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類型

權威類型是德國M.韋伯用語。指存在於社會中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不同形式。在《經濟與社會》中提出。認為權威系統由些具有權威並發布命令的人和另一些有責任服從的人構成。家庭、宗教、商業、國家都可能成為權威系統。權威可由暴力維持,但也須有定的合法性。權威可以分為傳統型、感召型和法理型,它們分別以傳統行動、感情行動、理性行動為動力。

分類
傳統型權威以常規和傳統的合理性取得人們的服從,如君權神授下的皇帝,他們依賴於宗族組織或封建系統,任人唯親,個人效忠,這種統治形式沒有合理的上下級關係,沒有科層制與獎勵制度。感召型權威是由領袖人物感人的超凡魅力、神授的能力產生的權威,這種領袖人物不承認任何規則、習慣與傳統,而是作為一個教主或一個革命者出現,耶穌可作為代表。法理型權威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所實行的體制,它以法律和理性為權威,以法律規範對社會實行有計畫、有預測的管理,它不依賴於領袖的品質或傳統的信奉,而是依賴於不以個人感情為轉移的法則。有權者頌布法令,也能讓人遵守法令。認為這種權威第一次把人與權力分開,權力歸於職位而非屬於人。統治者按照法律而取得權力。韋伯肯定法理型權威,認為它是穩定的合理的統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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