。(積欠一年)
(3)特別股為累積,參加至7%(無積欠股利
(4)特別股為累積,全部參加(無積欠股利)
本年度股利:
特別股:6,000*50*6%=$18,000
普通股:30,000*30*6%=$54,000
股本:
特別股:6,000*50=300,000
普通股:30,000*30=900,000
特別股 普通股 合計
1.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 24,000 24,000
18,000 78,000 96,000
2.
積欠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 6,000 6,000
36,000 60,000 96,000
3.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3,000* 21,000 24,000
21,000 75,000 96,000
4.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6,000 18,000 24,000
24,000 72,000 96,000
取其低者3,000

盈餘指撥

保留盈餘之指撥,是指因法律規定或特殊目的或原因,將保留盈餘加以限制或凍結,使公司不能以資產分配股利而導致保留盈餘減少。保留盈餘指撥之原因,大約有下列幾種:

法令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為求對債權人有所保障,其發行條款可能規定,公司每年應提拔償債基金,並限制盈餘之分配,在公司債償還以前,不得分配股利,此即償債基金準備。

可能損失

公司亦可能針對法律訴訟、不利之契約義務及其他或有事項之估計損失而指撥保留盈餘。

保障營運資金

例如建立“營運資金準備”或“廠房擴建準備”等。
*當凍結或限制之原因消滅,即可解除限制,仍得再憑以發放股利
*自保準備若是使用分期估列費用的方式如:
自保費用
自保準備
則FASB禁止提列此種損失準備,亦不必揭露此種風險。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亦稱假改組,是因財務困難、已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時,不透過解散或破產清算之程式,而將資產、營業及資本結構加以調整,以便重新經營之一種法定程式。

會計處理

·資產之帳面價值有高估情形者,降低至公平市價並沖抵保留盈餘或轉入累積虧損。(市價高於帳面值則不調整)
·累積虧損應全數沖抵資本公積,使重整後累積虧損之餘額為零。
·資本公積不足時,應沖抵股本銷除股份或降低每股面值。
·重整前之資產損失於重整後發現者,不列當期損失或借記保留盈餘而應沖抵資本公積,但重整後所發生之損失列為當期損失不得沖抵資本公積。
·重整後資產負債表中之保留盈餘,應註明是自重整日以後所累積者,在重整日之餘額應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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