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級特質

次級特質

次級特質是個人特質的一種,指的是只在特殊場合下才表現出來的,個體的一些不太重要的特質,它所起的作用較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次級特質
  • 心理學:人格心理學
  • 提出者:奧爾波特
特質理論,其他特質理論,

特質理論

首先創立人格特質理論的是美國心理學家奧爾波特(Allport,G. W. )。他在1961年的《人格模式和發展》中提出,特質是人格結構的核心部分,是“一種廣泛的相似行為的傾向系統”,它與“相同刺激”和“相同反應”等要領類似。也就是說,任何情境,當它對個體具有同等意義時,就會激起個體的某種傾向,從而產生各種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特質指“一種種經心理結構,這種結構使個體能夠對許多作用相同的刺激進行反應,並且激活和引導相同形式的適應行為或表現行為”。奧爾波特的特質政府比較嚴謹。比如,他曾強調:“特質理論只有考慮和解釋個體行為的多樣性,才是正確的理論,環境壓力、作用以及衝突的內在心理因素可能阻滯、歪曲或壓抑特質表現出來。”特質是個體眾多行為中最穩定的部分;從行為中可以預示人的特質,但必須根據以下三個標準:(1)行為發生的頻率;(2)行為發生的情境;(3)行為發生的強度。
奧爾波特認為特質是構成人格的基本元素,人格特質分為共同特質個人特質,而個人特質又分為首要特質中心特質和次級特質。首要特質是一個人最典型、最具概括性的特質,如多愁善感的林黛玉;中心特質是構成個體獨特性的幾個重要特質,在每個人身上大約有5—10個,如林黛玉的清高、率直、聰慧、孤僻、內向、抑鬱、敏感,都屬於中心特質;次要特質是個體不太重要的特質,往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表現出來。

其他特質理論

卡特爾認為,構成人格的特質包括共同特質和個別特質。共同特質是一個社區或一個集團成員所具有的特質;個別特質是某個人身上所具有的特質。卡特爾還把人格特質分為表面特質和根源特質。經過多年研究,卡特爾找出了19種相互獨立的根源特質,並編制了《16種人格因素調查表》。
艾森克反對把人格定義抽象化,主張用特徵群而不是散在的特質去描述人格,他把人格特質都歸結到內外傾、神經質和精神質三個基本維度或類型上 ,構成來人格三維模型,並編制了艾森克人格問卷(E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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