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競爭政策

歐盟認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基本機制。良性競爭可以鼓勵企業增加生產、創新技術、降低價格,使企業相互獨立並感到競爭的壓力。而競爭政策或競爭法則是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憲法”。歐盟的競爭政策近年來發展迅速,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而且與中國同屬成文法系,值得借鑑。歐盟機構在競爭政策領域起主導作用,成員國的競爭政策只能在歐盟競爭政策框架內,在不影響歐盟競爭政策效應的前提下,作為補充來規範成員國內部的少數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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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紹

歐盟認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基本機制。良性競爭可以鼓勵企業增加生產、創新技術、降低價格,使企業相互獨立並感到競爭的壓力。而競爭政策或競爭法則是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憲法”。歐盟的競爭政策近年來發展迅速,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而且與中國同屬成文法系,值得借鑑。歐盟機構在競爭政策領域起主導作用,成員國的競爭政策只能在歐盟競爭政策框架內,在不影響歐盟競爭政策效應的前提下,作為補充來規範成員國內部的少數競爭行為。

管轄權劃分

歐盟競爭政策所調整的“競爭”是壟斷以及可能造成壟斷的行為,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立法目的是要保護“競爭”、保護“市場”,終極目的是要保護“消費者”。
歐盟競爭政策的淵源是《里斯本條約》的第101條至109條(2009年12月以前是《歐洲經濟歐盟條約》中的第81至89條),是保證歐盟內部大市場中競爭不被扭曲的重要體系。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保持歐盟內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以促進經濟發展,二是促進歐盟單一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在歐盟,除了歐盟層面的競爭立法和競爭主管機關之外,各成員國也有相應的立法和主管機構。歐盟競爭法的效力高於其成員國競爭法。成員國競爭法不得與歐盟競爭法相牴觸,否則該成員國競爭法相關規定無效。歐盟競爭法和其成員國競爭法管轄的範圍不同:僅當有關反競爭行為影響到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時,才屬於歐盟競爭法管轄的範圍,歐委會具有排他管轄權;某些情況下,歐委會與成員國的競爭主管機關和法院均可實施管轄權;而那些影響只限於成員國內部的反競爭行為,如一個城市中兩家主要麵包店的聯合定價協定,對歐盟共同大市場並無影響,因此僅屬於其所在成員國的競爭法的管轄範圍。

主要內容

歐盟競爭立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反托拉斯、併購、自由化、國家補貼。歐委會是歐盟競爭政策的主要立法與執法機構。

反托拉斯

《里斯本條約》中反托拉斯涉及兩項禁止性條款。
首先,第101條禁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協定限制競爭,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適用例外條款。最常見的違反第101條的行為就是競爭者之間的卡特爾,包括限定價格、分割市場等。卡特爾是競爭者之間的一種非法的秘密協定,協作限定或提高價格,通過限制銷售或生產能力來控制供貨、分割市場或消費者。卡特爾對市場競爭危害性極大,阻止競爭,提高價格,去除增加生產或尋求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壓力,卡特爾還會導致其客戶(包括公司和消費者)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質量低、選擇範圍窄的產品,從而對整體經濟的競爭力產生負面影響。
其次,第102條禁止企業濫用其支配性地位。典型例子就是企業試圖通過掠奪性定價將競爭者排擠出市場。
《里斯本條約》授權歐委會實施上述禁止性條款並享有調查權(包括調查商業和非商業地點,書面要求提供信息等)。歐委會還可以對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的企業處以罰款。各成員國競爭機構也有權實施條約中的相關規定,以保證競爭不被扭曲或限制。各國法院也可以實施上述條款來保護歐洲共同體條約賦予歐盟國民個人的權利。

併購

併購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患於未然。儘管通過併購,公司可以形成合力來提高效率和競爭力,然而也可能會產生或加強某企業的支配性地位,從而削弱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歐盟鼓勵促進競爭、有利於經濟成長和提高歐盟生活水的併購。審查的目的是阻止那些危害競爭的併購發生。1990年9月21日,歐盟通過《第4064/89號關於企業併購控制的理事會條例》(併購條例)正式生效,用以規制在歐共體範圍內造成影響的企業併購,成為歐共體競爭法的核心內容。
歐盟併購的審查機關為歐委會競爭總司。競爭總司與歐盟各成員國競爭主管機關的審查權的劃分主要取決於相關併購是否“具有歐盟影響”。如果併購企業在全球以及歐盟的營業額超過了歐盟《併購條例》所規定的門檻,該併購就必須向歐委會進行申報。歐委會“一站式”的併購審查可以避免企業向相關成員國分別申報,簡化程式,提高效率。低於歐盟併購審查門檻的併購由相關歐盟成員國的競爭主管機構審查。
歐委會的併購審查程式分為兩個階段。通常在申報之前,為保證申報的順利進行和增加可預見性,併購申報方都會與歐委會競爭主管機關的有關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申報之後,進入第一階段審查,時限為25個工作日,經申請可延長至35個工作日。第一階段主要審查所申報的併購是否屬於《併購條例》的調整範圍以及該併購是否“與歐盟市場相容”(即是否會嚴重阻礙歐盟的有效競爭)。超過90%的併購申報都在第一階段的審查中獲得批准通過。只有引起重大關切、可能會嚴重阻礙競爭的併購才會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第二階段審查期限通常為9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至125個工作日。
歐委會可以根據併購是否與歐盟市場相容,做出無條件批准、有條件批准或禁止併購的決定。

自由化

歐委會實施自由化的目的在於努力開放交通、能源、郵政和電信等服務行業,打破以前的國家壟斷,引入國際競爭,從而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範圍,使其享受到廉價優質的產品及服務,並提升整體經濟的競爭力。
歐委會的做法是從法律上將基礎設施網路的提供與使用該網路提供的商業服務分離開來,要求網路運營商給競爭者進入網路的公平機會,以保證消費者能夠從中選擇服務最好的供應商。
歐盟自由化成效顯著,在最早開放的航空和電信領域,目前平均價格已大幅下降。然而,在電力、煤氣、鐵路交通和郵政行業,由於自由化較晚或根本未予開放,其市場價格下降較少,甚至不降反升。
為了保證進行自由化的領域的公共服務質量和延續性以及消費者不受負面影響,需要加強相關的監管力度。歐委會在實施競爭法時,一向要求享有“壟斷權”的企業承擔相應的義務,以保證公平競爭。

國家補貼

關於國家補貼的相關規定源於《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7-89條。
國家補貼是指國家公共權力部門在有選擇的基礎上給予企業的任何形式的優惠,包括:政府資助、利息減免、稅收減免、國家保證、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優惠或其它任何形式。其目的在於保證各成員國的企業公平競爭,防止成員國運用公共資源扭曲企業之間的競爭和歐盟內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因此,其所針對的補貼是由國家公共機構所給予的有選擇性的補貼。而給予個人或所有企業的普遍性補貼不在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7條的調整範圍之內,因此不構成國家補貼。
國家補貼原則上是被禁止的。然而,歐盟也意識到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介入對於經濟的良性運轉以及平衡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通過一系列的法規,規定了研發補貼、培訓補貼、失業補貼等例外情況與附加條件。
歐盟建立了獨特的國家補貼監管及評估制度。歐委會負責對現存和擬議的補貼進行審查、調查和裁定。交通、煤炭、漁業和農業這四大領域的補貼分別由歐委會相關產業總司負責,其餘行業的補貼由競爭總司主管。
成員國必須履行補貼的通告義務。未經歐委會批准,不得進行補貼。一旦發現補貼與共同市場不相容,歐委會有權要求成員國通過適當的國內程式恢復原狀,並要求受益者返還所接受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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