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居留公約

歐洲居留公約, 1955年12月13日在巴黎簽訂。締約國為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和薩爾區政府。宗旨為建立賦予締約各方國民在其他各方領土內待遇的共同規則,促進歐洲委員會各成員國之間的一體化。主要內容為:締約各方應便利其他各方國民入境,並在其領土內自由往來、延長逗留或永久居住,但為公共秩序、安全、衛生、風化或本國經濟和社會狀況所不容的情況除外;締約各方國民在其他各方領土內享受和行使與其所在國國民同等的民事權利及司法和行政保障,但基於國防和國家安全理由的情況除外;設立常設委員會,負責就改進該公約實施條件等事項向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提供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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