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組(航空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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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應當由具有獨立駕駛該型號民用航空器的技術和經驗的駕駛員擔任。機組的組成和人員數額,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機長,職責,

機長

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搶救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採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發生事故,機長應當直接或者通過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如實將事故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機長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險信號,或者發現遇險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員,應當將遇險情況及時報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並給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職責

飛行中,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僅次於機長職務的駕駛員代理機長;在下一個經停地起飛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指派新機長接任。只有一名駕駛員,不需配備其他空勤人員的民用航空器,本文對機長的規定,適用於該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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