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法院

歐洲共同體法院是指1952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根據《歐洲共同體有關幾個共同機構的公約》設立的共同機構之一。現有法官9名,法律顧問3名。他們由成員國政府選出,任期六年。法院書記官由法院任命。法院的任務是:在解釋和適用共同體條約上,確保遵守共同體法律。

為完成該項任務,享有廣泛範圍的管轄權:(1)作為國際法院,對於解釋和適用共同體條約,有排他的管轄權;(2)作為憲法法院,有權審査共同體條約所規定的共同體的宗旨、共同體機構的許可權是否得到遵守;(3)作為行政法院,從法律上制約共同體各機關管理共同體的行政行為,並有權按共同體條約的規定,要求理事會或委員會取消其已作出的有拘束力的決議;(4)作為普通法院,可以審査共同體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5)作為勞動法院,有權圍繞僱傭契約或處分問題審理共同體同其職員的爭議;(6)有權按理事會或委員會的意見決定解除委員會委員;(7)有權審理有關歐洲投資銀行的爭端。在由它審理的爭訟中,成員國、自然人或法人均有資格成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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